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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20年在欧洲专利局申请数量创新高;
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建设申报工作启动;
北京开展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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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异议制度介绍;
专利期补偿的机构间协作问题;
行业动态 IP NEWS
中国2020年在欧洲专利局申请数量创新高
欧洲专利局发布欧洲专利指数显示,2020年,该局收到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为1.3432万件,同比增长9.9%,中国在欧洲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创历史新高。
欧洲专利指数指出,欧洲专利局2020年共收到专利申请18.025万件,受疫情影响,较2019年下降了0.7%。在绝对数量上,美国依然占有优势,占到了总申请数量的25%,同比下降4.1%,其次是德国和日本。中国排在第四位,占到总申请数量的7%。
该指数数据显示,前五大专利申请国分别是美国(4.4293万件)、德国(2.5954万件)、日本(2.1841万件)、中国(1.3432万件)和法国(1.0554万件)。与2019年相比,欧洲专利局收到的大多数技术领先地区的专利申请数量都有所下降。其中,美国提交的申请数量下降4.1%,欧洲地区的申请数量下降1.3%,日本的申请数量下降1.1%,与之对比,中国的专利申请同比增长了9.9%。
据悉,2019年,欧洲专利局共收到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达到1.2247万件,同比增长29.2%,增长幅度排名第一。2020年,中国也首次超过法国,成为该局第四大专利申请国,其中中国在数字通信和计算机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都获得了明显的增长,这也推动了中国整体专利数量获得增长。
数据显示,2020年,各国申请人在医疗技术领域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最多,其次是数字通信领域。而在此前一年,数字通信领域曾是各国申请人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最热门的领域。2020年,中国在欧洲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量最大的三个技术领域是数字通信、计算机技术以及“电力机械、仪器、能源”领域,其中数字通信领域专利申请量占所有国家在欧洲专利局同领域专利申请量的26.5%。2020年,中国申请人在医疗技术领域提交的专利申请为414件,增长34.4%。
而在全球所有的企业当中,中国和韩国企业提交的专利申请量增长最为明显。其中,韩国三星以3276件专利申请量占据第一位;华为以3113件专利申请量超过LG、高通和爱立信,排在第二位;LG以2909件专利申请量排在第三位。
业内人士表示,在衡量一个企业创新实力强弱的标准中,专利数量与质量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以华为为例,截至2020年底,华为从事研究与开发的人员有10.5万名,约占公司总人数的53.4%。2019年,华为的研发费用支出为1317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年收入的15.3%。实际上,华为在专利方面有好的成绩,也表明中国企业在这一领域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走出国门,在海外开展知识产权布局。正如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所表示:“数字技术应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激增,而中国公司对此所做的贡献表明中国是技术领域的驱动力,这些领域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创新领域。过去十年专利申请的长足进步证明了中国在促进研究和开发方面的不断努力,这是其创新驱动型经济的有力例证。”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建设申报工作启动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启动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建设申报工作。
近年来,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自2019年11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部署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并确定北京、河北、上海等8个地方,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开展示范建设。
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司法部印发通知,就北京、河北等地在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涌现出的第一批13个典型经验做法,向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进行推广。据统计,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2万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9.9%,其中,第一批试点地区共办理3.0万件,占办案总量的71%,同比增长10.6%,示范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建设申报工作,《通知》对试点工作内容、申报要求、试点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各地申报材料,遴选一批行政裁决办案量大、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地方作为第二批示范建设试点,加大业务指导和支持力度,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高质量推进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建设工作,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北京开展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下发通知,决定自3月15日至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集中开展2021年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治理“护航”专项行动。
该通知明确,此次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治理“护航”专项行动,要强化执法检查,督促平台自查,探索解决侵权判定、恶意投诉等疑难问题;要集中专业资源,诊办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治理的一批代表性案例,突出治理成效;要宣传贯彻《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加强平台自律,引导行业规范;要主动提供帮扶,加强公共服务,提升服务效率;要梳理治理成果,总结工作经验,做好宣传推广。
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联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查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要与电商企业签署落实主体责任备忘录。指导电商联盟开展行业自律。帮助指导电商企业开展侵权判定,协调移送侵权线索京外地区。通过加强监管、引导自查、提供帮扶等相结合的形式,促进电商领域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和保护水平,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日前,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在广东深圳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良贤出席座谈会并讲话。会上,申长雨对广东知识产权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取得的成绩予以高度评价。
申长雨指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广东省委、省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高度重视,取得显著成效。接下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广东省一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特别是2020年11月30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好与广东省、深圳市的知识产权合作会商机制作用,更加注重知识产权顶层设计,自觉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更加注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更加注重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支撑大湾区创新发展;更加注重推进知识产权合作,探索丰富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为粤港澳大湾区一流湾区建设、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陈良贤表示,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广东乃至国家创新、人才、技术等要素富集的高地,是未来知识产权产出的重要区域,加强大湾区知识产权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广东将以此次调研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大力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努力探索更多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有益经验,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法眼观察 LAWYER’S ANALYSIS
阿根廷异议制度介绍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李宇航
2018年末,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颁布第P-183/2018号法令,对该国商标异议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最明显的改动是将原本的诉讼程序变为行政程序,加重了异议人在推进案件中的负担,并对冷却期、补充提交证据等程序性问题做了规定。经过约两年实践,阿根廷异议程序运转如何?是否有最新的程序变化或补充?笔者结合实践经验,对阿根廷异议程序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简要概述,以方便国内客户了解该制度。
阿根廷商标申请程序为“申请——形式审查——公告——实质审查——注册”,若申请过程中未被第三人提出异议或者未收到官方驳回通知,则申请人顺利取得注册证约需两年左右时间。若被第三人异议或者官方下发驳回,则申请商标最终获得注册时间将被极大延长,可能需5-8年时间。
一、异议理由
根据阿根廷商标法律规定,针对异议公告中商标,任何第三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而并无具有利害关系要求。但在第三人抢注而异议人在阿根廷无在先商标注册的情况下,我们一般仍建议异议人在提出异议的同时提交新商标申请,以在抢注商标无效后异议人商标申请能够尽快获得注册。
阿根廷异议案件异议理由主要依据其商标法第2条、第3条、第24条以及其他任何能够说明被异议商标不得注册的条款。其中,第2条规定不得视为商标且不得注册的标志,主要包括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具有一般描述性的标志、商品的一般形状及单一颜色标志等;第3条包括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标志,对产品来源指示错误的标志,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的标志等不得注册;第24条主要规定了恶意注册的商标及以牟利为目的注册的商标将被无效。同时,在实践中,异议人也可以援引《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条款,以及在先使用和在先权利(著作权等)等其他理由提出异议。异议人在提出异议时,需提供证据证明相关异议基础。
二、异议程序
目前,阿根廷异议程序为行政程序。另外,下述所有阶段的时限均不可以申请延期。相关程序介绍如下:
第一阶段 提出异议
异议人需在异议公告期(30天)内向工业产权局提交异议申请。提出异议需提供经过公认证的委托书,一般情况下,由于时间紧张,异议人难以在提出异议的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委托书。根据审查实践,异议人可先行提交委托书扫描件,并在提交异议后的40个工作日内补交经过公认证的委托书原件即可。
第二阶段 冷却期(coolingoff period)
双方可以在收到官方异议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联系和解。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则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提交和解协议,向工业产权局表明撤回异议,通常由申请人提交。
第三阶段 继续异议
冷却期届满后,若双方未达成和解,则工业产权局将通知异议人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维持异议、缴纳费用、补充异议理由以及提交相关证据等。若异议人未采取前述措施维持异议,则其提出的异议将被视为撤回。
第四阶段 异议答辩
异议人继续异议并提交理由/文件后,工业产权局将通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答辩和相关证据。若申请人未答辩,官方将继续审理。
第五阶段 补充提交证据(非必经)
在申请人异议答辩后,若工业产权局认为有必要,还会开启为期40个工作日的证据阶段,供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
第六阶段 最终陈述(非必经)
在上述程序结束后,若工业产权局认为有必要,还会开启为期10个工作日的最终陈述阶段,供双方当事人提交最终陈述。
若双方当事人在这一阶段有意通过调解或者其他第三方程序(mediation,conciliation or other 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解决争议,则双方可向工业产权局共同申请对异议搁置30个工作日。若逾期双方争议仍未解决,工业产权局将继续异议程序并作出裁定。
最后阶段 异议决定
工业产权局将根据在案资料作出异议决定。针对这一异议决定,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联邦上诉法院民商事法庭(Federal Civil andCommercial Court of Appeals of the Federal Capital)提出上诉。
三、实践经验总结
1.异议程序审理需多久?
阿根廷异议案件的推进主要依靠官方通知,且官方极为重视争议双方通过和谈解决争议。因此,虽然异议的各个阶段时限均不得申请延期,但由于官方通知下发并不严格依照时间规定,所以异议程序时间被无限延长。例如在实践中,在3个月冷却期时间结束后,异议人仍需等待1-2个月时间才能收到官方确认继续异议的通知。而在前述等待官方进一步通知的时间内,争议双方仍可以进行协商沟通。另外由于疫情影响,2020年阿根廷商标异议案件一直处于搁置状态。直至2020年12月14日,官方才重启对商标案件的正常审理工作。因此,考虑到案件积压等情况,异议案件审理时限将被延长。
2.官方对同意函是否绝对接受?
阿根廷官方虽然极为重视争议双方通过和谈解决争议,但官方对双方签署的共存协议仍会进行审查。若审查员认为即使签署了共存协议,但由于双方商标近似度较高,共存于市场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者双方商标共存有其他不利影响时,将不接受共存协议。
3.基础商标状态不确定对异议案件的影响
在异议人据以提出异议的基础商标状态不确定时,如被驳回、被撤销或者被无效,则审查员一般会依职权搁置对异议案件的审理,待基础商标状态确定后再重启对异议案件的审理。
4.法院上诉阶段是否会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
针对异议裁定,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联邦民商事法庭提起上诉,但法院在审理阶段并不会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对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原被告也不得在法院诉讼阶段提交新证据。
5.适用旧异议程序的案件,申请人需每年提交案件说明以维持案件有效状态。
在进行法律修改前,阿根廷异议案件为法院诉讼程序,若双方无法通过和谈解决争议,则商标申请人需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判决异议人异议缺乏依据并撤回异议。由于阿根廷法院严重的案件积压及法官审理经验不足等原因,依照旧异议程序而处于法院审理阶段的异议案件一般推进极为缓慢。实践中,阿根廷法院仍在审理2014年提交的诉讼案件。为了清理旧案并及时更新案件状态,根据阿根廷473/05号法令规定,即使诉讼案件并无实质进展,商标申请人仍需委托外所律师每年向知识产权局提交文件,说明案件进展并要求维持案件有效状态,该提交为强制性要求,需申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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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博览 WEEKLY POINT
专利期补偿的机构间协作问题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韩宏星
摘要:新修订的中国专利法的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在第42条中引入了关于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该规定落地需要不同行政机构主体间的互动协作才能实行。本文就如何在专利行政机构(专利局)和药品审批行政机构(食药监局)两个行政主体间进行协作提出了具体操作程序的建议。
关键词:专利期补偿机构协作
新修订的中国专利法的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在第42条中引入了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第42条第3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众所周知,制药厂商因药品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过程导致专利有效保护期减损,第42条的上述规定对于鼓励新药创新和推动我国新药研发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上述条款要在中国有效落地还有必要在程序和机构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否则就会难以实行。原因很简单,专利期补偿需要确认补偿的期限,补偿期限的计算和确认是由作为药品审评审批的行政主体的食药监局来完成的,而专利期补偿的确定和公布则是由作为专利审查和授权的行政主体的专利局来完成的。换言之,此条款需要两个行政机构的互动协作才能完成。因此有必要根据专利期补偿的程序要求和特点构建有效的机构间协作。
在专利期补偿(或称专利期延长,Patent Term Extension, PTE)这一政策下,补偿日期的审查和计算其实是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在美国,PTE的计算可以归纳为下面的公式【1】:
PTER = (AP-PPIPAP-DDAP) + 1/2 (TP-PPIPTP – DDTP) 式(1)
其中,PTER为PTE可获得的延长天数,AP为审批期天数,TP为测试期天数,PPIP为截至专利授权日的天数,DD为申请人未尽责响应的天数,下角标“TP”和“AP”分别表示发生在测试期和审批期期间的行为。而测试期与审查期之和又被称为强制审查期(RegulatoryReview Period, RRP)。
不论我国在实践中如何规定,上述变量在实际确定PTE时都是需要考虑的,因为测试期相当于临床试验期,审批期相当于药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批的期间(包括药品审评中心的技术审评期间),这些时段对于不同国家来说都是必然要经历的。
另一方面,如何确定这些变量其实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首先,这不是专利局一家行政机构能够容易完成的。因为对于上述临床试验阶段和药监局行政审批阶段(包括药品审评中心的技术审评)所耗费的时间,专利局是不掌握相关数据的。即便药品行政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能够将有关数据共享给专利局,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也会存在很多潜在问题,例如很多时间并不是可以很容易地确定。因此最合理的做法可能应该是:由药监局完成上述各项变量的计算和确定,由专利局负责受理PTE申请、审查并最终确定和公布PTE天数。
总之,在对应性比对和判断以及PTE日期审查和计算等方面,都涉及跨部门的业务处理,因此需要两个行政部门协调完成。在操作上,其实可以充分借鉴美国USPTO和FDA之间的协作机制。例如,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如下的操作程序:
1)PTE申请人(专利权人)在收到药监局上市批准的规定时限内(例如60日)向专利局提交PTE申请;
2)专利局将受理的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移交药监局相应部门并提出进行比对分析所需的申报审批资料;
3)药监局将相关的申报审批资料共享给专利局,专利局完成比对分析和判断,不符合对应性要求的,专利局做出拒绝给予PTE的审查结论,程序终止;符合对应性要求的,专利局将结果通知药监局;
4)药监局负责计算相关变量,根据规定公式计算PTE,并将结果通知专利局;
5)药监局公布PTE计算结果并负责处理申请人的异议和听证事宜;
6)专利局审查PTE申请并将确定的PTE期限予以公告。
上述程序要求专利局和药监局两个行政机构在职责上完成衔接和分工,才能很好地实现PTE制度的审查。
另外,对于上述第3)步骤中专利局在做出拒绝给予PTE的审查结论后,应当在程序上给予申请人异议和听证的机会。
关于上述PTE审查的总体程序及其互动关系见下图。

图 PTE审查的总体程序及其互动关系示意图
为了高效顺畅地完成上述程序,笔者建议在机构设置上做出适当安排,例如保证专人专岗或者成立专门办公室来处理PTE事宜,包括比对和确认对应性,计算和核实PTE天数,处理异议和听证事宜等,以保证程序顺畅运行。
注释
【1】参见:JF Cárdenas-Navia,Thirty years of flawed incentives: an empirical andeconomic analysis of Hatch-Waxman patent-term restoration,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2014, Vol. 29, issue 2: page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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