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驱动和科技引领发展格局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实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工作。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推荐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扶持、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本市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制度,对经过认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 月30日。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连续纳税两年以上,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分为三类:一、制造业;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三、建筑业。)应不低于相应最低要求标准(详见下表)。
序号 |
类别 |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总额(亿元)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 |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 |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
1 |
制造业 |
1.5 |
500 |
50 |
500 |
2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1.2 |
500 |
80 |
300 |
3 |
建筑业 |
15 |
750 |
50 |
1000 |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
(三)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由企业高层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管理制度、人才激励机制健全,目标规划明确,建立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四)技术中心应建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咨询和评估。
(五)技术中心应将技术开发与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有机结合,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指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评审。指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指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进行定量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出后,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择优进行定性评审。
(三)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并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指导小组审查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九条 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若控股子公司从事业务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条 市经信委自每年受理申请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当年度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指导小组办公室。评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
(二)初审。指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数据欠缺或存在疑问的,通知企业限期补报或提交说明。
(三)核查。指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评价。指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指导小组办公室将评价情况报指导小组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经信委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指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技术中心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淘汰机制。
(一)对评价结果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予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
(二)对第一次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督促实施整改;
(三)对评价为不合格、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指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存在如下情形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报、评价材料的;
(二)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注销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指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具体政策措施依照《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各区县、控股公司根据自身实际对于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指导小组可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发布的《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工促发[2009]6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附件三: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四: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附 表: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附件一: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利润、各项税费缴纳情况、银行信用等级、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及技术来源等。(需附企业组织结构图)
2、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及在北京市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需附技术中心组织结构图)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所属行业 |
主营业务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主任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件 |
联系传真 |
|||||
企业网址 |
报告年度 |
|||||
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备注 |
||
1 |
工业总产值 |
万元 |
■ |
|||
2 |
工业增加值 |
万元 万元
|
■ |
|||
3 |
资产总额 |
万元 |
||||
4 |
上缴税费总额 |
万元 |
||||
5 |
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6 |
企业主营业务(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7 |
(T-1)年企业主营业务(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8 |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
9 |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10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11 |
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 |
项 |
||||
其中:研发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项目数 |
项 |
|||||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
12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
|||
13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
|||
14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15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万美元 |
||||
16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17 |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18 |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
人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19 |
技术中心职工数 |
人 |
||||
20 |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
万元 |
||||
21 |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22 |
技术中心专家及博士人数 |
人 |
||||
23 |
企业一级注册建设执业师人数 |
人 |
● |
|||
24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
人月 |
||||
25 |
技术中心与其他机构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
||||
26 |
获省、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检测、实验机构数 |
个 |
||||
27 |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项 |
||||
28 |
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项 |
||||
其中: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
29 |
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软件著作权登记数 |
项 |
★ |
|||
30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31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项 |
||||
32 |
最近四年获国家级工法数 |
项 |
● |
|||
33 |
最近四年获省(部)级工法数 |
项 |
● |
|||
34 |
获得在有效期内的驰名商标数 |
个 |
||||
35 |
获得在有效期内的省级著名商标数 |
个 |
||||
36 |
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
37 |
近五年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
38 |
近五年获得国家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数 |
项 |
● |
|||
39 |
企业是否获得计算机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
★ |
||||
40 |
企业是否获得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 |
★ |
||||
41 |
是否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
★ |
||||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关于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的填报说明:
(一)企业按不同行业分为三个类别:(1)制造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建筑业。所有企业均填写上表,但备注栏有标识的为特殊项,特殊项为只要求其中某些类别企业填报(详见下表)。对于不属于只要求填报的类别且有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如特殊项有,也可填报;无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填“0”。
序号 |
标识 |
只要求填报的企业类别 |
1 |
■ |
制造业 |
2 |
▲ |
制造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3 |
● |
建筑业 |
4 |
★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二)评价表中“所属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小类填写。
(三)评价表中第39、40、41项指标:若是,填“1”;若不是,填“0”。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工业企业提供上报统计局的“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并加盖公章提交。其他企业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加盖公章提交。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企业内部成立技术中心批准文件、技术中心领导任命文件、技术中心章程等材料(复印件,只要求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提供)。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内部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技术中心与其他机构组织合办开发机构、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部)级工法、国家及省级认证实验室检测机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科技奖励、国家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计算机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等方面的内容。证明材料格式要求:
附表1 企业科技活动相关费用信息表 (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
金额 |
一、科技活动(日常)内部支出 |
|
1、人员人工费 |
|
2、原材料费 |
|
3、其他费用 |
|
其中:(1) |
|
(2) |
|
(3) |
|
(4) |
|
(5) |
|
(6) |
|
二、当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 |
|
其中:(1)仪器和设备 |
|
三、当年购置科研开发用的专业数据库、开发软件等无形资产 |
|
四、当年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
|
五、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 |
|
六、科技活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
|
1、科技活动中的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
|
2、科技活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 |
附表2 技术中心内外部专家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学历 |
工作 单位 |
工作 部门 |
职称 职务 |
技术 领域 |
专家 类型 |
工作时间(月) |
电话 |
注:
1.专家类型分为:(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国家专项津贴;(3)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 省部专项津贴;(5)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7)博士;(8)在站博士后;(9)其他类型专家。
2.以下六种类型专家提供证书或政府批准的公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国家专项津贴;(3)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省部专项津贴;(5)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
3.博士、在站博士后提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既是博士或在站博士后又是属于(1)到(6)类型专家的,只提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其他类型专家提供详细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5.本企业专家提供三险证明复印件。
附表3 科技项目信息表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 来源 |
合作 形式 |
合作 单位 |
成果 形式 |
技术 领域 |
起始 日期 |
完成 时间 |
经费内部支出 |
注:
1.项目来源:1.国家科技项目;2.地方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科技项目;4.本企业自选科技项目;5.来自境外的科技项目;6.其他科技项目。
2.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1项):1.与境外机构合作;2.与境内高校合作;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6.独立研究;7.其他。
3.项目成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1-2项):1.论文或专著; 2.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 3.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 4.发明专利; 5.实用新型专利; 6.外观设计专利; 7.带有技术、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操作规范; 8.基础软件;9.应用软件;10.其他。
附表4 技术中心与其他机构组织合办开发机构
序号 |
合办开发机构名称 |
合作单位名称(系、专业或部门) |
合作对方联系人 |
合作对方 联系电话 |
合作方式 |
注:
1.合办开发机构包括共建实验室、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其他。
2.提供相应企业与合作方的协议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表5 企业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有效专利信息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国别 |
授权号 |
授权日期 |
本企业近5年授权专利共计 项,其中发明专利 项、实用新型 项、外观设计 项。
注:
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如企业获得专利数量较大,按专利类型每类最多填写10项。表格内填写的授权专利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附表6 企业近五年登记的全部有效软件著作权信息
序号 |
软件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日期 |
本企业近5年软件著作权共计 项。
注:如企业软件著作权数量较大,则最多填写20项。表格内填写的软件著作权需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
附表7 获省、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检测、实验机构信息
序号 |
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名称 |
认定机关名称 |
认定证书号 |
是否对外服务及服务收入 |
注: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8 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信息
序号 |
商标名称 |
类别 |
评定机关 |
认定时间 |
证书文件号 |
注:
1.类别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2.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9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
申请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国别 |
申请号 |
申请日期 |
注:
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当年指报告年度。
3.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10 近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与 |
颁布年月 |
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
注:
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近三年内指报告期年度、报告期前一年、报告期前两年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3.提供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11 近四年内制定的工法信息
序号 |
工法名称 |
工法类型 |
编号 |
颁布年月 |
注:
1.工法类型包括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等。
2.提供工法证书复印件。
附表12 近五年内企业获奖信息
序号 |
奖项名称 |
奖励类型 |
奖励级别 |
获奖时间 |
注:
1.奖励类型指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
2.奖励级别指国家级、省部级。
3.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附表13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获得相关资质信息
序号 |
资质名称 |
类型 |
级别 |
获得时间 |
注:
1.类别指计算机系统集成、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等。
2.级别指国家级、省级。
3.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2、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价值总量。
3、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生产产品或对外提供工业性服务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是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4、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5、上缴税费总额:指企业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
6、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7、企业主营业务(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主营业务(产品)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产品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
8、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产品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10、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开展的研发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的开发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11、研发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2、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两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3、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4、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期年度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5、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6、企业职工总数:指报告年度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17、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8、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专家及博士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专家人数与博士人数的总和。如果一人同时既是专家又是博士,则只能作为专家或者博士统计一次,不能够重复统计。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专家:指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23、一级注册建设执业师人数:指拥有一级注册建设执业师资格人员数,建设执业师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
24、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5、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6、获省、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检测、实验机构数:指企业获得省、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7、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报告年度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8、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企业近五年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件数。
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近五年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29、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软件著作权登记数:指企业近五年经有关部门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2、最近四年获国家级、省(部)级工法数:指企业最近四年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工法数。
33、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驰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省级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著名商标数。
35、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近五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36、近五年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近五年获得省部级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科技进步奖项目总数。
37、企业近五年获得国家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仅指名称完全符合的奖项,不包括任何其他类型奖项。
38、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指经过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39、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是经过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4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附件三: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按类别分为三类:一、制造业;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三、建筑业。评价指标及基本要求:
一、制造业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权重 |
单位 |
基本要求 |
创新机制 |
创新投入机制 |
20 |
科技活动经费年支出额占产品年销售收入的比重* |
17 |
% |
≥2.5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年增长 |
3 |
百分点 |
≥0 |
|||
人才激励机制 |
5 |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
3 |
≥1.2 |
||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比重 |
2 |
% |
≥2 |
|||
创新合作机制 |
7 |
来技术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
2 |
人月 |
≥10 |
|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3 |
% |
≥5 |
|||
与其他机构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2 |
个 |
≥1 |
|||
技术与 人才 |
创新队伍建设 |
13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
7 |
% |
≥2 |
技术中心拥有的专家及博士人数 |
6 |
人 |
≥3 |
|||
创新条件建设 |
8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6 |
万元 |
≥500 |
|
企业获省级及以上组织认证的检测、实验机构数 |
2 |
个 |
≥1 |
|||
技术积累储备 |
14 |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
4 |
% |
≥8 |
|
企业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4 |
项 |
≥5 |
|||
其中:企业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4 |
项 |
≥1 |
|||
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数 |
2 |
个 |
≥1 |
|||
产出与 效益 |
技术创新产出 |
16 |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4 |
项 |
≥10 |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4 |
项 |
≥3 |
|||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4 |
项 |
≥1 |
|||
企业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4 |
项 |
≥1 |
|||
技术创新效益 |
17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8 |
% |
≥18 |
|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 |
8 |
% |
≥12 |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1 |
万美元 |
>0 |
|||
加分 扣分 |
加分 |
3 |
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
≤3 |
项 |
|
扣分 |
3 |
企业经营亏损 |
≤3 |
万元 |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价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详见下表)
行业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利润的比重 |
航空 |
0.8 |
0.6 |
0.6 |
电子 |
1.0 |
0.6 |
0.6 |
轻工Ⅰ |
0.6 |
0.4 |
0.4 |
轻工Ⅱ |
1.0 |
1.0 |
1.0 |
船舶 |
0.8 |
0.4 |
0.8 |
化工 |
1.2 |
1.0 |
0.8 |
机械 |
1.0 |
0.6 |
0.6 |
医药 |
0.8 |
0.8 |
0.6 |
冶金 |
1.2 |
1.4 |
1.4 |
纺织 |
1.0 |
1.0 |
1.0 |
建材 |
1.0 |
0.8 |
0.6 |
有色 |
1.0 |
1.4 |
1.4 |
铁道 |
1.2 |
0.6 |
0.4 |
石化 |
3.0 |
1.2 |
1.2 |
其他 |
3.0 |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价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权重 |
单位 |
基本要求 |
创新机制 |
创新投入机制 |
20 |
科技活动经费年支出额占产品年销售收入的比重 |
17 |
% |
≥8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年增长 |
3 |
百分点 |
≥0 |
|||
人才激励机制 |
5 |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
3 |
≥1.2 |
||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比重 |
2 |
% |
≥2 |
|||
创新合作机制 |
7 |
来技术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
2 |
人月 |
≥10 |
|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3 |
% |
≥5 |
|||
与其他机构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2 |
个 |
≥1 |
|||
技术与 人才 |
创新队伍建设 |
13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
7 |
% |
≥30 |
技术中心拥有的专家及博士人数 |
6 |
人 |
≥3 |
|||
创新条件建设 |
8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6 |
万元 |
≥300 |
|
企业获省级及以上组织认证的检测、实验机构数 |
2 |
个 |
≥1 |
|||
技术积累储备 |
16 |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
4 |
% |
≥8 |
|
企业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3 |
项 |
≥5 |
|||
其中:企业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3 |
项 |
≥1 |
|||
企业近三年全部软件著作权登记数 |
4 |
项 |
≥15 |
|||
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数 |
2 |
个 |
≥1 |
|||
产出与 效益 |
技术创新产出 |
14 |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4 |
项 |
≥10 |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3 |
项 |
≥3 |
|||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3 |
项 |
≥1 |
|||
企业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4 |
项 |
≥1 |
|||
技术创新效益 |
17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8 |
% |
≥35 |
|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 |
8 |
% |
≥30 |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1 |
万美元 |
>0 |
|||
加分 扣分 |
加分 |
3 |
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及市部级科技进步奖 |
≤1.5 |
项 |
|
列入国家重点软件企业范围、获得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二级及以上资质、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 |
≤1.5 |
项 |
||||
扣分 |
3 |
企业经营亏损 |
≤3 |
万元 |
三、建筑业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权重 |
单位 |
基本要求 |
创新机制 |
创新投入机制 |
20 |
科技活动经费年支出额占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重 |
17 |
% |
≥0.5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年增长 |
3 |
百分点 |
≥0 |
|||
人才激励机制 |
5 |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
3 |
≥1.2 |
||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比重 |
2 |
% |
≥2 |
|||
创新合作机制 |
7 |
来技术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
2 |
人月 |
≥10 |
|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3 |
% |
≥5 |
|||
与其他机构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2 |
个 |
≥1 |
|||
技术与 人才 |
创新队伍建设 |
13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
5 |
% |
≥2 |
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量 |
3 |
人 |
≥50 |
|||
技术中心拥有的专家及博士人数 |
5 |
人 |
≥3 |
|||
创新条件建设 |
8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6 |
万元 |
≥1000 |
|
企业获省级及以上组织认证的检测、实验机构数 |
2 |
个 |
≥1 |
|||
技术积累储备 |
14 |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
4 |
% |
≥8 |
|
企业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有效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数 |
4 |
项 |
≥5 |
|||
其中:企业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4 |
项 |
≥1 |
|||
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数 |
2 |
个 |
≥1 |
|||
产出与 效益 |
技术创新产出 |
22 |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4 |
项 |
≥20 |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4 |
项 |
≥3 |
|||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4 |
项 |
≥1 |
|||
企业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 |
4 |
项 |
≥1 |
|||
企业近四年完成国家级工法数 |
4 |
项 |
≥5 |
|||
企业近四年完成省部级工法数 |
2 |
项 |
≥10 |
|||
效益 |
11 |
当年企业利润率 |
10 |
% |
≥0.5 |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1 |
万美元 |
>0 |
|||
加分 扣分 |
加分 |
3 |
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及市部级科技进步奖 |
≤1.5 |
项 |
|
近五年获得国家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
≤1.5 |
项 |
||||
扣分 |
3 |
企业经营亏损 |
≤3 |
万元 |
附件四: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企业技术工作对企业整体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情况。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分公司技术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青年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研发与实施情况、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
四、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表:
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
一、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加计扣除抵免税调查
金额单位:RMB元
会计 年度 |
⑴企业申报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金额 |
⑵税务部门确认的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金额 |
⑶当年企业执行的所得税率(%) |
⑷当年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而减免税额 |
备 注 |
报告年度 |
|||||
(T-1)年 |
|||||
(T-2)年 |
|||||
(T-3)年 |
注1:备注填写:①企业没有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 ;
②税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申报;
③当年企业调整后应税所得小于0;
④其他原因,请简要说明
注2:一般,当税务部门同意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也有足够的调整后应税所得时,则
⑷= 50%*⑵*⑶ ;
如果税务部门不同意加计扣除或企业没有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或当年企业调整后应税所得小于0时,则
⑷= 0 。
二、企业在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或减免)的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情况调查
报告年度:
名称 |
技术交易项目数(项) |
技术交易金额(元) |
免征营业税金额(元) |
数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