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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推介 | 商业秘密与剩留知识 广东集佳知识产权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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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剩留知识

剩留知识是商业秘密体系的一个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概念,一些学术材料中也称之为“头脑知识”或直接描述为员工基本知识、技能和经验。在Scott Kline与Matthew Floyd的著作《Managing Confidential Relationship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nsactions: Use Restrictions, Residual Knowledge Clauses, and Trade Secrets》中这样归纳:“剩留知识,是指在雇佣、许可等合同履行过程中,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所掌握的并以无形形式(不包括书面或磁带、磁盘等其他有形文件形式)存储在大脑中的信息(如技术诀窍、经验、想法、概念、工艺等)。只要没有为了日后的再次利用而刻意去记忆,接触到这些信息的当事人就可以在将来的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和维修等过程中自由使用这些剩留知识,另一方合同当事人不得限制对方对这种信息的使用。”

剩留知识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平衡劳动者的学习权利、就业自由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作为企业的员工,在能够接触或者实践企业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其自然存在知识的学习,技能的熟练和经验的积累。这种积累塑造了员工的工作能力,也已经内化为员工的技术常识、技能经营或者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难以与员工剥离的。如果员工没有签署竞业限制条款,那么其就业和在新工作岗位使用这些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权利就不应该受限。这是对劳动者学习成长的权利和就业发展的权利的一种保护。

通常来说,区分员工剩留知识与企业商业秘密有以下两点:

(一)剩留知识往往是无形的,没有载体的,存在于员工脑海中;商业秘密则多数在图纸、文件资料等载体上记录和转移。如果与员工留存企业认定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文件,是不能以剩留知识抗辩的。

(二)当然,商业秘密也可以通过刻意记忆来记录,并通过记忆的内容默写或绘制出来,这种刻意记忆从而再次利用的信息,也不能视为剩留知识。

我国在法律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剩留知识的相关内容,但是最高院在“山东食品公司等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指出:“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因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赢得客户信赖并形成竞争优势的,除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外,并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个案件为剩留知识抗辩的司法实践做出探索。

对于企业来说,员工在工作当中自然的积累剩余知识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想要最大限度的保护商业秘密,尤其是尽可能明晰剩余知识与企业商业秘密的边界,就需要构建相对完成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通过保密协议约定商业秘密范围,梳理清楚密点和密级,对商业秘密的载体进行妥善的管理,以便在未来可能的商业秘密纠纷中顺利的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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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00年成立,依托北京总部的专业人才资源和先进管理经验,经过20多年稳定快速的发展,现已成为广东地区专业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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