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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知识产权周讯(2021.05.24)

集佳知识产权周讯(2021.05.24) 广东集佳知识产权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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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项目知识产权信息推送(互联网和物联网产业) 【热点资讯】润滑油和三轮车跨类认定类似,12


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项目知识产权信息推送

(互联网和物联网产业)

 

 

【热点资讯】

润滑油和三轮车跨类认定类似,12年注册商标最高院再审终被宣告无效!;

捐资助学奉献爱心 助力中学教育发展;

商务部:将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关键事项、重点领域、基础平台,地理标志“放管服”迈出新步伐;

中国(江苏)、(无锡)、(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获批成立;

【集佳文章】

“由于政策原因无法建厂投产”能否构成三年不使用免于撤销的正当理由?——第10542265号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分析;

芬兰外观专利制度简介;


 

行业动态 IP NEWS

 

 

商务部:将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日前,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与中国美国商会及部分会员企业代表视频座谈,双方就中美经贸关系、营商环境、外资企业参与“双循环”建设等议题深入交流。

王受文表示,中方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不是自我封闭、自给自足的“内循环”,而是建立在更高水平开放基础上的“双循环”。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都可平等参与。中国将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推动服务业有序开放,积极推动多双边和区域自贸协定的谈判和实施,为各国企业创造更多的合作机遇。

约三分之二的美资企业视中国为优先发展市场

王受文表示,中方持续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强化稳外资政策,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今年中国美国商会发布的《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显示,约半数美资企业认为中国投资环境正在改善;约三分之二的美资企业视中国为优先发展市场,并计划在2021年增加在华投资。这体现了美资企业对中国营商环境的信心。

中方赞赏美商会明确反对美中经济全面脱钩

王受文表示,中方赞赏美商会明确反对美中经济全面脱钩,希望中国美国商会和美国企业家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中美平等互利经贸关系向前发展。

中国美国商会董事会主席葛国瑞,积极肯定了中国在改善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金融业开放等领域取得的进展,表达了会员企业对可预期的中美关系及平等参与“双循环”建设的期盼,希望中美两国重建沟通机制,密切各层级交流,并加强在公共卫生、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日前,《中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报告(2020)》在京发布。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如何做到便民利民?《报告》显示,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

从审查环节上看,截至2020年底,发明专利和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分别压缩至20个月和14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提前完成国务院提出的商标审查周期压缩目标。从知识产权业务办理环节看,目前,专利、商标业务全面实现网上服务,专利、商标电子申请率分别达到98.8%和98.0%。

从整合优化知识产权服务资源上看,目前初步实现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全国27个省(区、市)实现专利商标业务“一窗通办”。

知识产权数据“宝库”可否让公众共享?知识产权信息能否让创新主体“触手可及”?《报告》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快速提升。

据悉,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27个省(区、市)和15个副省级城市设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91%,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由23%增长至27%。国家知识产权局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第三批34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第二批37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已正式运行。第四批51家TISC的筹建也已经启动。到目前为止,我国TISC(含筹建机构)达到102家,实现31个省级行政区域全覆盖,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达到60家,覆盖全国80%以上的省级行政区域。

在基础数据公开方面,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新完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规范(试行2020版)》,发布《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明确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基础数据利用规范。截至2020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拥有国内外专利文献资源总量达到1.83亿条,涉及100多个国家、组织和地区。累计开放商标基本信息5100余万件,总下载用户60.8万人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明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统一公共服务标准,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创新资源高效率配置、高效益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知识产权报)

 

 

关键事项、重点领域、基础平台,地理标志“放管服”迈出新步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更大便利创业创新,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推进地理标志放管服改革,进行了一系列“放管服”改革新举措。

一是抓关键事项,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在福建、海南等12个省市开展试点,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审核批准权下放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核准周期压减一半以上,最快7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审核。

二是抓重点领域,严格地理标志保护,切实“管”出公平。出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政策文件。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组织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强化对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与及时处置。

三是抓基础平台,大力优化政府服务,努力“服”出便利。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统一申请电子平台,地理标志保护申请人可以在线提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电子申请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网上申请,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阅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法规、检索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信息、查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信息等全方位、全流程服务。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坚持高标准管理、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夯实保护基础、健全保护体系、加强行政保护,确保“放管服”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中国(江苏)、(无锡)、(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获批成立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建设中国(江苏)、中国(无锡)、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全国在建和已运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达到49家。

三亚保护中心面向海洋和现代化农业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是海南省布局建设的第一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支持地方优势产业升级和核心科研能力集聚,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集佳动态 UNITALEN ACTIVITY

 

 

润滑油和三轮车跨类认定类似,12年注册商标最高院再审终被宣告无效!

 

近日,集佳律所代理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公司”)针对淮安市海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注册的第4699087号“淮海”商标提起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在最高法院获得再审胜诉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诉争商标指定的第4类润滑油、发动机油与淮海公司的二件引证商标指定的第12类三轮车、摩托车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不违反原商标法28条。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润滑油、发动机油是三轮车、摩托车的备品配件,经常在摩配市场或汽车修理厂销售,两者具有一定联系,认定为类似商品,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原商评委作出的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得以维持。

基本案情

淮海公司是中国知名的车辆生产企业,自其前身徐州市两山口车辆厂于1976年开始经营以来,“淮海”即被作为其车辆产品的品牌。经过40余年发展,淮海公司所生产的助力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已成为行业知名产品。

海润公司于2005年6月6日在第4类的“工业用油;发动机油;乳化油;白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于200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

淮海公司引证其在先注册在第12类“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商品上的第4489518号“淮海HUAIHAI及图”商标与第12类“三轮车”商品上的第313958号“淮海HUAIHAI江苏徐州及图”商标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经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海润公司不服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诉争商标由文字“淮海”构成,完整包含于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方面差别较大,不构成类似商品。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有效。淮海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淮海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委托集佳律所代理其参加再审诉讼。集佳律师从商品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等方面入手,论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证据和论述最终被最高法院采纳。

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考虑商标标识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

关于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诉争商标的“淮海”文字是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和呼叫,近似程度高。

关于商品的类似程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发动机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配合使用、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关联性。

关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从淮海公司长期的经营状况及产品销售情况,足以说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关于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海润公司与淮海公司距离较近,应当知道淮海公司的引证商标。同时海润公司将淮海公司在先商标中的图形申请注册商标,进一步证明海润公司攀附淮海公司商业的主观意图。

因此,最高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中还特别提到,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则上不需要考虑在后申请的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及其知名度,特别是海润公司具有进一步攀附淮海控股公司商誉的情况下,更不能保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有效区分。因此,对于海润公司应当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的主张,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再审判决明确了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时,除了一般应考虑的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以外,还应当考虑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其中关于商品类似程度,即便相关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同类别的商品,如具有搭配使用的关系,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高度关联,也应当认为属于类似商品。

同时,该案再审判决关于稳定市场秩序抗辩的相关评述,对于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捐资助学奉献爱心 助力中学教育发展

 

近期,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吉林省慈善总会捐赠100万元,用于为吉林市实验中学学子提供帮助,促进中学教育发展。近日,集佳被吉林省慈善总会授予“2020年度慈善捐赠突出单位”荣誉称号。




集佳于2017年在吉林市实验中学设立公益助学基金——“马淑梅教育奖励基金”,每年捐赠50万元,用于资助贫困学生读书,奖励优秀毕业生,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多年来,该基金已累计为吉林市实验中学数百位学子提供了奖励和资助。同时,基金还辟出专门款项给孩子们提供实践活动的机会,希望同学们通过研学活动,让求知的渴望不断壮大,希望每一位学子通过不懈的努力,成长为最优秀的自己,成长为有社会责任感、有担当的人。



责任于心,担当于行。作为一家有温度的企业,集佳在用心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同时,也一直自觉承担各项社会责任,热心参与各项公益事业,发扬行业担当精神,坚持不懈用爱心回馈社会。尤其是在教育领域,集佳不仅重视专业人才培养,通过爱心奖学金、集佳班、提供社会实践等方式与中国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众多高校合作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更是特别关注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长。目前,集佳已援建13所希望小学,并多次进行回访,持续关注孩子们的学习和成长,了解学校和孩子们的真实所需,提供最有效的帮助。同时,集佳设立了多项助学基金,对多所小学、中学、技术学校等提供帮扶。集佳期望,通过一点一滴的帮助,让孩子们的生活和学习更加丰富多彩,让他们感受着爱的力量,怀抱希望,用优异的学业报效祖国,用同样的关爱回报社会。




初心为引,使命在肩。未来,集佳将进一步拓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度和广度,在公益之路上笃定前行,为公益事业贡献更多能量

 

 

法眼观察 LAWYER’S ANALYSIS

 

 

“由于政策原因无法建厂投产”能否构成三年不使用免于撤销的正当理由?——第10542265号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分析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吴连瑜

 

【案情介绍】

第10542265号“万达WANDA”商标在2018年7月3日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商标权利人香啦啦(龙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不构成商标使用,并在2019年4月20日作出撤销商标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409号决定。香啦啦(龙海)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在2019年5月5日申请撤销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下发商评字[2020]第0000051762号《关于第10542265号“万达WAN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并再次认定香啦啦(龙海)食品有限公司未对第10542265号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对第10542265号商标予以撤销。

【案情分析】

第10542265号“万达WAN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由香啦啦(龙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于2012年2月28日申请使用在第30类“蜂蜜;馅饼;冰淇淋;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并在2013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第10542265号“万达WANDA”商标在2018年7月3日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因此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提供使用证据阶段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授权龙海市真好意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

2、龙海市真好意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漳州市龙文区正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印刷标有引证商标的包装盒;

3、产品实物照片。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2015年4月27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

2、2016年3月25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3、2018年6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一、申请人在提供使用证据阶段提供的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有过真实、合法、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

结合申请人在提供使用证据阶段提供的证据显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龙海市真好意食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区正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与其提供的发票无法对应,发票金额模糊无法辨识,发票上货物名称为“食品包装膜”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照片无法显示商标使用人及使用时间。申请人未提供复审商标产品的销售相关证据来佐证上述证据,仅凭借产品外包装印刷及产品照片也无法说明复审商标产品的实际销售和投放市场情况。可见,申请人在提供使用证据阶段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62号《关于第10542265号“万达WAN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中,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食品包装膜”购销合同及发票只能证明被许可人龙海市真好意食品有限公司在为“万达”商标在馅饼商品上的使用做准备工作,不能证明其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了销售,且提交的产品及包装图片未体现时间要素。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自身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二、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所主张的“由于政策原因无法建厂投产”不能构成三年不使用免于撤销的正当理由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主张由于所在地政府的原因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建厂投产,因而不能使用复审商标。商评字[2020]第0000051762号《关于第10542265号“万达WAN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中,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所称基于所在地政府原因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建厂投产,从而导致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理由不能视为《商标法》关于停止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为何还是没有得到知识产权局的支持,这需要从《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可以成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免于撤销的正当理由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阐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列举的可以成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免于撤销的正当理由包括:(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首先,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获得商标权利后发生了商标权利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于商标权利人无法将商标进行使用的情形。很显然,本案并不属于该情形。

其次,政府政策性限制总的来说就是受政府政策的影响。比如:政府的征收、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导致商标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判断申请人所述“由于征地原因无法进行正常建厂投产”是否属于“政府政策性限制”需要先确定该条款中“政策性限制”的含义:政策是在一定时间内的历史条件和国情条件下,政府推行的现实政策,具有时效性。政策性限制是指政府一段时间内临时地、偶然性地对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在这段时间内注册人无法进行相关经营,导致注册商标没有使用,但不排除限制解除后使用注册商标的可能性。如在“宝岛及图”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政策性限制包括对商品生产、销售的限制,以及商标权人经努力无法改变的政策性文件或要求等。海南红塔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形,系政府有关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出于政策考虑对卷烟品牌生产的限制,客观上导致商标权人海南红塔公司无法将复审商标投入商业生产使用,具有正当理由

但是申请人所述“由于征地原因无法进行正常建厂投产”并非是政府对于特定行业经营内容的限制,且申请人亦可通过其主观努力并采用其他方式实现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如申请人已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但是申请人并未提供具有证明力的使用证据。笔者认为这并不属于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而应该归责于申请人对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怠慢。

再次,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本案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企业均属于营业状态,本案并不属于该情形。

最后,本案申请人既无法提供对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未使用的正当理由,且本案并不属于“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笔者认为,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及提供使用证据阶段的证据彼此矛盾,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由于政府原因无法正常建厂投产,但是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在2016年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龙海市真好意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因此申请人的厂房建设与否并不影响被许可使用人对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即便认为该许可事实真实存在,但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具有证明力的使用证据证明被许可使用人对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所主张的“由于政策原因无法建厂投产”不能构成三年不使用免于撤销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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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博览 WEEKLY POINT

 

 

芬兰外观专利制度简介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何佳

 

由于欧盟外观不实审,注册周期短,且其保护可自动覆盖全部欧盟成员国,因此在实务中,单独在某一个欧盟国家申请外观专利的案例已很少见。但一些特定的申请人还是会选择单一进入某些国家并希望对其外观专利制度进行了解,本文将对芬兰外观专利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申请文件语言及附图要求

作为主管单位,芬兰专利注册局(Finnish Patent and Registration Office,PRH)接收来自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在线提交的和纸质版的外观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使用语言应为芬兰语或为瑞典语。由于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取决于外观设计的呈现方式,因此一件外观设计的附图显得尤为重要。在芬兰,申请人可以提交图片或线条图。然而,有些申请人也会随附样品一并提交,对于此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件外观申请,附图是必需而提供,样品不是。如果申请人仅提交了样品,随后需要补交附图。如果提交的样品和附图不一致,以样品为准。对于样品芬兰专利局的要求为,样品本身由不会变质的耐用且无害的材料制成,其任何一边的尺寸均不得超过40厘米,其重量不得超过4千克。

 二、专利申请请求保密&延迟公开

如果申请人需要继续开发其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请求最长六个月的专利申请保密。专利申请保密延长了审查周期,以致专利不被注册和公布。申请人在保密阶段可以撤回该专利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可以重新提交一件外观申请,而不会破坏其新颖性。

三、可选式检索

申请人在提交外观申请前可自行进行检索,或请求芬兰专利局进行有偿检索。但芬兰专利局进行的检索为“有限”检索,仅检索在芬兰已经注册的和被删除的申请,不包括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外观专利检索。专利局仅会将有可能阻碍授权的外观申请列出,而不会给出任何倾向性意见。

 四、审查程序及周期

对于一件外观申请,审查员通常会审查外观的分类、附图、该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新颖性和是否满足个性化特征等准予注册的条件。如果符合注册要求,专利局会在每月月中时进行公布,专利权人也会收到注册证书。根据芬兰专利局公布的信息,外观的审查周期平均约为五个月左右。

如果外观设计不符合注册要求,则专利局会下发审查意见,通常审查意见仅下发一次(也有下发多次审查意见的情况),审查意见也会涉及到诸如补缴费用和提交委托书等相关事宜。对于下发的审查意见,申请人有两个月的答复期限。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则申请将被驳回。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前可以提出两个月的延期答复请求。第一次延期答复请求无需任何理由。申请人错过答复期限造成专利申请被驳回,可以请求恢复权利,该权利恢复请求仅有一次机会,恢复权利请求官费为EUR 55。

如果该申请不满足注册的条件,申请人有一次听证的机会,如果申请人还是无法克服设计缺陷,则申请将被驳回。如果申请人对于驳回决定有异议,则可以向芬兰市场法院(Finnish Market Court)及芬兰最高行政法院(SupremeAdministrative Court)提起上诉。

 五、授权后异议

对于已经注册的外观专利,自专利公布起有两个月的异议期(不可延),任何一方均可以针对注册的外观专利提出异议。专利局会将异议转达专利权人,并给出两个月的期限进行答辩。专利局会将双方的答辩进行交换,每当一方提供新的证据时,都会有两个月的期限进行答辩。当没有进一步的陈述及证据提交时,专利局将开始处理异议程序。专利局会根据申请文件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决定,如果败诉一方对该决定有异议,则可以向芬兰市场法院提起上诉。

 六、外观专利保护期限

外观专利的保护期自注册日起算,五年的有效期,申请人可以请求每五年续展一次,最长保护期为25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芬兰《注册式外观设计法案,Registered Designs Act》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授权的外观专利仅为复杂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用来复原一个复杂产品的原貌时,它的最长保护期限为15年。申请人可以提前缴纳续展费,但不得早于期限前一年,最迟不能超过到期日后的六个月。

 七、芬兰外观专利制度汇总

申请文件语言:芬兰语或瑞典语

附图要求:图片或线条图均可

审查制度:注册制,但要满足新颖性和个性化特征的要求,会下发审查意见

审查周期:平均约为五个月

保护期限:保护期自注册日起算,五年有效期,申请人可以请求每五年续展一次,最长保护期为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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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00年成立,依托北京总部的专业人才资源和先进管理经验,经过20多年稳定快速的发展,现已成为广东地区专业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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