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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知识产权周讯(2020.12.21)

集佳知识产权周讯(2020.12.21) 广东集佳知识产权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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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热点资讯】集佳合伙人赵雷律师出席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9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韩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由双边平台迁移到

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项目知识产权信息推送

(互联网和物联网产业)

 

【热点资讯】

集佳合伙人赵雷律师出席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91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韩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由双边平台迁移到WIPO DAS平台的公告(第392号);

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

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立;

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集佳文章】

店面外观和内饰的域外商标保护观察——以日本和美国为例;

印度《2020专利(修订)条例》内容简介;

行业动态 IP NEWS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91号)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韩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由双边平台迁移到WIPO DAS平台的公告(第392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96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4年1月1日起开通中韩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现因韩方优先权业务迁移整合计划,该公告中涉及的双边交换渠道获取对方电子优先权文件服务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

为继续为中韩两国申请人提供电子优先权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韩国特许厅经协商一致,决定将中韩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切换至WIPO DAS平台。即,对于申请日在2021年1月1日(含)之后的申请,申请人希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韩国特许厅出具的电子优先权文件的,需按照 WIPO DAS平台要求履行交存、查询手续。具体程序要求和操作指南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http://www.wipo.int/das/en/,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6/5/art_1549_99779.html以及韩国特许厅相关通知。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14日

 

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工作,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2018年,中央明确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工作,201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19〕24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通过发布具有指导性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执法办案水平。

按照《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经地方推荐、审核遴选、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等程序,形成了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共5件,其中商标案例3件、专利案例1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例1件。这批案例对互联网环境下服务商标保护、销售商商标侵权免责条款的适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购买使用侵权商品行为的界定、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发布体现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导向,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指导案例作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的重要抓手,加强案例的宣传解读,健全指导案例工作机制,指导各相关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将指导案例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统一执法标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立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武汉市共同举行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揭牌仪式。

揭牌仪式后,武汉保护中心现场发布了武汉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分别结合当前全市经济重振和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布局、培育产业专利优势提出了建议。同时,武汉保护中心还详细讲解了即将上线的专利预审系统功能和操作技巧,指导与会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据悉,2018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建设武汉保护中心,主要面向光电子信息产业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导航运营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司法衔接相统一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2019年5月17日,武汉保护中心顺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验收,进入试运行阶段,成为湖北省首个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过1年试运行,目前全市已有541家光电子信息领域企事业单位进入武汉保护中心快速审查服务主体备案库,授权专利累计已达318件,其中发明专利214件、实用新型专利104件,平均授权率达90%,审查周期压缩70%,在全国同级保护中心中位居前列。(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2月17日,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周晖国作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报告,对《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贯彻落实一年来工作进展进行了全面总结,分析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形势,部署了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任务。

周晖国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多个国内重要会议、国际重大场合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今年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题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要全面准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深刻认识重大意义,充分领会核心要义,切实贯彻落实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过程。

周晖国强调,《意见》实施一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下一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保护工作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六项要求为指引,以落实《意见》及相关推进计划为主线,坚持政治引领、制度先行、协同发力,抓顶层设计与组织协调,抓检查考核与调查评估,抓改革创新和试点示范,抓快速协同体系建设,抓重点关键环节治理,抓风险和安全防控,抓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推动保护工作取得更好成效。(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集佳动态 UNITALEN ACTIVITY

 

集佳合伙人赵雷律师出席AIPPI 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

2020年12月12日,第五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在京举行,集佳合伙人赵雷律师作为AIPPI中国分会版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应邀出席论坛并发表了主题演讲。

赵雷律师围绕“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路径”这一主题,通过解读网游版权保护相关案例,深刻分析了当前国内网络游戏行业市场规模、网络游戏用户规模、游戏细分市场状况、游戏细分市场状况等问题,并总结了网络游戏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路径。凭借丰富、深刻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观点,赵雷律师的演讲得到了参会代表们的积极反响。


AIPPI中国分会会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田力普,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等出席了本次论坛。论坛上发布了2020年度AIPPI中国分会十大版权热点案件并由资深法官进行了点评;同时,多位版权界专家、学者、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知识产权从业者及企业代表等就版权领域本年度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就理论和实务问题开展了深入交流。来自业界、学术界的150余位代表参加了本次论坛,他们结合实务工作,与演讲嘉宾进行了热烈的交流和讨论,取得积极成效。


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已成功举办了四届,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可并成为一个探讨版权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交流平台,相关各方人士就版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分享,对于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AIPPI成立于1897年,是成立最早的国际知识产权非政府组织之一,其宗旨是通过对国际和地区间涉及知识产权的公约和协定以及各国的法律进行研究比较,促进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促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和进步。

AIPPI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大会,是最受欢迎的国际知识产权会议之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国分会申办的杭州大会将于2021年10月17-20日举办。

 


 

法眼观察 LAWYER’S ANALYSIS

 

店面外观和内饰的域外商标保护观察——以日本和美国为例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谭雅琦

近年来,店面外观和内饰装潢越来越成为商家体现品牌独特性,赋予品牌内涵的重要体现形式,也构成了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部分。从域外视角来看,店面外观和内饰装潢可通过版权、外观专利,甚至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文则主要从商标保护的角度出发,以日本和美国的店面外观和内饰装潢商标的申请注册为例,为此类权益的商标保护提供参考。

一、日本的立体商标申请注册保护

2019年日本特许厅对商标审查指南进行修改,并已于2020年4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立体商标的申请方式和审查运用的修改部分,则明确了店面外观和内饰装潢的立体商标申请示例和要求规范等。

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立体(三维)商标由立体(三维)形状,包括与字符、图形、符号或颜色或其他任意的组合构成,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应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法提交:

(1)从一个、两个或更多不同角度,表示商标的三维形状的图形或照片;或者

(2)从一个、两个或更多不同角度,表示商标三维形状的图形或照片。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通过绘制带有实线和虚线的三维形状来确定。

当提交多组图片/照片,以说明立体商标时,各图片/照片的细节需具有对应关系,以说明系同一保护对象。如以下示例1中,左右两张图片除了天花板顶部吊灯设计,其他格局和桌椅摆放等,并不能表明为同一场景。因此,仅提交以下两张图片无法满足店铺装潢的立体商标申请要求。


示例1

如提交店面外观和内部装潢的立体商标申请,可通过在图片中表明虚实线,同时通过商标描述告知“虚线仅表示店面形状的示例,并不构成商标的一部分”,以表明要求受该立体商标保护的部分仅为以下图片中的实线,如以下示例2和示例3所示。


示例2                                     示例3 

如需在一件商标申请中,同时递交店面外观和内饰装潢的设计,可绘制在一张图片里,如以下示例4(分开绘制则将认定为两份申请)。


示例4

二、美国的商业外观商标申请注册保护

美国店面外观和内部装潢的商标保护最早可追溯至1992年 Two Pesos v. Taco Cabana的判例。美国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认定,商业外观(Trade dress)为企业的整体形象。Taco Cabana的商业外观包含餐厅外部的形状和整体外观,识别标志,厨房内部地板、装饰、菜单、实物器皿、服务员的制服、反映餐厅整体形象的其他特征等。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业外观,可通过美国《商标法》第43(a)条予以商标保护,而无需证明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

商业外观(Trade dress)即产品和服务的整体形象和外观(total image and overall appearance),或者各元素整体的组合,以及可以包括诸如尺寸、形状、颜色或颜色组合、纹理、气味等特征,三维立体标识仅是其呈现形式的一种。在Wal-Mart Stores,Inc.v. Samara Bros.,Inc.案例中,最高院进一步认定,商业外观(Trade dress)主要分为产品的包装(packaging or“dressing”)和产品的设计(productdesign)。作为产品设计的商业外观均需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而产品的包装(packaging or“dressing”)则具备固有显著性的可能性。店面外观和内部装潢在严格意义上虽然无法划分至上述两种类型,但其性质更接近于产品的包装(packaging or“dressing”),因此沿用产品的包装的相关认定标准。

同日本立体商标申请类似,美国店面外观和内部装潢的商标申请在提交商标图样时,亦可通过虚实线的组合方式,体现商标的具体保护范围。如以下苹果公司在第35类“零售商店服务,包括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移动电话,消费类电子产品和相关配件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展示”服务上所提交的第4277914号商标所示:


示例5

该商标申请所提交的商标描述为:商标由零售商店的设计和布局组成。该商店的特征是一个透明的镶板外墙玻璃店面,由上方的大型矩形水平面板,两个较窄的侧面面板组成。在商店内,矩形的嵌入式照明装置横穿商店天花板的长度。沿着侧壁在凹陷的展示空间下方有悬臂式货架,在商店中间平行于墙壁,有并成一直线的矩形桌子,从商店的正面延伸到商店的背面。沿着侧壁有多层搁板,在商店的后面有一个带凳子的长方形桌子,下方放置视频屏幕。墙壁、地板、照明设备和其他固定装置以虚线显示,不属于商标的特征;但是,各种物品的放置被认为是整体标识的一部分。

又如以下第3467850号指定在第44类的“理发店和美容美发沙龙服务”的商标,其申请注册所提交的商标描述和商标标样具体如下:

店铺实际照片:


商标图样:


示例6

商标描述:该商标包括一家理发店的内部设计,包括金属笼中的蒸气锁灯,带裸露灯泡的吊灯,工具箱,带有切入口和切出口的不锈钢工作台面,垂直的墙面招牌和展示架,音乐主题海报展示墙。虚线所示的特征不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仅用于显示这些特征的位置。

三、店面外观和装潢商标申请注册时的考虑因素

店面外观和装潢作为商标保护,相较于专利和版权而言,可通过续展“享受”无限期的保护期限,必定也需满足商标所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为满足“功能性”所必须的设计(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店面外观和装潢商标在申请注册时所面临的两大拷问,其中尤以显著性问题突出。

虽然在上述所提及的Two Pesos v.Taco Cabana和Wal-Mart Stores,Inc.v.Samara Bros.,Inc.判例中,已明确店面外观和装潢商标可具备“固有显著性”的能力,但在商标申请注册的实务审查中,美国审查员多持谨慎的态度,大多以“缺乏显著性”下发驳回,而其最后的申请注册也多仰赖于申请人在复审中所提交的大量使用证据,如年销售额、广告额、证人声明等,以表明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进而经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如上提及的苹果公司第4277914号和第3467850号商标)。

苹果公司基于上述第4277914号美国商标,提交了马德里第1060320号立体商标国际注册,指定澳大利亚、比荷卢、瑞士、中国、德国、西班牙、法国、英国、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摩纳哥、挪威、波兰、俄罗斯瑞典新加坡、土耳其等国。对大部分国家而言,该件申请均为以店面外观和内饰作为立体商标申请的首例,且大部分国家均下发了缺显驳回,而仅在部分欧洲国家,如比荷卢、法国、英国等最终获得了核准注册保护。

申请人在递交此类商标申请时,不妨可参考美国法院在SeabrookFoods,Inc.v. Bar-Well Foods Ltd.案件中,所提出的判断因素,来审视目前所采用的店面外观和装潢是否具有“显著性”,具体为:1)是否为常见的、通用的形状或设计;2)在特定领域中是否为独特的或不寻常的;3)是否仅是对公众普遍采用和知晓的装饰所进行的改进;4)是否能够产生独立于附随文字的不同商业印象。而若即使暂时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也可以通过后续在使用中获得显著性,积累相应的证据,以求获得商标申请注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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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博览 WEEKLY POINT

 

印度《2020专利(修订)条例》内容简介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何佳

2020年10月19日,印度商业与工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Industry)发布了印度《2020专利(修订)条例》(thePatents (Amendment) Rules, 2020),这是针对印度《2003专利条例》进行的修订。2020年11月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了印度《2020专利(第二次修订)条例》(the Patents (2nd Amendment)Rules,2020)。本文将两次修订内容整理如下。

第一次修订涉及的法条(2020年10月19日生效)

Rule 21

该修订条例第21(1)条规定,申请人如果没有满足《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第17.1条(a)、(b)或(b之二)段的规定提交优先权文件,则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即进入印度国家阶段时提交优先权文件。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未在国际阶段提交优先权文件,也无法以电子交换形式将优先权文件提供给国际局,则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即进入印度国家阶段时提交优先权文件。此外,该修订条例也明确,申请人可以利用WIPO管理的数字接入服务(DAS)提交优先权文件数字版。

参考法条:PCT实施细则第17.1条(a)、(b)或(b之二)

17.1 提交在先国家或国际申请副本的义务

(a)如果根据条约第8条的规定要求享有一项在先国家申请或者国际申请的优先权,除非在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同时已经把优先权文件提交给受理局,以及除(b)和(b之二)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应将经原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文件”),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向国际局或者受理局提交。但国际局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后收到的该在先申请的任何副本,如果是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日之前到达国际局的,应认为国际局已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天收到。

(b)如果优先权文件是由受理局出具,申请人不提交优先权文件,而是可以请求受理局准备优先权文件并将该文件送交国际局。该请求应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并且受理局还可以要求申请人为此缴纳费用。

(b之二)如果优先权文件已经可以由国际局根据行政规程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日之前从电子图书馆获得,申请人可以不提交优先权文件,而是在国际公布日之前请求国际局从电子图书馆获取该优先权文件。

该修订条例第21(2)条规定,仅在两种情况下需要向印度知识产权局提交优证英译文:第一,需要优先权有效性来确定有关发明可否申请专利时;第二,当国际申请不完整而申请人声称缺失的信息恰恰在优先权文件中时,该规定与PCT实施细则第51之二.1条的(e)段的规定相符合。

参考法条:PCT实施细则第51之二.1(e)(i)(ii)

(e)根据条约第27条,指定局适用的本国法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该优先权文件的译文,但仅限于:

(i)当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与确定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相关之时;或者

(ii)如果受理局在根据本细则4.18和20.6援引加入项目和部分的基础上,根据本细则20.3(b)(ii)、20.5(d)或20.5之二(d)的规定确定了国际申请日,那么为了根据本细则82之三.1(b)的规定确定该项目或部分是否完全包含在相关的优先权文件中,指定局也可以根据本国法要求申请人提供优先权文件中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部分译文,并指明所包含的援引加入部分在优先权文件译文中的位置。

修订条例第21(3)条规定,如果申请人不符合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或其译文的要求,则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须在专利局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或其译文。

据悉,在该条例修改草案中曾提出,优先权文件及其译文的提交期限有可能会被修改,但该草案目前尚未通过。

Rule 131

关于专利使用情况说明(Working Statement)的提交期限,修订条例规定:在专利授权财年的下一个财年提交专利使用情况说明。如2020年10月3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权当年财年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则专利使用情况说明应提交的财年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专利使用情况说明可在财年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即在2020年9月30日前需要提交2021-2022年度的专利使用情况说明。

Form 27

对表格27的修订包括:

a.由同一专利所有人/被许可人共同开发的多项专利(如果它们是相关的)的详细信息及金额需填写完整;

b.对所有已实施和未实施的专利进行区分,并将其涉及到的制造和进口所创造的价值分别进行说明;

c.对于专利使用情况说明的描述不得超过500字。

第二次修订涉及的法条(2020年11月4日生效)

Rule 7

(1)新修订条例取消了现行的自然人/初创企业、小实体和其它三种分类方式,不再将小实体进行单独分类,取而代之的是将申请人的认定分为如下两种:

自然人/初创企业/小型实体

其它实体(单独或与自然人/初创企业/小实体共同)


官费变化

改法前


改法后


(2)如果申请人的身份为自然人/初创企业/小实体,专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自然人/初创企业/小实体以外的其它实体,则受让申请人需在提交转让请求时,一并支付由于实体变更而产生的差额费用。

(3)初创企业或小实体不再满足初创企业或小实体要求时的情形:

主管部门认定的期限已过,或

营业额超过主管部门认定的财务限额

此种情形无需支付任何由于实体变更而产生的费用差额。

24C第5款

修订内容为:当初创企业或小实体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提出加速审查时,专利局不能仅仅因为其初创企业/小实体认定期限已过或其营业额超过主管部门认定的财务限额,而质疑其加速审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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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00年成立,依托北京总部的专业人才资源和先进管理经验,经过20多年稳定快速的发展,现已成为广东地区专业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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