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委发〔2014〕87号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关村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4号)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就受理2015年度北京地区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享受财关税〔2014〕2号文和财关税〔2014〕24号文中有关装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按照财关税〔2014〕2号文附件1执行。
二、从2015年开始,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享受时间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方接受申请时间调整为上一年度的11月1日至30日。
三、2015年度新申请单位应报送申请报告4份(格式见附件3)、申请文件9份及电子版光盘3份(按照财关税〔2014〕2号文件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附件1格式填报),请于11月30日前提交至受理地点。
四、请2014年已获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未发生进口和本年度无进口需求的企业)于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同时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其他事项
(一)受理地点: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地址:东城区鼓楼东大街48号,邮编:100009)。
(二)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产业处:杜旸、毛万方,57587113、57587702;
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苏铁军、李丹, 64019717。
(三)《通知》及本通知附件请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http://www.bjeit.gov.cn)"通知公告"下载。
请各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4号)
3.申请报告模板
4.申请表格模板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1月6日
下载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rar
下载附件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4号).pdf
下载附件3:申请报告模板.doc
下载附件4:申请表格模板.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