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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LG生活健康“后WHOO”系列唇膏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胜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启用电子票据的公告(第39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国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的公告(第395号);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加强代理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时之六;
中国台湾新创企业积极型专利审查试行方案将于2021年1月1日启动;【集佳文章】
欧专局发布异议部门视频口审的第二次决定;
巴西食品药品监督局发布有关药品专利申请审查和事先批准的指南;
《巴黎公约》及PCT等条约将扩展至直布罗陀;
行业动态 IP NEWS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启用电子票据的公告(第394号)
为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要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启用电子票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财政电子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开具纸质收费票据,电子票据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当事人可通过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http://pjonline.cnipa.gov.cn/)及支付宝、微信的电子票夹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电子票据。
三、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当事人办理退费等相关业务,应当使用新版请求类表格,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2/24/art_74_155847.html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国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的公告
(第395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地方专利商标业务窗口名称 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0〕36号)要求,各地区积极整合优化专利商标窗口服务资源,推动知识产权业务受理“一窗通办”。现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等27个已实现“一窗通办”的综合性窗口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北京朝阳受理窗口等203个已按要求规范对外名称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予以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增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窗口”专栏,对于已经公告的窗口信息发生变化的,通过网站发布信息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2/24/art_74_155848.html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据悉,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于2020年6月至9月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了统计调查并形成了相关报告。报告显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再上新台阶,并呈现出七大特点。
一是行业规模不断扩大。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持续增长。截至2019年底,我国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数量约为6.6万家,与2018年相比增长8.2%。2019年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中,专利代理机构有2691家,商标代理机构有45910家;代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的机构有276家,代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机构有365家,从事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的公证处1103家,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超过7000家,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机构超过6000家,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的机构超过3000家。
二是吸纳就业作用持续加强。据测算,截至2019年底,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约为82万人,较2018年底增长2.6%;2019年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平均新进人数3.9人,比平均离职人数(2.8人)多1.1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吸纳就业作用明显。调查显示,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75.5%,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层次较高。
三是效益水平稳步提升。据测算,2019年全国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共创造营业收入约2100亿元,同比增长13.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平均营业收入318.2万元,同比增长4.0%。其中,专利代理机构总营业收入为405.2亿元,同比增长18.8%。
四是集约化发展势头显著。2019年代理专利申请量排名前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占全部专利代理机构数量的3.8%),代理的专利申请量占2019年全部代理申请量的35.8%;2019年代理商标注册申请量前100家的商标代理机构(占全部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数量比例不到0.22%),其代理商标注册申请量占2019年全部代理申请量的34.7%。超过一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中在北京等5个省市。
五是服务支撑创新作用进一步显现。2019年,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共118.4万件,占2019年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84.5%(即代理率为84.5%)。2019年,专利代理机构共为39.7万家企业申请人提供代理服务,较上年增长16.0%。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获奖专利中,90.7%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2019年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占全部商标注册申请量的91.7%;服务机构代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455件,代理率为95.8%;服务机构代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4789件,代理率为57.6%,同比提升3.8%。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创新主体、支撑创新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六是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调查显示,“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快速发展,2019年商标注册申请代理量排名前30家的代理机构中,20家左右为“互联网+”平台模式。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广泛应用于专利预警、分析咨询、文献翻译、知识产权维权证据收集等场景,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精准化、智能化,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专业机构从事特定产业的专利侵权分析咨询、海外诉讼许可谈判尽职调查等细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分工日益细化、服务链条不断延伸、服务效率显著提升。
七是行业发展信心显著增强。调查显示,60.6%的服务机构认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环境未来一年预期优于2019年,高于上一年调查比例;营业收入预期、薪酬支出预期、办公场所是否增加预期、录用人数是否增加预期等调查结果也均高于上一年。对上述5个预期的调查结果赋值,形成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信心指数,测算结果为60.4分,高于荣枯分水线数(50分),较2019年提升了10.2%,表明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未来市场发展具备较强信心。(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加强代理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时之六
“蓝天”行动中,在重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注重代理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推进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有机结合,着力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专利代理信息公示。加强代理信息公示,既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判别代理机构的客观需要,也是以公示效应加强监管的重要手段。“蓝天”行动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执业专利代理师相关信息的公示,整合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项并进行重点公示,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曝光力度;新增机构设立年限和代理师执业年限、参加执业培训、获奖情况等信息项,结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已公示的专业领域、代理量、授权量等信息,全面展示机构和代理师实力和经营状况,为社会公众选择合适代理机构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还对公示系统的检索策略和展示界面进行了优化,使检索更为高效、便捷,界面更加清新、友好。(公示系统网址:http://dlgl.cnipa.gov.cn/txnqueryAgencyOrg.do)
二是印发《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规程(试行)》。该规程作为参考性文件,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无资质专利代理等不同类型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处理程序进行了细化,还对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办案协作、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规则进行明确,为进一步统一标准、提升监管水平提供参考。
三是健全违法违规代理线索征集网络。为便利群众反映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新“知识产权代理管理”专栏,建立并优化全国性网上线索征集平台,集中公开31个省局热线电话,畅通线下纸件材料接收渠道,指导各级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线索征集通道,形成涵盖“网络、电话、信函、现场”等多种形式的立体化违法代理线索征集网络,线索征集、移送的便利性和协调性有效提升。(相关网址:http://dlgl.cnipa.gov.cn/txnqueryTsjbPhone.do)
四是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管新路径。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探索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电子存证等技术,对有关知识产权服务网站、论坛、电商平台等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挂证”、虚假宣传、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依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实时固定网络电子证据,为后续约谈整改和办案工作提供充足数据资源和证据支撑。(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中国台湾新创企业积极型专利审查试行方案将于2021年1月1日启动
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制定的新创企业积极型专利审查试行方案将于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期限为半年,以协助新创企业( the“Startup(s)”)尽快确认专利取得授权的可能性。本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人的资质:本方案应由新创企业提出申请。新创企业的定义为依据中国台湾公司法或外国申请人本国法规定成立的,至专利申请日起未满5年的企业。
2.专利申请案的资格:发明专利申请案经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通知即将进行实质审查后,在尚未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之前,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电子申请(无官费)。若申请人为外国公司则须附外国公司成立时间的证明文件,并应提供中文译文。
3.方案具体内容:若申请人提出该方案的申请符合形式要求,那么智慧财产局会主动在申请提出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供申请人面询资料,包括涉及新颖性、创造性的检索报告与其他可能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意见简述。原则上,智慧财产局会在申请人收到面询资料后1个月内办理积极型面询,除告知不予授予专利的理由外,尚会积极给予证明建议修改方式。申请人应于积极型面询后1个月内决定提出答辩意见或修改,逾期未提出答复者,将依据现有资料继续审查,并且回到一般审查程序。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或者修改,智慧财产局原则上将于收到答复后1个月内下发审查结果通知,包括核准审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集佳动态 UNITALEN ACTIVITY
暖心表扬信 点赞集佳优质服务!
近日,集佳收到来自赫基集团的表扬信,信中,客户对集佳张亚洲律师、董逸文律师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为他们细致高效的专业服务、敬业正直的工作态度点赞!

短短数行字的表扬信,是集佳“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这一服务理念的最好注脚,代表着客户对集佳的认可与支持,同时也是对集佳人业务精深、尽职尽责的褒奖!
在此,衷心感谢广大客户一直以来对集佳的信任与支持。客户的需求,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客户的认可,是我们前进的动力!未来,集佳将继续用更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为客户保驾护航,与客户携手并进,共同成长!
集佳代理LG生活健康“后WHOO”系列唇膏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胜诉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集佳代理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以下简称“LG生活健康”)诉广州奥希尼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希尼公司”)侵犯“唇膏容器”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LG生活健康关于奥希尼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之外观设计落入LG生活健康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成立,同时判决奥希尼公司赔偿LG生活健康经济损失20万元。
案情简介
LG生活健康是全球知名的化妆品公司,其“后WHOO图片”系列“拱辰享美奢冠鎏金唇膏”虽为女性妆品,但其柔美中略带力量感的设计(参见下图)构思精巧,夺人眼目,一经推出便为广大女性受众所喜爱。

涉案专利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7年5月24日。涉案专利系一种唇膏容器,分为管体和盖体两部分(参见下图)。


奥希尼公司系中国广州的一家化妆品公司,在妆品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旗下有多款彩妆品牌,如HOLDLIVE、TUTU、3GS、NYN等。本次被控侵权产品是奥希尼公司推出的TUTU品牌唇膏。
以下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律师评析
1、涉案专利产品名称为唇膏容器,用途为容纳,例如化妆品等各种物品,而被诉侵权产品为唇膏,两者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均属于28-02类,为种类相同的产品。
2、根据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可知,涉案专利相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检索得到的对比设计1以及其他现有设计,其主要区别在于:(1)管体形状,即,涉案专利的管体设置成子弹头形状,与现有设计中的管体形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构成本专利的具有创新性的设计要点;(2)盖体的形状和图,即,涉案专利的盖体与现有设计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圆柱形上部与截面呈两腰为内凹曲线的梯形的下部的组合,上部设计有镂空雕花图案,下部光滑无图案。
3、经过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确存在以下两点区别,即:(1)盖体上镂空雕花的具体图案略有不同;(2)顶部穿孔处是否连接有唇刷。
但事实上,上述区别(1)属于一般消费者不易注意的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显著影响。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上述区别属于惯常的设计方法,未产生显著的视觉效果;第二,涉案外观设计产品设计空间大,上述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不易察觉的微小差异,从整体来看,图案部分所占比例较小,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
对于上述区别(2),由于其系额外增加的设计特征,不属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纳入侵权对比中,并且区别(2)涉及一种唇刷,其属于功能性的特征,因此也应该将其排除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
由此观之,被诉侵权产品之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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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专局发布异议部门视频口审的第二次决定
早在2020年4月14日,根据欧专局局长的决定,欧专局将异议部门(opposition division)的视频口审作为试点项目(pilotproject),该试点项目适用于2020年5月4日后的异议部门的所有口审程序,并将持续到2021年4月30日。但异议部门的视频口审程序须以异议部门以及所有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
2020年11月10日,欧专局公布了该试点项目的第二次决定,该决定将于2021年1月4日生效,截止到2021年9月15日止。该决定规定,异议部门的视频口审无需获得参与当事人的同意,而是强制性规定,除非存在严重的反对理由。
严重的反对理由包括视频口审的参与者视力受损,或者一个物体的呈现不适于视频口审的形式。此外,2020年11月10日的决定进一步规定(与第一阶段的决定不同),可以在视频口审中进行取证。
巴西食品药品监督局发布有关药品专利申请审查和事先批准的指南
2020年11月19日,巴西食品药品监督局(ANVISA)发布了有关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准予事先批准的指南。
根据巴西《知识产权法》第229-C条的要求,鉴于ANVISA的审查仅限于针对药品对公众健康是否存在风险,因此ANVISA继续负责就药品的专利申请准予事先批准。
该指南的目的旨在使ANVISA所采取行动的标准化和清晰化,分为四个阶段:
一、确定需要获得事先批准的药品及其工艺的专利申请;
二、对药品专利申请中的健康风险进行分析;
三、对涉及巴西专利商标局(BRPTO)提供补贴的药品和过程的专利申请的识别和分析;
四、对巴西专利商标局提交的药品专利申请给予事先批准。
《巴黎公约》及PCT等条约将扩展至直布罗陀
2020年10月1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向WIPO交存了一份声明,宣布英国批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和《关于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尼斯协定》的保护范围将扩大至直布罗陀。该声明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对于此日期当天及以后提交的PCT申请,在英国授权后将在直布罗陀生效。对于从欧洲进入,并在英国办理生效的专利能否在直布罗陀获得保护还存在争议。
法眼观察 LAWYER’S ANALYSIS
“大疆”商标异议案引发的思考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张雅静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以(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1816号、第28562744号“大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定该案被异议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28562744号“大疆”商标不予注册。
一、案件情况
2019年日本特许厅对商标审查指南进行修改,并已于2020年4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立体商标的申请方式和审查运用的修改部分,则明确了店面外观和内饰装潢的立体商标申请示例和要求规范等。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对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的“大疆”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主要有四点:第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大疆”等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二 ,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大疆”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第三,被异议商标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第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由于第1类“水软化剂”等商品与第9类、12类、28类商品的关联性问题,商标局并没有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而是基于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两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国内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仅依据总则性条款的第七条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二、相关思考
《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该条款是新修订《商标法》新增的条款,是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存在的大量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属于总则性的条款。
那么上述案例中对于被异议人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自然违反了诚实信用总则性原则,但适用具体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更为准确。实践中,商标局认为异议案件的涉案商标尚未获准注册,而商标法规定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是针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故在适用中往往只选择总则性的第七条。而北高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适用对象既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又基于具体条款优先于总则条款适用,因此,上述案件适用第四十四条更为准确。
无论适用第七条还是第四十四条,结果都是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试想一下,如果被异议人这时对于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提起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复审的焦点必然是商标法第七条。而适用商标法第七条却有问题,在不全面审查的情况下,复审决定是不是存在被撤的风险,一旦被撤掉,异议人可能白忙活一场。所以有时候看似胜诉未必胜诉。
三、链接案例
笔者近期承办的吉林省大洋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门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已经撤销被诉裁定。具体案情如下:
大自然公司以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等多项条款对大洋门业公司的“大自然贵族”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裁定中认定涉案商标与引证的“大自然”等三件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大自然贵族”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其他主张不予支持。大洋门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自然公司未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大洋门业对涉案的三件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到开庭审理时,大自然公司的全部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基于情势变更的原则,大洋门业取得一审二审的胜诉。大自然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虽然主张以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给予全面审查,但由于其在诉讼期限内已经放弃其诉权,是否全面审查取决于法院。显然,法院并未对其主张全面审查给予支持。
从2016年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到2019年二审结案,大自然公司由最初胜利走到最终败诉,重要的原因在其放弃了评审阶段的其他主张、放弃了诉权 。如果大自然公司能够认清风险,积极应对,可能结果会有所不同。因此,鉴于商标授权确权审理的特殊性,无论案件胜败与否,都应在专业的指导下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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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博览 WEEKLY POINT
俄罗斯专利制度简介及一种非常规的俄罗斯审查意见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杨姣
俄罗斯作为一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其知识产权制度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俄罗斯一直致力于将本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法典化,2006年俄罗斯联邦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标志着俄罗斯知识产权体系的民法典化。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俄罗斯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也越来越重视,尤其是代表着工业产权的专利权,在俄罗斯国内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俄罗斯专利保护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与中国专利的三种类型近似。从保护期限上,俄罗斯专利与我国大同小异,发明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算20年,但是针对药品、农业化学制品和杀虫剂的专利可以享有最长5年的专利期限延长,实用新型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算10年,外观设计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算5年,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2018年2月28日起,海牙协定在俄罗斯内正式生效,指定俄罗斯为生效国的国际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将享有与俄罗斯国内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相同的保护期限,即5年,并且每5年可续展一次,最长为25年。
其中,以上专利保护期限都是自申请提交之日起算。发明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要求,实用新型没有创造性要求。
俄罗斯是巴黎公约、PCT(专利合作条约)、EAPO(欧亚专利组织)的成员国,这使得申请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向俄罗斯申请专利。俄罗斯的发明专利可以通过俄罗斯国家申请和欧亚专利组织申请获得。通过欧亚专利组织申请的费用要高于通过单个的国家申请,因为欧亚专利组织一旦授予,可在其全部成员国内获得承认。另外,通过欧亚专利组织申请到授权的时间要比通过俄罗斯商标专利局申请到授权的时间短6到18个月。需要注意的是,欧亚专利没有实用新型专利类型,所以如果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就不能通过欧亚专利途径。
俄罗斯发明专利自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布。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48个月内,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都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专利局将根据实审请求的序号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专利申请满足所有要求,将被授予专利权,并在专利公报中进行公布。专利授权后,任何人都可以在专利授权公布日起1年内提出异议。对于实用新型的形式审查即等同于实审。
在俄罗斯,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将在提出实审请求或专利申请公布日(两者中取其较早者)起6个月内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俄罗斯所下发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常要求在发文日起三个月之内进行答复,该期限可延。不过,有时候也会在第一次OA就收到另外一种类型的审查意见,这在专利实践中比较少见。接下来,对这种非常规的审查意见进行简单的介绍。
该非常规的审查意见被称为“Notification on Resultsof Estimation of Patentability of Invention(关于对发明可专利性的评估结果的通知)”,其通常在审查员认为当前的权利要求不能被授权的情况下发出。该审查意见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a.在6个月内进行答复,该期限不可延;
b.如果在6个月内不进行答复,官方就会很快下发驳回决定,收到驳回决定之后可以再提appeal;
c.提分案。
可以看出,类似于上面这样的通知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审查意见,而并非驳回决定。这样的通知并不代表实质审查的结束,而是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机会使得其申请继续下去。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该通知进行答复之后,可能还会收到常规的OA或者仍然收到这样的通知,这都是俄罗斯专利实践允许的。但是如果不答复的话,将会在短期内收到驳回决定。
通常而言,申请人在某个国家申请专利以后,当地的专利局或专利审查机构至少要给予申请人进行意见陈述的机会,不会直接下发驳回决定。上面提到的通知就是一个这样的例子。因此,有些申请人将这样的通知误认为是驳回决定(原因在于两者的答复期限都是六个月,不可延)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以上是对俄罗斯专利制度的简要介绍和对一种非常规俄罗斯审查意见及处理方式的一些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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