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经常遇到采购人希望将相关证书列为评审因素的情形;但哪些证书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经常困扰采购人,也时常引起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本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财政部发布的投诉(监督检查)案例、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等分析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设置原则。
01
与采购标的质量无关的证书
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即当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时,该证书应当与采购标的质量相关,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与采购标的质量无关的证书不能设为评审因素。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2XX号《某计算平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所投所有服务器生产厂商具有ISO27701隐私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审查后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隐私管理体系认证等设置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即隐私管理体系与投标人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并不直接相关。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XXX号《某体育器材、游泳馆及其它场地安全设施和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45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财政部审查后认为招标文件中ISO三体系认证作为加分项构成差别歧视待遇部分成立。
02
缺乏法律依据和标准的证书
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1XXX号《某大数据建设项目》中,采购文件将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大数据分析师(高级)证书、信息系统管理(高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审查后认为: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大数据分析师(高级)证书、信息系统管理(高级)证书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或标准;将以上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取消的资质、证书(如已取消造价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等亦缺乏法律依据,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03
申请条件中对企业规模条件
作出要求的证书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1XXX号指出,采购文件将AAA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
04
申请条件中对企业成立年限要求
的证书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指南》指出: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nformation TechnologyService Standards,ITSS)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由 ITSS 工作组研制的一套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标准库和一套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方法论。该资质的获取与企业成立年限相关,使用该资质属于变相限定企业成立年限。CS 信息系统建设和能力服务评估体系资质是中国电子信息联合会颁布的资质。取得该证书条件之一为从事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业务 1 年以上,属于变相限定企业成立年限。
05
获取证书的供应商数量较少,
缺乏市场竞争性的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如果获取证书的供应商数量较少,设置该证书限制了供应商充分竞争,同时也可能显示出采购人存在倾向性,故不宜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指出,对于证书类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考虑已获取证书的供应商数量是否具有竞争性。
综上,政府采购项目证书列为评审因素时需结合证书是否与采购标的质量相关、证书获取是否对供应商的规模条件、成立年限作出限制、证书的设置是否缺乏法律依据和标准、获取证书的供应商数量是否具有竞争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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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国信研究院
供稿:孙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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