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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速览 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一文速览 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信招标集团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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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明确了支持范围、申报流程、资金下达和监督管理措施,旨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投资效益。本知识卡详细梳理了《办法》核心要点,包括政策背景、支持方向、申报流程、资金下达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主要内容

1、总则

政策依据与目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本办法旨在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 投资资金安排需围绕“双碳”目标,坚持“一钱多用”,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中的符合条件项目。

  • 统筹“硬投资”与“软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适用范围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的项目包括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及中央单位项目(如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等)。 

  • 投资方式灵活,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等方式。

  • 资金仅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2、支持范围与标准

支持方向:

本专项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 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如电力、钢铁、有色等行业节能改造;工业园区等整体节能改造;供热、算力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降碳改造等。

  • 煤炭消费清洁替代:煤电机组低碳化改造、食品、烟草、纺织、造纸、印染等行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城乡居民地热能供暖等。

  • 循环经济助力降碳: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退役设备再制造、“以竹代塑”生产应用等。

  • 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绿色技术示范应用、零碳园区供能设施建设、绿色甲醇和可持续航空燃料生产项目、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等。

  • 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碳排放计量、统计、核算、监测体系能力建设等(仅支持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项目应纳入国家层面规划或方案,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实施。

支持比例:

  • 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煤炭消费清洁替代等项目支持比例为核定总投资的20%。

  • 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按区域划分:东部60%、中部70%、西部和东北80%。

  • 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3、投资计划申

申报主体与流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单位负责汇总申报,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动态储备机制。

  • 项目单位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前期手续落实情况、投资估算、建设方案、实施进度、绩效效果等。

  • 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申报,其他事业单位项目由各部门征求国管局意见后统一报送。

审核重点:

  • 是否符合专项投向和支持范围。

  • 前期手续是否完备(如审批、用地、环评等)。

  • 投资规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

  • 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纳入“重大项目储备库”等。

绩效目标填报:

申报时需同步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并随资金申请文件上报。

4、投资计划下达

资金下达方式:

  • 可采取直接下达到项目或打捆下达的方式。

  •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重点审查节能降碳效果、经济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等。

批复与执行: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择优选取项目,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及监管责任人。

后续资金申请:

  • 对于分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后续资金申请需考虑项目开工进展、资金支付情况等,经复核后按程序下达。

5、 监督管理措施

全生命周期监管:

  • 项目单位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填报项目进度信息,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

违规处理:

  • 对弄虚作假、转移侵占资金、未按计划推进项目等行为,责令整改并视情节暂停受理其未来1-3年的投资申请。

  • 对监管失职的责任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调整与验收:

  • 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及时提出调整申请,调出项目不再安排资金支持。

  • 项目完工后需报送完工报告,组织验收并更新相关信息,未达标项目需限期整改。

6、 附则

细则制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解释权与施行日期: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同时废止。

(市场支持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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