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即“发改农经规〔2025〕1415号”文件。
适用对象
农业农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发布方和发布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11月6日
版本替代
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废止,此前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总则
目的: 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乡村振兴专项和美丽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三)前期工作管理
项目要求: 符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导则,明确项目总体思路和目标、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进度安排、管护机制及保障措施。项目需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且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将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纳入村务公开范畴。
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程序;项目关键信息(建设地点、时限、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投资计划申报
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通知,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需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报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附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前需明确项目单位(法人)、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且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委。
审查要求: 投资计划报送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与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是否完成审批手续、资金渠道是否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时综合评估地方政府投资能力与财政承受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五)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计划下达: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综合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地方投资建议计划等情况,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拟支持的新开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与投资计划合并批复。
调整原则: 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本专项支持方向内调整项目,由省级部门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审核,调入项目需符合要求且累计补助不超标准,调整后需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项目单位需严格按批准内容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挪用。
(六)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绩效评估: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整体任务落实情况的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与下一年度投资额度挂钩,优秀省份给予奖励,较差省份予以扣减或暂缓受理。
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自评;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月度调度动态监管;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发改委,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日常监督。
(七)附则
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从“合并”到“独立”,定位更聚焦
核心调整:拆分管理方向,聚焦和美乡村建设主责。新《办法》替代2024年12月发布的旧办法,核心调整是将“和美乡村建设”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拆分,使和美乡村建设形成独立管理体系,政策目标更单一,资金投向更聚焦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改善人居环境。
精准施策:分档定标,提升资金使用精准度。按农村常住人口分档确定补助标准,兼顾不同规模县的实际需求,避免“一刀切”,确保资金投向契合实际建设需求。明确不同地区集聚提升类村庄的常住人口标准,引导资金投向有发展潜力且农民意愿强烈的村庄,提升资金使用精准度。
(二)资金分配更公平,体现“普惠”导向
资金分配透明化:按人口规模定标,保障公平公正。补助标准与县级人口规模挂钩,形成透明、可预期的公式,改变“跑项目、争资金”的现象,使资金分配更加公平公正,确保不同规模县域获得匹配支持。
拓宽资金渠道:多元投入破壁垒,激发社会参与活力鼓励各地统筹地方财政资金、专项债券、政策性贷款等,探索市场化、社会化投入机制引进社会资本,打破单一资金来源限制,多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和美丽乡村建设积极性。
(三)强调“软硬结合”,确保长效运行
软硬结合促长效:建立管护机制,避免“重建轻管”。政策兼顾“硬件”与“软建设”,明确县级部门需建立长效管护、多元投入等机制,确保项目建成后持续运转,避免“重建设轻管护”。
全流程监管保质量:多环节审核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前期工作构建了省级把关、县级定举措、项目储备审批的多环节审核机制,保障项目合规可行。在投资计划申报执行阶段,明确申报要求、调整程序及资金规范,防止资金滥用与沉淀。在绩效管理与监督环节,建立月调度、自评、绩效评估及奖惩机制,实现全流程监管,保障项目质量与资金效益。
(四)尊重村民意愿,监管贯穿全过程
责任链条与动态监管:强化政策执行约束力《办法》构建了国家 - 省 - 市 - 县 - 项目法人的责任链条,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月度调度动态监管,并通过绩效评估奖惩影响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强化政策约束力与执行力。
村民主体参与机制:保障权益与调动积极性建设任务确定、组织实施方式等充分听取村民意见,项目建设管理全程村务公开保障村民权益;简易村庄小型公益设施优先村民自建,调动村民积极性,促其成为和美乡村建设主体。
(一)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完善
专项投资聚焦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将有效补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内道路等方面的短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让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提升农民生活品质,缩小城乡基础设施差距。
(二)促进乡村产业发展
通过支持乡村产业配套设施建设,为农产品采后处理、农村电商和农文旅融合发展提供保障,有助于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培育县域富民产业,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收入,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增强农村经济活力。
(三)规范项目管理与资金使用
办法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申报、下达与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进行规范,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操作要求,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投资浪费、资金滥用等问题,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实现 “建一个成一个” 的目标。
(四)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作为乡村全面振兴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举措,该办法通过精准投入、规范管理,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协同发展,改善农村整体面貌,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全面振兴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国家 “三农” 工作迈向新台阶。
这项政策的出台,对地方政府而言,提供了一份清晰的“操作手册”和“责任状”。申请资金的标准、程序和监管要求都非常明确,要求地方必须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并具备统筹落实配套资金和长效管理的能力。对乡村发展而言,政策引导资源优先投向那些有发展潜力、人口聚集的村庄,有助于防止“撒胡椒面”和投资浪费,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宜居宜业乡村。这标志着中央财政支持乡村建设迈入了“聚焦重点、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新阶段。
国信研究院
策划:国信研究院
供稿: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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