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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知识产权周讯(2021.03.08)

集佳知识产权周讯(2021.03.08) 广东集佳知识产权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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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热点资讯】连接国际网,畅通专利路;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首次发布;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第一批清单产品保护生效;中泰两局升级双边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再添新成员

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项目知识产权信息推送

(互联网和物联网产业) 

 

【热点资讯】

连接国际网,畅通专利路;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首次发布;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第一批清单产品保护生效;

中泰两局升级双边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再添新成员;
【集佳文章】

首字不同的商标是否应该判定为近似商标;

结合OA答复实践浅谈对“技术启示”的理解


行业动态 IP NEWS

 

 

连接国际网,畅通专利路

 

面对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和竞争,更好服务国家扩大对外开放的任务形势,长期以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内深入挖掘创新主体开展海外专利布局的实际需求,对外不断加强合作交流和成果传播利用,探索开展了一系列专利审查国际间工作共享类合作项目,有效加快了我国创新主体在国外专利申请和审查的进程,帮助创新主体更好地“走出去”。这些项目交出了怎样的“成绩单”?在实践中又拥有哪些优势?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成绩单:

截至2020年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与30个专利审查机构签署PPH合作协议,涵盖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中国企业“走出去”主要海外市场,以及“金砖五局”中的俄罗斯巴西、“一带一路”域内合作伙伴16个,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网络初具规模。

优势:

PPH项目是当前全球覆盖面最广、活跃度最高的专利审查国际合作项目,可使中国企业在外国专利审查机构提出的专利申请审批速度更快、审查成本更低、授权比率更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1年首次启动与日本特许厅的双边PPH试点以来,PPH合作伙伴与申请数量迅速增长。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申请人向外提出PPH请求累积9066件,年均增长率达22.6%。PPH已成为我国申请人在国外市场寻求快速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PCT协作式检索和审查(PCT CSE)

成绩单:

该试点项目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于2018年7月1日联合正式启动。截至2020年6月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完成93件主审局审查意见和375件参审局审查意见。

优势:

PCT CSE项目由中美欧日韩五大知识产权局共同完成一份PCT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可帮助专利申请人更全面地了解相关发明创新在五大地区的现有技术情况,更准确地判断专利申请在五大地区的授权前景,支撑投资决策。

PCT协作式检索和审查(PCTCSE)项目是由处于不同地区、使用不同语言的不同专利审查机构的审查员,通过一方主审、多方参审,五局共同协作的方式完成一件PCT申请的国际检索工作,最终为申请人提供一份全面高质量的PCT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目前项目顺利进入评估阶段。

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

成绩单:

该试点项目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于2020年12月1日联合正式启动,为期两年。第一个自然年共接受2500件申请参与试点,第二个自然年共接受3000件申请参与试点。

优势:

欧洲是我国创新主体“走出去”主要目标市场之一,该试点项目可为有意在欧洲进行专利布局的中国申请人免除欧洲专利局补充检索报告成本、节约审查流程与时间

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是中欧两局在PCT国际专利体系下开展的一项新型合作业务,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提交的PCT申请(仅限英文),在试点期内可以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首次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对外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参照关系表适用于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统计监测,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相关产业专利统计监测的参考依据。

该参照关系表的编制基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遵循产业直接对照、全面覆盖和应用位置优先原则,注重实际可操作性和动态可调整性,建立了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对照关系,共构建对照关系1872条,涉及全部第二层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共40个,国际专利分类表8个部、89个大类、317个小类、2893个大组、3.5473万个小组。

该参照关系表的发布,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发展状况提供了统计依据和保障。接下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参照关系表的宣传解读和实施运用,组织力量定期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统计监测,为“十四五”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更为坚实的统计支撑。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第一批清单产品保护生效

 

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批准对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96个欧盟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第一批清单产品即日起获中国地理标志保护。

公告显示,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的塞浦路斯鱼尾菊酒、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慕尼黑啤酒、丹麦蓝乳酪、爱尔兰威士忌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第一批互认互保清单产品在我国享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此前,欧盟委员会已于2月9日发布公报,确认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于3月1日在欧盟生效,第一批100个中国产品也同步在欧盟全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截至目前,中欧双方通过单独申请、互认试点和协定互保等模式累计实现110个中国地理标志在欧保护,134个欧盟地理标志在华保护。

据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于3月1日正式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地理标志认定公告,是落实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协定实施工作迈出坚实的一步。未来4年,我国将与欧盟共同推进第二批“175+175”中欧清单产品互认互保的技术准备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做好第二批清单欧方地理标志产品的受理、技术审查和认定等工作,让中国和欧盟更多的优质地理标志产品得到双方保护以及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中泰两局升级双边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

 

3月1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泰国知识产权厅厅长乌提克莱•里维拉番举行视频会议。会上,双方介绍了两国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最新情况,探讨了下一步工作计划,并签署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泰王国知识产权厅关于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整合了中泰两局在专利、商标、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共识,为双方未来合作构建了总体框架。

申长雨表示,中泰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持着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在“一带一路”、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等框架下互动频繁。此外,双方在商标、地理标志等领域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此次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将进一步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深化知识产权各领域的务实合作,从而促进中泰两国的经济发展,为增强区域活力和协作做出贡献。

乌提克莱•里维拉番表示,中国一直是泰国最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之一。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创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为泰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他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各领域的合作,取得更多积极成果,推动两国经济创新发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再添新成员

 

马德里体系是针对全球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这一体系手续简单、费用低廉,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商标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组费用,便可同时在多个国家中获得商标保护。自从1891年签订马德里协定以来,马德里体系已有108名成员,覆盖120多个国家。基于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该体系成员仍在不断壮大发展中。现将马德里体系成员最新情况介绍如下:

一、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021年1月12日生效)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于2020年10月12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了《马德里议定书》加入书,该《议定书》于2021年1月12日正式生效,至此,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成为马德里体系的第107名成员。这意味着,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本国商标申请人可通过本国知识产权部提交一份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便可同时指定120多个国家。同时,也意味着该体系下其他商标成员国商标申请人也可通过马德里国家注册申请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寻求商标保护。

二、直布罗陀海峡及根西行政区(2021年1月1日生效)

1.直布罗陀(Gibraltar)是英国的海外领地,没有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根据英国最新声明,自2021年1月1日起,通过马德里途径指定英国的商标新申请或后期指定,保护范围将延伸至直布罗陀海峡。尽管直布罗陀海峡不是马德里成员国,但由于政治、历史原因而受到国际注册保护的情况,在英属、法属等领地并不少见。

2.根西行政区(Bailiwick of Guernsey)是一个自治的英国皇家属地。根据英国政府与马德里国际局达成的协议,自2021年1月1日起,商标申请人可通过马德里途径提交商标新申请或后期单独指定根西行政区。此外,根西地区商标申请人亦可选择根西注册处作为原属局提交马德里商标申请。与直布罗陀不同的是,根西行政区具有马德里成员国资格。

三、巴基斯坦(2021年5月24日生效)

2021年2月24日,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向WIPO总干事交存了其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文书,马德里体系将迎来第108个新成员。该议定书将于2021年5月24日对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生效。届时,各国商标权人可通过马德里体系向本国原属局提交一份仅签署的委托书即可指定巴基斯坦,免去了申请人单一申请巴基斯坦时需对文件进行公证的繁琐要求。该举措同时为巴基斯坦本国商标申请人通过该体系指定其他马德里成员国提供了可能,加快了巴基斯坦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进程。

四、智利(生效日尚未明确)

智利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加入《马德里议定书》。2020年12月2日,智利加入《议定书》的提案进入到了立法程序的第一个阶段。如该提案能够最终通过,智利商标申请人将可通过智利国家工业产权局(INAPI)提交一份单一的商标申请,便可在诸多不同的知识产权体系国家/地区实现商标保护。智利政府这一新举措,无疑会对本国企业国际市场的开拓及国际化品牌建设注入活力。

(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法眼观察 LAWYER’S ANALYSIS

 

 

首字不同的商标是否应该判定为近似商标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赵敏敏

 

案例简介

洋河公司针对下述“家之蓝”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主要的理由是认为“家之蓝”与引证商标“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近似。

具体商标信息如下:

                           

在无效宣告行政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对此,诉争商标注册人不服提出了诉讼,主要的诉讼理由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查,最终法院亦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定。

在该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秉持了相同的标准,均并未仅仅拘泥于“首字不同不判近似”的审查标准。

但是在审查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案件行政和司法机关均秉持一致的标准。在有些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相关商标首字不同即判定相关商标不近似,主要是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标准的下述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标准但书的规定:

但商标首字读音、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根据审查标准的上述规定,首字字形和读音明显不同,商标可以不判定为近似商标。正是基于审查标准的上述规定,在有些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首字不同的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

如在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审判新发展案例中涉及的“于福记”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于福记”与引证商标“徐福记”首字不同,均为中国人常见的姓氏,容易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及区分,相关商标不构成近似。

但是,经过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福记”,词语结构相同、发音呼叫相近,虽然存在“于”与“徐”字之差别,但仍然呈现较明显的相似性,最终法院判定相关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并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作为典型案件予以公布,并且明确: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不能割裂商标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也就是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这种仅仅因为首字不同即判定相关商标不近似的审查标准属于割裂比对,比对方法是错误的。通过该案例可以清晰的厘清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该问题上审查标准的细微差别。

综合点评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针对首字不同的商标是否判定为近似商标,在审查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标准中之所以规定首字读音、字形不同可以不判定为近似商标,也主要是考虑到商标的首字在相关公众识别商标的过程中起到更为重要的区分作用。但是,作者认为并不能仅仅拘泥于首字是否不同即直接得出商标不近似的结论,毕竟相关公众在识别商标的过程中系将商标进行整体识别的,尤其是在上述提及的“家之蓝”案件中,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注册了大量“X之蓝”商标,相关公众很容易将诉争商标误认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继而误认为诉争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引证商标权利人或者认为诉争商标注册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因此,在判断首字不同的商标是否近似时,应该综合考量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诉争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恶意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定,最终还是落实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是否具有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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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博览 WEEKLY POINT

 

 

结合OA答复实践浅谈对“技术启示”的理解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姚文杰

 

摘要:在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中,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是OA答复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技术启示的判断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申请人和审查员经常在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方面存在分歧。本文从代理人角度结合OA答复实践经验浅谈了面对类似分歧如何应对以争取授权的一些策略。

引言:

在发明的实质审查中,作为专利核心内容的创造性是审查员和代理人都非常关注的焦点。众所周知,在我国,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沿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三步法。在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的区别特征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在实际操作时较为客观,有实在的依据可以遵循。然而,三步法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即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步骤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或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结合指南,关于技术启示的含义并没有直接地定义,只是给出了是否存在启示的判断标准: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这种判断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接下来,笔者从代理人的角度以OA答复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例探讨对技术启示的理解以及答复涉及技术启示的审查意见的策略。

案例:

案例一

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制造光电模块的方法。审查员运用三步法判断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所确定的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制造过程中对光电模块的支承件进行电激励并进行光热检查,以实现在早期检测可能的缺陷。审查员引用的另一篇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支承件中检测缺陷位置的方法。具体地,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支承件进行电激励并检测可能的缺陷。也就是说,专利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审查员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支承件进行电激励以检测缺陷,因而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即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

申请人在第一次答复中重点强调了如下内容:(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是在早期检测缺陷以提高产率,而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提高产率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2教导了电阻的测量足以实现质量控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仅可能应用电阻测量的常规质量控制方法,而不会想到应用上述电激励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此,申请人的答复策略是从技术问题和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出发,还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可能应用的技术方案。这种仅基于技术问题和技术教导的情境还原答复策略本身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接下来,审查员也采用了情境还原方法,认为在生产流水线上对每一环节的物件进行合格检查以避免后续的成本和时间浪费是各领域的公知做法,即,认为在早期检测缺陷以提高产率属于生产过程中的普遍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检验支承件质量的方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激励质量检测方法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实现早期检测缺陷。在此,审查员也是在技术问题和公开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采用情境还原方法来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同样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此时,可以发现,申请人和审查员由于在技术问题和技术教导方面的认知不同在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方面产生了分歧。后面答复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这种分歧。

 

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在整体考虑对比文件2的技术背景和技术细节的基础上,发现对比文件2实际上涉及锂离子可充电电池中的接合多层组件的缺陷检测,与本申请的光电模块的支承件有所不同。进一步研究对比文件2的技术细节后发现:对比文件2中的多层组件本身就接有正负极,因此相对容易想到用通电方式进行电激励来进行缺陷检测。然而,而在本申请所属领域,支承件在使用时的主要功能为支承并没有电极,因此在进行电激励时需要额外接电极,这对于本领域所述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在后续答复中,申请人采纳了该建议,从对比文件2中的多层组件具有电极这一技术细节出发,论述了不存在技术启示。最后审查员接受了申请人的观点。

通过该案例可知,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如果仅从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教导出发,难以达成一致的观点。这时,整体考虑技术方案,放大技术细节,从相对客观的技术特征出发,辅以一定的逻辑分析,更容易得到审查员的认同。

案例二

专利申请涉及一种雷达物位计系统。审查员运用三步法判断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所确定的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连接结构从屏蔽结构径向延伸,将屏蔽结构电连接至罐。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2,其涉及一种用于测定和监测容器内介质的料位高度的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由于对比文件2的测量料位的装置与本申请同属料位测量领域,因此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在答复中,申请人重点强调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2所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截然不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将来自屏蔽结构的电磁信号引导至罐来提高更可靠的物位测量。而申请人通过分析对比文件2的技术细节后认为对比文件2所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介电材料代替金属以降低成本。因而,申请人认为:由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

审查员对此有不同看法。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客观上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公开了用连接件实现屏蔽结构和罐体的技术手段,因此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在此,申请人和审查员关于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分歧在于考量层次不同。申请人认为在技术问题不同的情况下,不存在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审查员认为技术手段的公开给出了技术启示。然而,指南中关于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规定本身就比较模糊笼统,而且由于申请人和审查员的考量层次不同,因此难以评判孰是孰非,感觉都有一定道理,但结论却截然相反。

接下来,申请人进一步限定连接件为导电连接件以与对比文件2中的为介电材料的连接件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由于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导电连接件,因此也就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

通过该案例可知,判断是否有技术启示需从整体技术特征考虑,仅基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不能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从不同角度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可能会得到截然相反的结论。

结论: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可知,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在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判断本身具有模糊性和主观性的情况下,审查员和申请人双方都非常容易带入主观感觉。申请人和审查员基于不同的情境还原、不同的考量层次,可能会得到截然相反的结论。面对这类分歧,再继续单纯以技术问题、技术教导、技术手段以及情境还原来争辩论述比较困难,需要仔细研究技术方案,回归实在的技术特征,找出区别或进一步限定以产生区别,辅以严密的逻辑分析来说服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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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00年成立,依托北京总部的专业人才资源和先进管理经验,经过20多年稳定快速的发展,现已成为广东地区专业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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