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废止,与53号令相比,34号令主要在以下方面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做了加强。
一、正式对“企业技术中心”作了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二、受理申请和报送评价材料截止时间由每年的5月15日调整到5月31日。
三、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简化,主要硬性指标有以下三条。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四、对母、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下属子公司不得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成为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五、对评价结果进行了简化,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六、增加了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鼓励政策,并单独一章进行论述
“第十五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撤销的8种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