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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知识产权周讯(2020.12.18)

集佳知识产权周讯(2020.12.18) 广东集佳知识产权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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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热点资讯】2020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颁奖典礼,集佳揽获多项荣誉;集佳代理“法拉力民事侵权案”获评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例”;集佳参与编写的《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在商标节正式发布;

 



 


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项目知识产权信息推送

(互联网和物联网产业)

 

 

【热点资讯】

2020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颁奖典礼 集佳揽获多项荣誉;

集佳代理“法拉力民事侵权案”获评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2020集佳沙龙成功举办 群英纵论商标民事侵权审判新动向;

集佳参与编写的《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在商标节正式发布;

转败为胜!集佳代理重庆尚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正式发布;

WIPO发布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文版;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实施取得积极成效;

第十四次中欧两局局长会议举行;

【集佳文章】

阿联酋注册和保护商标,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美国专利期限调整制度;


 

行业动态 IP NEWS

 

《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正式发布

近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中华商标协会承担编写的《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在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正式发布。《指南》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针对中国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或侵权等突出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和实务指引,帮助企业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赴海外经营步伐的加快,中国品牌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关注和认可,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或被侵权的问题愈加凸显。根据《中华商标协会会员企业商标国际抢注预警报告》披露,近年来每年约有12%至34%的会员企业商标在海外遭遇抢注,被抢注主体和抢注地域存在高度的重叠性和延续性。除了抢注,海外市场也频频出现中国企业的品牌和商标被仿冒、盗用等侵权现象。由于海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维权的规则及实践与我国存在差异,致使一些企业在海外遭遇商标被抢注或被侵权时,维权信心和力度不足,甚至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标海外维权的形势较为严峻。

《指南》针对中国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和被侵权两个突出问题,总结常见纠纷情形,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维权应对措施和建议。《指南》重点选择柬埔寨、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俄罗斯智利、南非、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土耳其等十余个重点国家,全面梳理各国商标制度和维权实践,旨在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应对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帮助企业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来源:人民网)

 

WIPO发布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文版

北京时间12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了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GII 2020)中文版。该报告指出,新冠病毒流行的危机将对创新产生重要影响,各国领导人应从防控转向复工复产的过程中采取行动,进一步释放各层面的创新潜力,同时也需要来自政府的支持合作以及私营部门对创新的持续投资。风险投资和创新的方向已转向卫生、在线教育、大数据、电子商务和机器人领域。

在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GII)中,我国连续两年排名第14位,同时在中等偏上收入经济体分组中排名首位,也是GII指数排名前三十的经济体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在高收入经济体分组中排名前十的经济体分别为瑞士、瑞典、美国、英国、荷兰、丹麦芬兰、新加坡、德国和韩国。

该报告指出,发展中经济体在创新领域表现突出,但在国家创新方面仍体现出较大的地区差距。在全球科技集群的排名中,我国深圳-香港-广州集群位列第二,北京集群位列第四。同时,GII 2020首次列出了按科学技术活跃度——即集群的专利和科学出版物份额之和除以人口进行排序的前100个集群,英国的剑桥和牛津成为科学技术活跃度最高的集群。

该报告也指出,即使是在目前单边主义和民族主义抬头的国际形势下,大多数经济体依旧能够通过融入全球价值链和创新网络获益良多,在国际层面统筹开展研发活动能够有效抵制愈演愈烈的孤立主义趋势,并解决当下和未来的重要社会问题。(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实施取得积极成效

今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受到广泛关注。新华社等中央媒体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影响力的媒体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报道。《标准》受到业内普遍好评和基层广泛欢迎,业界专家、学者、一线商标执法保护人员以及有关司法部门纷纷撰文,均给与积极评价,对《标准》的学习与讨论热度也一直持续,进一步扩大了《标准》的影响力。

《标准》出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开展了四期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培训班,将《标准》解读列为重点培训内容,对各地骨干400余人进行集中培训,提升商标行政保护能力和水平。各地扎实推进《标准》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国家知识产权局派员赴重庆、山西、黑龙江、吉林海南、新疆、北京、山东、江苏、内蒙古等地指导、支持地方开展商标行政保护培训班十余个,共计培训1000余人,进一步深化基层执法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取得积极成效。参训人员纷纷反映,《标准》中的具体规定操作性强,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为商标执法保护提供了明确指引。

《标准》指导成效凸现。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的侵犯“ARROW”商标权案和侵犯“施耐德”商标权案,均涉及包工包料承揽加工中使用侵权商品的法律适用问题;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江分局查处的侵犯“TOTO”商标权案中,涉及赠品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标准》针对上述问题均有明确的指导规定,进一步统一了地方执法部门办案标准,推动了商标行政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标准》的实施取得良好成效。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对商标一般违法案件执法情况的调研,深入了解地方执法工作的实际难点和需求,为后续制定针对商标一般违法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商标使用行为、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奠定基础。(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第十四次中欧两局局长会议举行

日前,第十四次中欧两局局长会议以视频形式举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共同出席会议。会上,双方回顾了两局今年合作情况,通报了各自知识产权工作最新进展,并就未来双边合作,特别是两局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人工智能领域合作、五局合作框架下的双边合作,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知识产权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申长雨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有力保障了申请人和权利人的切身利益。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总体保持平稳,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商标申请量持续增长。面对疫情挑战,中欧两局之间保持了密切沟通,不断深化合作,共同发布了应对疫情的联合声明,启动了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两局的合作成果正在惠及越来越多的中欧知识产权用户,服务两地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安东尼奥•坎普诺斯表示,今年中国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充分彰显了欧中两局的合作成效。欧洲专利局将继续致力于深化两局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期望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局未来合作不断深入推进并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会后,双方签署了中欧两局双边合作2021年度工作计划、数据交换谅解备忘录补充协议,以及EPOQUE Net相关协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集佳动态 UNITALEN ACTIVITY

 

2020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颁奖典礼 集佳揽获多项荣誉

众所期盼的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即将于2020年12月5日在江西南昌正式拉开帷幕。12月4日晚,备受瞩目的商标节欢迎招待会在江西南昌绿地国际博览中心隆重举行,来自政府部门、相关组织以及全国多家企业和知识产权机构的1000余名代表欢聚一堂,共襄盛会。欢迎招待会上举行了隆重的颁奖典礼,集佳知识产权凭借卓越实力,以及长期以来对商标事业发展和行业建设所做出的卓越贡献,荣获“2020年度品牌商标建设卓越贡献奖”,并入选“2020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机构”;集佳合伙人、商标代理人黄慧、姜丽颖、银静、朱刚琴因长期以来在商标代理业务发展中成绩突出、业务精湛、服务全面,获评商标代理金牌服务个人”荣誉称号。

集佳荣获“品牌商标建设卓越贡献奖”

集佳获评“2020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机构”

 ▲集佳合伙人黄慧、姜丽颖、银静、朱刚琴获评“商标代理金牌服务个人”

 

集佳代理“法拉力民事侵权案”获评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12月5日,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开幕首日,又一令人期待的奖项颁布了。中华商标协会梳理和回顾了过去一年商标领域发生的重大典型事件、案件,从参加申报的众多商标代理案例中评选出了25件年度商标典型案例,以此树立优秀案例标杆,发挥示范指导效应。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法拉力民事侵权案”((2017)湘01民初3682号)成功入选“2019-2020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集佳侯玉静律师(左四)领取“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荣誉证书

本届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获奖名单由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吴东平公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陶钧,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宏光分别就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进行现场评析,并对集佳代理案例在内的获奖案例进行了高度的肯定和称赞。

 

2020集佳沙龙成功举办 群英纵论商标民事侵权审判新动向

2020年12月6日,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协办的“集佳沙龙——商标民事侵权审判新动向”在南昌绿地国际博览中心成功举办。作为2020中国商标年会的主题会议之一,同时也是大家期盼已久的行业聚会,集佳沙龙再次荟聚了多位资深法官、学者和律师,围绕商标民事侵权审判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法律与监管事务部总经理于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法律与监管事务部综合制度处副经理董宇、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商标律师吴梓瑶、中粮集团法律部总经理助理周多等来自国内外多家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相关政府组织的近200位代表前来参与,会场内气氛热烈,座无虚席,连过道上都站满了认真聆听的来宾


本次沙龙由中关村远见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余晖主持。余晖院长以幽默风趣的开场致词,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近年来,商标民事侵权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商标纠纷案件更为复杂,一方面加大了商标民事侵权审判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为权利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提出更多难题。本次沙龙邀请到的众位大咖将从不同视角探讨商标民事侵权审判的规制机制和利用策略,为业内同仁深度剖析涉及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重点、疑难问题,解读此类问题的考量要素和裁判规则,助力企业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洞察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审判新动向,料事于先、克“敌”制胜。

余晖 中关村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刘小鹏以“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的判定”为主题,结合大量典型司法案例,阐释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使用的界定,以及如何在司法保护的范围内正确使用商标,指出应从描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两个维度判断商标是否为正当使用或合理使用。

刘小鹏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近期,网络热词“耗子尾汁”、一夜爆红的“丁真”统统横遭抢注,商标抢注再次引发业内关注。针对这种现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姚兵兵通过详细解读“无印良品”等经典案例,对“恶意抢注商标对混淆可能性在侵权判定中的影响”这一难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对民事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的区别进行了探讨,指出应通过确定权利阶位、权利平等保护、利益衡量等途径来解决权利冲突,而对于恶意抢注等侵权行为则应从注册这一源头进行法律规制。

姚兵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

地理标志作为一个重要知识产权类别,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逐渐成为我国创新发展的有力支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尹为对“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针对被诉侵权人的免责事项、被诉侵权产品来源地的举证责任分配、地理标志商标对未获使用许可的当事方的效力问题、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要件,以及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冲突等问题,给出了详细且切实有效的建议。

尹为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玉静律师以“商标侵权与确权案件的相互影响和代理策略”为题,探讨了商标侵权与确权案件的相互影响,通过分析“汇源”案、“奥普”案及“微信”案等典型案例,分别从在先权利人视角和被诉侵权人视角提出了保护策略。最后,侯律结合自己的代理经验总结了商标案件代理策略及心得,她指出,侵权与确权必须统筹兼顾,切忌各自为战;同时要分阶段制定诉讼目标,顺时应变、及时调整。

▲ 侯玉静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创新中心副主任邓宏光重点讨论了“商标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的新动向”,他认为,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正在逐渐改观,商标损害赔偿责任已显现出以下新动向:降低了权利人举证难度,扩大了证据类型和效力,加强了证据保全力度,加大了证据妨碍的责任;加大赔偿力度;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加大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法来源抗辩有收紧的趋势。同时,商标侵权停止侵害责任也在政策法规层面有了更明确的规制。

▲ 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之后,沙龙进入互动交流环节,现场来宾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多位企业界代表结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积极地与演讲嘉宾进行深入交流,碰撞出了不少的智慧火花。与会者纷纷表示,各位专家演讲内容翔实丰富,信息量大,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很强,干货满满,令听众受益匪浅,专家们的独到点评也给与会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直到散会,人们还在意犹未尽中相互探讨,细细回味今天的收获。

 多年来,集佳沙龙得到了广大客户朋友和业界的认可和肯定,大家共同交流商标领域的热点话题,也结识了更多新的朋友。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集佳沙龙会越办越好,感谢朋友们对集佳的长期信赖和支持!

 

集佳参与编写的《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在商标节正式发布

12月7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中华商标协会承担编写的《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正式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副司长曹红英、中华商标协会会长马夫出席发布仪式,并为集佳知识产权等项目团队成员颁发了荣誉证书。


《指南》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和实务指引,帮助企业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益。《指南》重点选择了柬埔寨、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俄罗斯、智利、南非、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土耳其等十余个重点国家,全面梳理了各国商标制度和维权实践,针对中国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和被侵权两个突出问题,总结常见纠纷情形,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维权应对措施和建议。


集佳致力于为中国企业在全球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参与政府部门与协会组织的各类研讨活动,为提升企业海外维权能力献策献力。同时,集佳每年举办多次讲座、论坛和培训活动,针对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面临的难题和热点问题进行指导,旨在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海外抗风险能力,受到了企业的极大关注。未来,集佳将继续不遗余力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知识产权服务,帮助企业拓宽海外知识产权视野,提高知识产权海外布局与申请的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保驾护航。

 

转败为胜!集佳代理重庆尚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广州中达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尚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410336696.5、名称为“自动弹力线套扎器”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发出(2020)最高法知行终351号行政判决书。至此,集佳代理重庆尚业公司赢得了“自动弹力线套扎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最终胜利,并成功助力其转败为胜、免除专利侵权责任及巨额赔偿!

案情简介

重庆尚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广州中达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来的《一审判决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

集佳临危受命,于2018年8月接受重庆尚业公司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在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建议在侵权诉讼二审中提出专利无效抗辩并申请中止二审审理。但遗憾的是,重庆尚业在侵权诉讼二审中的中止请求没有得到支持。2018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广州中达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集佳代理人在口头审理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详细说明了涉案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及证据,并于2019年2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39057号《无效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涉诉权利要求无效!

收到《无效决定书》后,重庆尚业将其作为新证据提交至再审案件中,最高院于2020年5月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同时,迫于上述《无效决定书》的压力,原告广州中达公司于2019年3月主动撤回了前述《执行申请书》。

近日,重庆尚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本案的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了上述《无效决定》,认定涉诉权利要求无效。

裁判要点

本案行政诉讼二审的裁判要点为:

1、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力线”的解释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应当推定不同的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在权利要求1未对弹力线进行限定或界定的情况下,不应将从属权利要求对弹力线的限定用于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弹力线的含义。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对于弹力线的解释并无不当。

2、关于证据7和证据6的结合启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证据7与本专利以及证据6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证据7公开的丝状结扎材料可以是弹性的,其孔径缩小的方式也是将弹力线打成活结,利用管状构件将打结元件保持在远端,向近端抽拉结扎材料的尾端来实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有动机将证据7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证据6相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3、关于商业成功

在本案的二审审理中,广州中达公司还提交了66份期刊文献、6份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用以证明本专利产品获得广泛认可而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对此,集佳代理人指出,根据最高院判例(2012)行提字第8号判决书,商业上的成功是否确实导致技术方案达到被授予专利权的程度,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否真正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2)该商业上的成功是否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做出改进的技术特征,而非该技术特征以外的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本案中,广州中达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说明涉案产品真正取得了商业成功,也并未显示其与本专利的关系,即其提交的证据客观上尚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技术方案取得了商业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亦支持了我方的上述观点。

律师点评

挑战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被告重要的反制手段。如在一审中能将涉案专利权无效,则权利人将被迫撤诉或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在二审中能将涉案专利权无效,则二审法院通常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即便二审结束后将涉案专利权无效,仍有机会转败为胜。

 


 

热点聚焦 CASES IN SPOTLIGHT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将于2020年12月1日启动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

2020年12月1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将启动一项为期两年的试点项目。基于该项目,中国国民(以国籍确定)或居民(以住所地确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以英文提交的国际申请将可以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此前,中国申请人仅能选择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ISA。该试点项目实施后,欧专局将成为首个可以被中国申请人选择为ISA的其他国家/地区专利局。

1.主体资格:该试点项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和居民开放,即国籍为中国或住所地在中国,二者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2.案件数量的限制:在项目两年内,参与该试点项目的案件数量有上限限制,共5500件。具体而言,项目第一年(前12个月)受理的参与试点项目的案件数量以2500件为上限,第二年(后12个月)以3000件为上限。

3.语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国申请人要参与该试点项目(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则在国际申请时所使用的申请语言必须为英语,才有机会选择欧专局作为ISA。以中文为国际申请的语言(无论是否提交英语/法语/德语翻译),都只能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ISA。

4.费用:对于申请人而言,参与该试点项目并不发生额外费用,申请人应要按照PCT细则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国际申请费和检索费。具体而言:

(1)国际申请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收取,数额为1330瑞士法郎(CHF)。

(2)国际检索费:选择欧专局作为ISA,国际检索费数额目前为1775欧元(EUR);在过渡期内,该费用要求申请人以欧元直接缴纳至欧专局;之后预计根据中欧两局协商情况,这笔费用也将能够以人民币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

在该项目下,中国申请人选择欧专局作为ISA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由于欧专局履行ISA工作职责时采取的工作标准和其处理欧洲专利检索时的标准是一样高的,这将为申请人选择是否进入欧洲阶段和后续国家阶段提供有意义的参考意见,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时间和费用。特别是,如果以欧专局作为ISA,则在进入欧洲阶段的时候就无需欧专局再进行补充欧洲检索(supplementaryEuropean search)。在实践中,这意味着申请案件的进程将被显著加快,且申请人也无需另外支付补充欧洲检索的官费。

此外,选择欧专局作为ISA也意味着申请人可以选择欧专局进行国际初审,即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初审单位(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以下简称为IPEA)。在此情况下,如果欧专局作为IPEA出具了国际初审报告,且申请人决定进入欧洲阶段,则相应地在欧洲阶段的审查费也会有大幅减免。

 

中沙(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于2020年11月1日启动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沙特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合作协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与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于2020年11月1日启动,为期三年,至2023年10月31日止。

新加坡专利快速通道计划将专利授权周期压缩至6个月

早在2020 年5 月4 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一项专利加速审查项目(SG Patent Fast Track),旨在加强对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创新支持。该专利快速通道试点项目2020年5月4日,运行至2022 年4 月29日终止。

自2020年9月1日起,专利局扩大了该计划,将商标和外观申请也列入其中,并将该计划命名为 SG IPFast Track。

据悉,该计划预计将发明专利授权周期压缩至6个月,外观授权周期缩短至1个月。目前,该计划无需缴纳额外官费。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每申请人每月最多不能超过5件申请,每年至多请求10 件该试点项目,对于外观申请则没有限制。

 

印尼通过《综合劳工法案》

2020年11月2日,印尼总统最终签署了《综合劳工法案》(Law No.11 of 2020concerning Job Creation),该法案于当日生效。本次法案涉及印尼专利法(the LawNo.13 Year 2016 on Patents)的修订内容如下:

简单专利(涉及印尼专利法第3条,第122条、第123条和第124条)

随着印尼简单专利(类似中国实用新型)申请量的增加,通过此次法案印尼专利局试图澄清简单专利的范围,并使得其与发明专利区分开。此次法案重新定义了简单专利的定义为“简单专利”应被授权为任何新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是从现有的产品或程序中发展的,具有实际使用和工业实用性的;且前述提及的现有的产品和程序包括:a)简单产品;b)简单程序;c)简单方法。同时,此次法案也对简单专利的程序进行了修订,包括:a)提交简单专利申请时同时提出实审请求;b)简单专利将在提交后的14天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4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即进入实审;c)公告期内的任何异议将在实审程序中进行审查;d)授权或驳回决定的最终期限由之前的提交日起12个月缩短为了6个月。

专利使用声明(涉及印尼专利法第20条)

在最初通过的《综合劳工法案》中是计划完全删除专利法第20条的,但是最终签署的版本保留了该条款,只是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款内容比原条款更为通融。

根据修订后的第20条,发明专利必须在印尼使用或实施。使用和实施的内容,除了制造以外,还对进口和许可进行了定义。

强制许可(涉及印尼专利法第82条)

鉴于专利法第20条的修订,印尼专利法第82条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其中规定了印尼专利授权后36个月内仍未按照第20条的规定在印尼使用或实施专利,该专利将可以基于官方法令或基于请求给予强制许可。鉴于此次法案,印尼专利局可能不会再容忍专利权人请求延迟在印尼适用或实施专利的请求,也就说是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后3年无法证明其在印尼制造、进口或许可专利产品,那么将面临专利无效或专利强制许可的风险。

 

吉尔吉斯斯坦向WIPO交存《欧亚专利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议定书》批准书

2020年10月15日,吉尔吉斯斯坦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交存了《欧亚专利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议定书》的批准书

此外,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分别于2020年5月5日和5月11日通过了关于批准议定书的法律并批准了该议定书。但迄今为止,吉尔吉斯斯坦是第一个向WIPO总干事交存批准书的欧亚专利组织(EAPO)成员国。

EAPO各成员国于2019年9月9日通过了该议定书,引入了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以及区域发明保护制度。

EAPO共有8个成员国,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迄今为止,已签署该议定书的EAPO成员国为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其余两个成员国白俄罗斯和土库曼斯坦的代表团则宣布其已执行加入议定书所必需的国内程序。

该议定书将在第3个国家交存批准书的3个月后对已经批准或加入该议定书的前3个国家生效。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中,议定书将在该成员国加入或交存批准书3个月后生效。

 


 

法眼观察 LAWYER’S ANALYSIS

 

在阿联酋注册和保护商标,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徐思

一带一路沿线的西亚国家中,以产油著称的阿联酋,素有“沙漠之花”的美称,迪拜更是中东地区的金融中心和交通枢纽。阿联酋已成为我国企业走向中东市场的重要目的地之一。近年来,我国企业申请注册阿联酋商标数量逐渐上升,主要包括汽车、数码产品、服装、食品、通讯等行业,随之而来的商标争议案件、商标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

本文中,笔者将结合阿联酋商标案件的代理经验,聊一聊在阿联酋注册和保护商标,需要知道哪些方面。

一、酒和猪肉产品无法注册

阿联酋本地居民主要为阿拉伯人,大多信奉伊斯兰教,因此指定酒精饮料、猪肉商品的商标无法在阿联酋注册。实践中,一些知名的生产酒精饮料的公司通常会在第32类注册商标,指定非酒精类商品。例如,百威啤酒在阿联酋注册“Budweiser”第32类商标,指定第32类“无酒精麦芽饮料”。此做法虽然不是在“啤酒”商品上注册,但仍可阻挡他人在不含酒精饮料、饮料制剂上注册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防止“搭便车”的行为。

二、一般只驳回相同或高度近似商标

阿联酋不是马德里成员国,只能通过单一申请的方式进行商标注册,即直接向阿联酋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类别规则为一标一类,注册后保护周期为10年,效力覆盖七个酋长国。商标审查程序为:申请-审查-公告-注册,与国内差不多。但与国内最大的不同在于,商品、服务分类无群组,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仅看类别,类别相同即认为商品类似,通常只驳回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标。近期案例中也出现几起审查员引证跨类别在先商标驳回的情况,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但指定的类别不同,审查员仍引证驳回。对此商标申请人只能通过提交驳回复审与审查员进行争辩,争辩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请求审查员撤回驳回,核准商标注册。

三、汉字商标无法阻挡近似的在后汉字商标

不少企业的商标为中文汉字,但是阿联酋公众普遍不懂中文,因此汉字商标在阿联酋被视为图形,所注册的汉字商标无法阻挡在字形、发音、含义上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在后中文商标。对此,可在中文汉字的旁边或者上、下方增加对应的英文或者阿拉伯语翻译,但是使用的时候需按照多语言组合的形式使用商标,灵活性较差。此外,也可以分开申请,即申请一件中文汉字的商标,再申请一件阿拉伯语翻译的商标,可组合使用也可分开使用。

四、抢注多、时限短、费用高

阿联酋无论是商标申请,还是驳回复审、异议等后期案件费用均较高,这与当地的经济水平有关。正因为费用高,有的企业未考虑在阿联酋注册商标,但回头来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要“打掉”抢注商标既费钱又费时,因为无效宣告和撤销均为法院程序,费用高且时间长。因此,若阿联酋为重要的海外市场,建议企业尽早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不确定是否被抢注,可委托代理机构先进行查询。如果发现抢注商标,则考虑如何解决以及如何在阿联酋拥有自己的商标;如果未发现抢注以及其他实质障碍,可尽快提交商标申请。阿联酋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异议答辩均期限短且无法延期,因此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来处理阿联酋商标事务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不仅对速度和专业性有要求,而且该国商标抢注、侵权等情况时有发生,有一个专业的管家管理在阿联酋的商标事务,在关键时刻能起到积极作用。

五、在阿联酋发现疑似侵权产品怎么办?

1.海关备案很推荐

迪拜作为中东重要交通枢纽和经济中心,不少企业曾遇到侵权产品流入迪拜、或者在阿联酋境内发现侵权产品、店铺的情况。企业若已注册阿联酋商标,可积极考虑办理迪拜海关备案登记。阿联酋每个酋长国都有自己的海关。目前迪拜海关有系统的知识产权部,可以办理商标海关备案,阿布扎比和沙迦也可以办理海关备案,但相比迪拜海关系统性略差。完成海关备案后,一旦迪拜海关怀疑进口商品为假冒产品,或无法确定商品来源或所有权,将通知办理商标海关备案的代理机构,要求检验货物的真伪。如果货物是假冒的,海关将根据调查结果要求发货人重新出口货物或销毁货物。海关备案的有效期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2.境内“假冒”,可以找政府、找警察

海关备案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侵权产品流入阿联酋,但如果是阿联酋境内的公司或个人,开启了“冒牌生意”,可考虑“找政府”、“找警察”。

找政府”——可向阿联酋经济发展部投诉,经济发展部的工作人员将视案件情况组织突击检查,以查处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查处的范围可涉及每个酋长国,包括店铺和制造商。被查处方还将面临一定罚款,金额视案件情况而定。

找警察”——可向经济犯罪部门的警方投诉,侵权产品将被送至刑事调查实验室查验,若构成刑事立案条件,后续将移交法院处理。

找海关、找政府、找警察”均是预防、应对侵权行为的方法,均有特定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企业可以通过律师代办以实现高效、稳妥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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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博览 WEEKLY POINT

 

美国专利期限调整制度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潘红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力,任何一项专利经过一定的专利保护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富。专利保护期对于高投入、高回报的各类研发企业尤其是医药企业来说是十分的重要的。例如,医药企业的利润收入往往是以日计的,一旦超过专利保护期限,其他企业则可以生产类似产品,因此专利保护期的延长或缩短将会对其收益带来巨大影响。

对于一件专利申请而言,授权日开始才算是正式的专利保护,侵犯专利权,严格意义上说也是从授权日开始算的。公告日到授权日这段期间属于临时保护期,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54(d)条规定,专利权人在该临时保护期间可以向使用人收取适当的使用费。然而,这段期间是属于未决的期待利益,因此该费用可能会远低于专利侵权赔偿额或专利许可所得数额。所以,授权日至保护期终止这段时间对于企业而言才是最重要的期限。

为了避免专利审查的不当延迟而缩短专利有效期限,美国国会于1999年在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中对专利期限调整做了相应规定,即,专利期限调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 PTA)。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颁发专利证书时会对有需要进行专利期限调整的专利调整相应的专利保护期限。下面将结合美国专利法中对PTA的规定来对美国专利期限调整进行简要介绍。

专利期限调整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即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过程延误以及申请人延误。专利期限调整的计算原则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过程延误的天数减去申请人延误的天数和延迟重叠的天数即可得到最终的PTA天数。

一、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过程延误

35U.S.C.154(b)ADJUSTMENT OF PATENT TERM

(1)PATENT TERM GUARANTEES.

(A)GUARANTEE OFPROMPT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RESPONSES.—Subject tothe limitations under paragraph(2),if the issueof an original patent is delayed due to the failure of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Office to—

(i)provide at least one of the notifications under section 132 or a noticeof allowance under section 151 not later than 14 months after(I)the date on which an application was filedunder section 111(a);or(II)the date of commencement of the nationalstage under section 371 in an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ii)respond to a reply under section 132, or toan appeal taken under section 134, within 4months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 reply was filed or the appeal was taken;

(iii)act on an application within 4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adecision by th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under section 134 or 135 or adecision by a Federal court under section 141, 145, or 146 in a case in which allowable claims remain in theapplication;or

(iv)issue a patent within 4 months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issue fee was paid under section 151 and all outstanding requirements weresatisfied;the term of the patent shall be extended 1day for each day after the end of the period specified in clause(i),(ii),(iii),or(iv), as the casemay be, until the action described in such clause istaken.

(B)GUARANTEE OFNO MORE THAN 3-YEAR APPLICATION PENDENCY.— Subject to the limitationsunder paragraph(2), if the issue of an original patent isdelayed due to the failure of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toissue a patent within 3 years after the actual filing date of theapplication under section 111(a)in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the case of an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the date of commencement ofthe national stage under section 371 in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notincluding—

(i)any time consumed by continued examination of the applicationrequested by the applicant under section 132(b);

(ii)any time consumed by a proceeding under section 135(a), any time consumed by the imposition ofan order under section 181, or any time consumed by appellatereview by th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or by a Federal court;or

(iii)any delay in the processing of the application by the United State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requested by the applicant except as permitted byparagraph(3)(C), the term of the patent shall be extended 1 day for each day afterthe end of that 3-year period until the patent is issued.

(C)GUARANTEE ORADJUSTMENTS FOR DELAYS DUE TO DERIVATION PROCEEDINGS,SECRECY ORDERS, AND APPEALS.— Subjectto the limitations under paragraph(2), if theissue of an original patent is delayed due to—

(i)a proceeding under section 135(a);

(ii)the imposition of an order under section 181;or

(iii)appellate review by th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or by aFederal court in a case in which the patent was issued under a decision in thereview reversing an adverse determination of patentability,

the term ofthe patent shall be extended 1 day for each day of the pendency of theproceeding, order, or review,as the case may be.

从上述法条规定可知,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过程延误可以包括下述三种情况:

“A”延迟,美国专利商标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查结果,如未在14个月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收到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递交答辩意见或其他请求后没有在4个月内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或授权通知,在申请人缴纳授权费后4个月内没有未授予专利权等,这也称为14-4-4-4延迟规则,凡是没有符合上述要求而导致延迟的天数均被记入专利期限调整;

“B”延迟,美国专利商标局未能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3年内授权专利权,这也称为3年延迟规则,凡是没有符合该要求而导致延误的天数也被记入专利期限调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上诉复审等导致的期限延迟不包括在内;

“C”延迟,当申请涉及争议或申诉,或保密要求时,任何由于向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上诉(appeals),溯源诉讼程式(derivation proceedings),或者保密命令(secrecy orders)而导致的延误也被记入专利期限调整,这也被称为PTAB规则。

二、申请人延误

35U.S.C.154(b)ADJUSTMENT OF PATENT TERM

(2)LIMITATIONS.

(C)REDUCTION OF PERIOD OF ADJUSTMENT.—

(i)The period of adjustment of the term of a patent under paragraph(1)shall be reduced by a period equal to theperiod of time during which the applicant failed to engage in reasonableefforts to conclude prosecution of the application.

(ii)With respect to adjustments to patent term made under the authorityof paragraph (1)(B), an applicant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failed to engage in reasonableefforts to conclude processing or examination of an application for the cumulativetotal of any periods of time in excess of 3 months that are taken to respond toa notice from the Office making any rejection,objection, argument, or otherrequest, measuring such 3-month period from the datethe notice was given or mailed to the applicant.

(iii)The Director shall prescribe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thecircumstances that constitute a failure of an applicant to engage in reasonableefforts to conclude processing or examination of an application.

从上述法条规定可知,申请人延迟是指由于申请人个人的原因,导致其没有在官方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响应而导致的延迟。例如,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3个月内没有作出答复而造成的任何延迟。因此,从申请人角度,尽量在官方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递交相关文件,以及提交各种请求等,以尽量减少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的延迟。

三、延迟重叠的定义

35U.S.C.154(b)ADJUSTMENT OF PATENT TERM

(2)LIMITATIONS.

(A)IN GENERAL.— To the extent that periods of delay attributable togrounds specified in paragraph(1)overlap, the period of any adjustmentgranted under this subsection shall not exceed the actual number of days theissuance of the patent was delayed.

(B)DISCLAIMED TERM.— No patent the term of which has been disclaimedbeyond a specified date may be adjusted under this section beyond theexpiration date specified in the disclaimer. 延迟重叠的天数是指上述“A”延迟与“B”延迟之间重叠的天数。《美国专利法》第154(b)(2)条规定,存在延迟重叠的,专利调整期限的天数不能超出专利授权所延误的实际天数。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解释,任何对“B”延迟有影响的“A”延迟,都属于延迟重叠。

该专利期限调整是从专利到期日开始计算的,专利到期日加上计算出的实际PTA的天数即为最终该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凡适用期末放弃(terminaldisclaimer)原则的案件均不适用此专利期限调整;对于其母案已获得专利期限调整的分案,也不适用此专利期限调整。

因为商业化往往在专利申请很久以后才发生,PTA作为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一种方式,对生物技术和药品发明尤其有利。而且,药品的研发费用非常高,专利期限调整的每一天都会给专利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我国专利申请量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且审查人员数量有限,在保证合理的审查周期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所以,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也正在加快推进专利法修改,建立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以弥补创新药为获得上市批准而造成的有效专利期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美国专利法》35U.S.C.154;

2.《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改变其专利期限调整评估方法》,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年第3期;

3.《颇具特色的美国专利期限调整》,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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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00年成立,依托北京总部的专业人才资源和先进管理经验,经过20多年稳定快速的发展,现已成为广东地区专业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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