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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梳理总结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梳理总结 国信咨询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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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面的资金。包括: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5日

发布部门: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目的:为规范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面的资金。包括: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等。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


   •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 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


(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


   • 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 开展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三)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 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

   • 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

   • 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


(四)水污染防治资金


   • 流域水污染治理;

   • 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 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


   •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 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 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 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 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六)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 其他重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


(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 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官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

   • 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 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修复、补偿等重点工作。


(八)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 油茶营造和油茶产业发展示范;

   • “三北”地区以外的森林质量提升、造林(含核桃、油橄榄、仁用杏、棒子、油用牡丹、文冠果等除油茶外的木本油料营造)、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防沙治沙等。

   • 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普查),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九)“三北”工程补助资金


   • 退化林修复、退化草原修复、中幼林抚育、湿地保护修复等。

   • 新治理沙化土地(人工造林)管护、浇水、补植等。

   • 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实施封禁保护。

   • “三北”工程“两化”示范支出,用于对推动“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引导社会资本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开展防沙治沙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奖补,由地方统筹用于开展防沙治沙相关工作。

   •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其他重点工作。


二、项目申报与入库


项目申报: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由财政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项目,地方有关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评审与入库: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组织评委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根据评审得分和排序择优确定项目并公示,对确定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将项目纳入相关领域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


项目调整和终止: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实施方案的,需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予以调整。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的项目,可终止实施。


三、资金下达和使用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分年度下达。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在项目实施期内分年度下达,并预留部分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海域使用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湿地恢复费,以及其他为取得或者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策划:国信研究院

出品: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稿:李智仙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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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兴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国信咨询全资子公司。国信咨询业务涵盖全过程工程咨询、PPP及投融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绩效考核等领域;拥有工程咨询甲级资信(PPP专项、综合、10项专业)、工程监理甲级等,业务网络覆盖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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