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集佳知识产权周讯(2021.03.22)

集佳知识产权周讯(2021.03.22) 广东集佳知识产权
2021-03-22
2
导读:【热点资讯】“护航”企业知识产权 集佳优质服务获兆弟集团最高嘉奖;我国加强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

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项目知识产权信息推送

(互联网和物联网产业)

 

 

【热点资讯】

“护航”企业知识产权 集佳优质服务获兆弟集团最高嘉奖!;

我国加强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中欧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延长;

【集佳文章】

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三要件;

浅谈在存在多篇对比文件时对创造性的争辩;


行业动态 IP NEWS

 

                             我国加强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坚决打击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全面提高专利质量

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办法对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门处理程序,同时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告知了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办法明确,对于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办法还分层次、分主体明确了对存在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措施,以及处理部门和处理机关。

(来源:新华网)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大会表决通过“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描绘未来中国发展蓝图。

规划纲要共19篇,列出了“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20项主要指标,值得一提的是,“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为首次设定。规划纲要提出,到2025年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2件。此外,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等热点话题令人瞩目。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8项列入数字经济重点产业。

值得注意的是,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规划纲要指出,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制定科技强国行动纲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聚焦量子信息、光子与微纳电子、网络通信、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现代能源系统等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

中国将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

(来源:知识产权报)

 

 

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近日,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营造更加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助力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通知》强调,有序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重要抓手,加强监管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今年继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加快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代理行为,持续严厉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加强对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导规范,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等行为,加强与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监督作用,保持打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高压态势,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各地强化组织保障,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代理监管人员力量和工作条件保障,持续改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秩序,充分激发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活力,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中欧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亚专利局的共同决定,中欧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自2021年4月1日起延长一年,至2022年3月31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中欧亚PPH试点于2018年4月1日启动,至2021年3月31日止。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集佳动态 UNITALEN ACTIVITY

 

 

“护航”企业知识产权 集佳优质服务获兆弟集团最高嘉奖!

 

近日,集佳收到来自浙江兆弟集团的感谢信与奖杯,对长期以来集佳对兆弟集团知识产权工作的帮助和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并为集佳颁发兆弟集团在知识产权领域设置的最高奖项——护航奖!

                           

多年来,集佳与兆弟集团保持着良好的合作,集佳知识产权团队的专业能力获得兆弟集团领导层的一致好评。兆弟集团在感谢信中特别鸣谢集佳专利团队。针对兆弟集团的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技术保密措施难、专利侵权取证难的特点,集佳专利团队以窥一斑而见全豹的洞察力,为兆弟的新一代机械连接件和新一代异形预制桩提供了体系性的专利布局,并高质量且及时地完成了系列专利申请。兆弟集团感谢集佳专利团队授人以鱼及时雨,为其新产品抢占市场先机作出了重大贡献!

同时,在对兆弟集团各型产品的专利挖掘和布局过程中,集佳专利代理师数次亲自到环境恶劣、危险系数高的生产和施工一线,结合行业特性深度挖掘核心技术点;在专利新案申请和中间文件答复工作中,集佳专利代理师悉心传授实操技能,并且长期不厌其烦地为兆弟专利部员工答疑解惑。兆弟集团更感谢集佳专利团队授人以渔润物雨,感谢集佳在专利挖掘和专利申请实操作业中为兆弟集团培养了数名知识扎实、技术过硬、勇挑重担的专利部骨干成员!

集佳知识产权团队凭借高超的职业技能和强烈的职业责任感,为兆弟集团开展指导,推动兆弟集团知识产权工作实效获得了大幅提升,在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驳回复审等各事项中均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近期兆弟集团委托集佳申请专利的授权喜讯接踵而至,在客户收获成功的喜悦时,我们作为合作伙伴也倍感自豪,与有荣焉!

集佳由衷感谢客户对我们的信赖与支持,也真诚希望双方能够进一步加强合作,一起迎接不断提升的知识产权挑战。集佳愿全力以赴,为广大客户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在维护客户行业公平有序竞争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

 

 

法眼观察 LAWYER’S ANALYSIS

 

 

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三要件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黄慧

 

当今时代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对于商业的影响就是,任何市场主体都需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否则很容易被淘汰出局。这不仅体现在市场主体需要对产品的设计推陈出新,也体现在对市场的规划的高瞻远瞩,更体现在代表企业形象的商标的与时俱进。通常情况下,考虑到经过长年市场经营和培育才能累积在商标中的商誉,市场主体往往会对核心商标的精髓或显著部分予以保留,在这个基础上再采用或简化或衍生的方式构思出与原注册商标存在一定联系但又有一定改变的新商标。

而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市场主体应当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在有在先商标的情况下,很多市场主体都会想当然地认为,新商标会很容易得到注册,申请仅仅是走个过场。但是,由于新商标与在先的基础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商标主管部门仍然需要对新商标重新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存在了在基础商标核准之后、新商标申请之前其他第三方申请的商标可能被认为在先近似商标,从而阻挡新商标获得注册的问题。市场主体申请的与其在先注册商标存在一定联系的新商标被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基于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驳回后,往往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乃至行政诉讼中主张诉争商标是其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根据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1条可知,主张商标延续性注册的要件主要有三个:1)在后申请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2)在后申请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3)基础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

本文主要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的审查、审理实践出发,对商标延续性注册的要件进行解读,进而达到指导今后的代理工作的目的。

一、在后申请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

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在商标审查中引证了第1174989号“古”商标、第17782165号“”商标,驳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古井贡酒公司)在第33类的第32183457号“”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古井贡酒公司不服,进行了商标的驳回复审,未获支持后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但北京知识产权维持驳回决定。古井贡酒公司只能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张诉争商标系对古井贡酒公司的“古井”“古井贡”“古井贡酒”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2020)京行终4790号判决中认为“古井贡酒公司主张其在先申请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古井’‘古井贡’‘年份原浆’商标与诉争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故对古井贡酒公司关于诉争商标是其基础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又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第17413603号“英睿”商标驳回山东英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英睿公司)在第16类的第35288417号“英睿”商标的注册申请。英睿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败诉后,英睿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2020)京行终4215号判决认为“英睿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英睿金晨’)与诉争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差异较大”,故对英睿公司关于诉争商标是其基础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再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第33类第32792932号诉争商标“绵特MIANTE”的注册申请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为由驳回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简称剑南春公司)的注册申请。剑南春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绵特”系其在先注册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绵竹特曲”的延伸注册。一审败诉后,剑南春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2020)京行终3297号判决中认为“诉争商标‘绵特’与‘绵竹’‘绵竹特曲’区别明显,相关公众难以将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故对剑南春公司关于诉争商标是其基础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当然,诉争商标易被理解为“特别绵柔”而直接表示商品特点亦是其被不予核准注册的重要原因。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是主张基础商标延续性注册的首要条件。如果诉争商标为基础商标的简称、缩写形式或互为包含关系,这通常就不能满足延续性注册的对于商标近似程度的要求

二、在后申请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

同样,我们先来看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第16331790号“信昌优生活 CITIU”商标驳回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公司)在第43类的第28769740号“CITIC”商标的注册申请。中信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败诉后,中信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2019)京行终9101号判决认为“虽‘CITIC’商标在银行、信托、基金等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上的使用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对中信公司有关诉争商标构成对在先已注册“CITIC”“中信”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从该案可以看出,这一要件相对易于理解、判断及把握:延续性注册必须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基础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并不能延及非类似商品上。因此,在非类似的商品上申请的后申请商标,即使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也是不能主张延续性注册的。

三、在先基础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

本文所谈之“延续”,为基础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的“延续”。如若基础商标不具有知名度或知名度达不到“一定”程度,即使具备前面两个条件,也是无法主张延续性注册的。但是,如何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考察、认定基础商标的知名度,对知名度的要求需达到何种程度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课题。

经过对比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处理,笔者发现两者对“一定知名度”的要求有所差异,具体来讲:

1、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基础商标知名度的标准在个案中并不完全一致。

在第29485778号“”(东方红湘满天下)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查明,申请人于2004年4月2日已在先申请注册第3993766号“东方红湘满天下”商标与诉争商标标识相同,指定服务相同或相近,故申请商标注册有其合理之处。此外,鉴于申请人的在先基础商标,也认定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在该案、第20093928号“”商标驳回复审以及第20495401号“”商标驳回复审等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强调基础商标的知名度和使用情况,但从决定书本身来看,我们尚不了解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来证明在先基础商标的知名度。

而在第26300501号“”商标驳回复审案、第41289660号“”商标驳回复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基础商标经过持续地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基础商标的商誉可以延续至申请商标。

在第39995646号“INSUN PINK”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中查明,2014年12月,申请人的第3639144号“INSUN”商标曾被国知局在第25类商品上认定为驰名商标。据此,第3639144号“INSUN”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可以延续到指定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即申请商标(仅在“INSUN”的基础上添加了显著性较弱的“PINK”文字)。在该案中,基础商标的知名度达到了驰名程度,远远高于一定知名度

2、相对而言,法院对基础商标的知名度要求普遍较高。

在第35034697号“MIDC”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的基础商标“MI”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该知名度所形成商誉足以延及诉争商标(第35034697号“MIDC”商标),从而使诉争商标能够与小米公司产生稳定对应关系。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小米公司有关诉争商标构成对在先已注册“MI”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在第31527673号“mitalk”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基础商标“MI”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在后申请的诉争商标(第31527673号“mitalk”商标)与其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服务均来自小米公司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小米公司有关诉争商标构成对在先已注册“MI”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不可否认的是,上述两案中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也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支持小米公司有关延续性注册的上诉理由的原因之一。但在关于知名度的用词,都是“较高知名度”,而非一定知名度,很明显存在程度上的差异:较高知名度的要求是略高于一定知名度的。

四、结语

市场主体在品牌形象的调整过程中,往往会对于已注册的重要的基础商标进行简化、衍生乃至重大修改,由此产生了重新申请注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而,申请人不能想当然认为,由于在后申请商标与其在先基础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或相同商标,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院就会当然核准其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后申请商标能否基于在先基础商标获得延续性注册,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基础商标是否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并且该知名度所形成商誉足以延及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从而使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够与其注册主体产生稳定对应关系。

从长远看,只要商标注册人持有商标时间较长,几乎都会涉及到需要对自己的老商标进行一定的更新变化以达到与时俱进的目的,也就是说延续性注册是很多商标注册人现在已面临或将来可能面临的问题。而没有使用就不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更无法主张延续性注册。使用这一我国商标法的核心精髓要求,在延续性注册得到了又一次的体现。因此,笔者建议广大商标注册人,务必重视和积极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因为使用不仅会影响到主张侵权赔偿和应对撤销三年不使用,同样还会影响到若干年后的自己品牌的更新迭代。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论坛博览 WEEKLY POINT

 

 

浅谈在存在多篇对比文件时对创造性的争辩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蒋静静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引用非常多的对比文件并且通过两两组合来分别评价一件申请的创造性并不常见。但是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初入行的代理人很容易产生畏难心理,从而主观上受到审查员的影响,易于过低地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从而倾向于修改而非争辩。下面,笔者将根据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在审查员引用大量对比文件来评价一件申请时的争辩思路。

发明名称为无线相机接收器和用于无线相机接收器的蓄电池的专利申请,其原始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一种用于具有XLR接口的相机的无线相机接收器(500),所述无线相机接收器具有:

壳体(500a);

无线接收单元(501),所述无线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无线地传输的音频信号;和

XLR接口(510),所述XLR接口用于输出无线地接收的音频信号至所述相机,

其中所述XLR接口(510)设计为能够围绕其纵轴线转动并且关于所述壳体(500a)是能转动的。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六篇对比文件(分别是US2011067082A1、US2006093348A1、US2014240966A1、US6845215B1、US2008010888A1、US2014091765A1)来评价该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分别通过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组合,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组合,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组合,将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组合、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6组合以及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组合。

可以看到,对比文件数量很多且审查员对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都引用对比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评述。乍看之下有些无从着手。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代理人在任何时刻都不应脱离“三步法”的教导,首先应分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XLR接口设计为能够围绕其纵轴线转动并且关于所述壳体是能转动的。然而,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迷你XLR连接器,其包括旋转锁定环,这意味着XLR连接器是可转动的。

虽然,审查员承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有区别,但区别就是审查员所认为的那样吗?代理人在看到审查员所做的每一个结论时,最本能的反应不应该是认可审查员的结论,而是质疑审查员的结论。在通过分析对比文件1之后,除了审查员所承认的区别技术特征外,事实上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无线地传输的音频信号的无线接收单元(501)。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音频匹配转换器110、21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相机接收器,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BNC连接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无线接收单元,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本领域人员熟知BNC连接器是一种有线的连接器。此外,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音频匹配转换器接收现场音频内容信号并且所述现场音频内容信号来自捕捉现场音频内容的相机。由此可见,音频匹配转换器经由BNC连接器与相机连接,这是一种有线的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无线接收单元(501),所述无线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无线地传输的音频信号”。

分析完对比文件1,代理人找到了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下面,再按照顺序先分析对比文件2。在对比文件2中,迷你型XLR公连接器和母连接器用于获得开关模块之间的连通性,其中它们包括突出制动销和旋转锁定环以防XLR接口意外脱开,旋转锁定环并不是指该锁定环可以旋转,而是指该锁定环能够不让XLR旋转以便避免意外脱开。也就是说,用于防止XLR连接器和配合适配器脱开的旋转锁定环是为了防止XLR旋转,因为XLR连接器的旋转会导致XLR连接器和配合适配器脱开。显然,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公开XLR接口可围绕其纵轴线旋转并且相对于壳体是可转动的。

回到本申请,XLR接口可旋转的目的是,由于相机越来越小,如果XLR接口无法旋转的话,较大的无线接收器在相机的XLR接口上无法运行,而在XLR接口旋转到某一位置时该无线接收器便可以正常使用。这是为了使现有的无线接收器能够匹配于新型的相机。

此时,已经充分证明,审查员所认为的可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XLR连接器可旋转的技术启示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接着,虽然审查员没有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再评述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代理人仍需阅读其余对比文件。事实上,对比文件3至6均没有公开技术特征“XLR连接器设计为能够围绕其纵轴线转动并且关于所述壳体(500a)是能转动的”。

此时,已经攻克了最关键的难题,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所有对比文件都具有创造性,因此不需要对权利要求1做出任何修改。那么审查员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分析其实就变得毫无意义了,因为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创造性。所有问题一瞬间迎刃而解。

代理人在提交了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之后,审查员又下发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接受了代理人的意见,但是又新引用了四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7至10(US2007242839A1、US2001034214A1、US2003203770A1、US2008050648A1)来评价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加上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六篇对比文件,审查员一共引用了十篇对比文件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9不具有创造性。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7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接口是XLR接口,而对比文件7公开的是标准接口,而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卡侬XLR接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7中的标准接口替换为卡侬XLR接口,而对比文件9公开了连接针40相对于壳体20旋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7中被替换为XLR接口的接口设计为是可相对于壳体转动的。

同样,按照“三步法”,首先分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7。

对比文件7公开了通过标准接头将无线接收器连接在相机上,公开了两种实施方式,一种是通过具有连接的线的常见的2.5mm单声道或立体声标准接头与相机连接,另一种则是直接插在相机上。众所周知,标准2.5mm单声道或立体声标准接头和XLR接头都是常见的音频连接器。并且,根据一般常识,标准接头是可以转动的。那么,此时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7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实如审查员所言,在权利要求1中接口是XLR接口,而在对比文件7中是标准接口。

但是,是否真如审查员所声称的那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7中的标准接口替换为卡侬XLR接口呢?

对比文件8公开了通过XLR接头将无线接收器与相机连接,而该XLR接头是不可转动的,因为对比文件8公开了锁定机构,其作用是将XLR接头与相机上的XLR接头牢固配合在一起,以减少插接时的机械噪音。

在对比文件7中的标准接头和对比文件8中的卡侬XLR接头都是用来实现收发器和相机之间的机械和电连接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均实现相同的技术目的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从对比文件8中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7中的标准接头替换为对比文件8中的不可转动的卡侬XLR接头,因为替换后仅在电连接方面实现同样的功能,却会丧失标准接头可以转动的技术效果。显然,审查员是在知晓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之后才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对比文件8中的卡侬XLR接头替换对比文件7中的标准接头。

但是仅仅从逻辑上说明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8不可能结合可能还不足以说服审查员,下面再来分析对比文件9。

对比文件9公开了一种可旋转的相机,其分为可转动的部分和固定式部分,对比文件9的技术目的是降低可转动的相机中的部件磨损并且维持可转动的部位和固定式部分之间的连接。该技术目的是通过滑环装置10来实现,该滑环装置包括壳体20和固定在壳体上的连接插头30,以及可相对于壳体20转动的位于其内部的圆柱体35以及固定在圆柱体35上的连接插头40。审查员认为,壳体20等同于本申请公开的无线接收器的壳体,而连接插头40则等同于本申请的XLR接口。然而,事实上对比文件9中的壳体20并不等同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500a,因为对比文件9中的壳体20固定在相机的固定式底座的容纳部130中,显然,对比文件9中的壳体是不可转动的。然而,在本申请中,XLR接头510和壳体500a能够相互转动,即壳体静止而XLR接头转动,或者XLR接头静止而壳体转动,以便在相机的XLR连接部处提供足够的空间以便操作位于相机上的收发器。

此外,在对比文件9中,将连接接头40设计为可相对于壳体20转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转动可转动的部分时,连接插头40到连接插头30之间的电线扭曲。也就是说,当相机的可转动的部分转动时,连接插头40和连接插头30之间的电线发生扭曲后,由于连接插头40可相对于壳体20转动,扭曲的电线会立即松开,因电线扭曲而产生的转矩会转化为连接接头相对于壳体20的转动,由此避免电线的扭曲。由此可见,连接插头40的转动并不是为了使相机的可转动的部分转动,其只是可转动的相机转动之后所产生的附带事件。在对比文件9中,相机的可转动的部分仍旧是通过转盘来转动的。也就是说,连接插头40的转动并不是一种可以通过人来操作的主动的转动,而是一种被动的转动,这种被动的转动完全不可能实现本申请的技术目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9中的连接接头40和壳体之间的转动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XLR接头和壳体之间的转动具有不同的成因并且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

为了强调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XLR接头和壳体之间的转动与对比文件9中的连接接头和壳体之间的转动具有完全不同的成因和技术效果,代理人将XLR接头的技术效果补充到了权利要求1中,即“通过所述XLR接口的可转动性排除:在相机的XLR接口上没有足以使所述无线相机接收器在其上运行的位置”。

此时可以看到,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8的情况下将对比文件7中的标准接头替换为对比文件8中的卡侬XLR接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从对比文件9中获得实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对比文件9中的连接接头和壳体确实可以相对转动,然而,细究其方案之后,便可以看出其成因和作用方式与本申请中完全不同。这说明审查员其实并未理解对比文件9中的技术方案,只是机械式地生搬硬套。

代理人在提交了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之后,审查员接受了代理人的意见,本申请在不久后获得了授权。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首先,无论审查员引用多少篇对比文件,代理人都不应脱离“三步法”的宗旨。其次,对于审查员的结论,在最初永远都要保持质疑的态度,在充分研究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之后再进行具体的判定。再者,由于审查员引用了大量的对比文件,其大概率并非对每篇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都进行了充分的学习和理解,所以,代理人非但不要产生畏难心理反而要意识到,在这些大量对比文件之后可能潜藏着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错误,这是代理人进行争辩的最好的切入点。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广东集佳知识产权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00年成立,依托北京总部的专业人才资源和先进管理经验,经过20多年稳定快速的发展,现已成为广东地区专业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内容 216
粉丝 0
广东集佳知识产权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00年成立,依托北京总部的专业人才资源和先进管理经验,经过20多年稳定快速的发展,现已成为广东地区专业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总阅读195
粉丝0
内容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