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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委]关于做好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商委]关于做好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信咨询
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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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文件精神及《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京财企[2013]2481号,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内容、方式及标准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内容、方式及标准详见《实施细则》(附件1)。
其中:
  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调整为:“境外投资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实际出资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重点支持范围投资额1000-200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在申报年度内累计完成80%以上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第三款调整为:“对我市企业开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完成营业额进行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补助,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期内已完成营业额的0.5%进行补助。补助额乘以申报期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进行申报”。
  (二)对前期费用的补助。合作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前期费用:指我市企业为开展境外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投资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2)勘测、调查费。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渔业资源探捕: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表述等资料费。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三)资源回运运保费。我国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渔业和矿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二、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各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1、第一次申请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利息。
  2、对已取得专项资金支持并仍可继续享受贴息(累计不超过3年)支持的项目,贴息期的计算从上次贴息截止期至2013年12月31日。
  3、第一次申请资助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目签约并执行须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其中,第十条第二款第四项“项目合同总额大于500万美元”调整为:“项目合同总额大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
  4、申请资助的对外投资项目,新设境外企业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并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实际出资要求。  
  5、对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申请资助的项目应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并正在执行的项目。
  6、对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组织开展促进工作为由,提出补助申请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完毕。
  (二)项目审核
  
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初审后,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在评审基础上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
  (三)资金拨付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以及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申报时间及相关要求
  
各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于2014年10月13日(星期一)17:00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417房间,未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企业不得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各申报企业应将:1.《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2.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前景;3.申报项目明细表的电子版发送到hxx@bjcoc.gov.cn。

  四、其他事项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如有相关变化,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以《通知》形式进行调整。
  (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须附加中文译本)

  北京市商务委联系人: 郝晓星 李恩 谢智虹
  联系电话:87211771 87211761 87211766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南三环方庄桥向南第四个红绿灯向东约60米路南)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附件3: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明细表
附件4: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企【2013】24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制定了《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 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用于支持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 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我市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为合作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项目集中评审及审定资金拨付方案,划拨合作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负责合作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的支持重点,建立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库,组织我市企业项目申报、集中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合作资金支持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重点支持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

(四)重点支持 “中国工程技术标准走出去”、“企业联合走出去”及资源开发类投资合作项目。

(五)对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为目的所开展的促进工作进行补助。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贷款贴息和补助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 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

(二)用于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补助,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补助额度:

1、对于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重点支持范围,投资额为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项目且项目在申报年度内累计完成80%以上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符合第五条第四款重点支持范围,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且项目在申报年度内累计完成80%以上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2、对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投资合作的前期费用、资源回运运保费,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对我市企业开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完成营业额进行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补助,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期内已完成营业额的0.5%进行补助。

(四)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对按商务部和北京市规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每人补助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五)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50%的补助。

  (六)对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组织开展促进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根据合作资金支持额度以及各项对外投资合作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确定当年合作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范围和标准,申报材料等具体申报工作要求,并在市商务委电子政务网(www.bjcoc.gov.cn)和市财政局“北京财政企业服务网”(www.bjczqyfww.com.cn)发布。

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本市地方企业;

  (二)已经取得市商务委或由市商务委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格,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三)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

(五)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年度合作资金的支持。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合作资金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2、贷款用于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4、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

  (二)申请合作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市商务委或经市商务委报经商务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申请合作资金补助的应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项目;项目合同总额大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企业对外投资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5、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应符合第五条第四款的重点支持范围;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合作资金的申请详见当年申报通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件1)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7、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申报单位承诺书;(格式要求见附件2)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资金补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一)款中1至5项和8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

  2、以对外投资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在保险机构投保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等材料;

4、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组织开展的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开展促进活动文件、机票、合同及发票等);

5、以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材料于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商务委。

第十四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补助金额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可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提取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且提取总金额不超过25万元,并严格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合作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部、商务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另行制发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合作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8)15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承诺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3、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

附件1. 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1、申请单位名称

2、法定代表人姓名

3、联系人

4、联系电话

5、开户银行名称

6、银行账号

7、账户名称

8、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境外企业(机构),对外承包劳务项目

名称

批准证书、资格证书号或批准文件

9、贷款贴息申请

贷款金融机构

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

贷款用途

本次申请贴息起止时间

支付利息额

专项资金贴息次数

10、资金补助申请

项目名称、合同额、申报期完成营业额(万美元)

申请补助的类型①

申请补助金额

专项资金补助次数

11、本次申请共计:

申请贴息项目 个,申请贴息 万元人民币;

申请资金补助项目 个,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人民币。

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填表须知:1、申报单位按此表样制作、填写并打印报送;2、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若有变动,请及时报告;3、资金单位为万元(人民币或外币);4、项目较多时,可将表中8910栏按表中栏目式样另纸制表并加盖公章,作为本表附件,并在本表备注栏说明。本表相应栏目不再填写。

注释①: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二)至(六)项划分。填写时,分别对应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类、对外投资类、对外劳务类、保险费用类、促进工作类。

附件2

申报单位承诺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合作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二、本次申报中提供的所有申报文件和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接受有关部门及市商务委审计联席工作小组指派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的监督、评估;

四、如违反资金管理制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将承担一切责任并如数退还资金;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及单位公章。


附件3

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

申报单位名称:

序号

姓名

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编号

护照号

护照 复印件

项目 审查表

项目或雇主名称

出境期间

工作准证复印件

省级审核情况

 

 

 

 

 

 

 

 

 

 

 

 

 

 

 

 

 

 

 

 

上述内容审核完毕,共计 名人员符合条件。

 

 

 

主管负责人签字: (公章)

 

 

 

 

 

 

注:1、表内所列资料另行报送商务主管部门,无需装订入册。

2、内地输港澳劳务人员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代替护照。

3、外派海员持海员证代替护照,以出境证明代替“工作准证”。

4、对台渔渔船船员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代替护照;持台湾“渔业署”颁发的《大陆地区渔船船员来台履行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许可证》代替“工作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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