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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推送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实务浅析

今日推送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实务浅析 广东集佳知识产权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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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实务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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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龙满濠(资深知识产权顾问)

从2019年加入集佳知识产权,曾就职于国内知名咨询公司。在集佳工作期间,为企业提供国内外商标规划、布局、管理、保护方案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申请、挖掘、布局、导航、FTO等服务;熟悉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及无形资产转化;熟悉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器械、互联网、地产等行业,长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顾问服务。



前情


提要


受限于认知的局限性以及行政效率的考量,全球各国的专利授权体系均无法确保所有被授予的专利权都百分之百地完全符合各项法定授权要件。

因此,为有效平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设立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既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针对已授权专利所提供的一项重要“挑战”机制,还是专利确权体系中的核心环节,旨在对专利授权行为进行事后监督与纠偏,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关键环节进行剖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更为精准与实用的策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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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性质和审查原则


准确理解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属性及其所遵循的原则,是有效参与该程序的基础。

1.1 无效请求的性质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无效”

此程序旨在纠正授权瑕疵,确保专利权授予的合法性,维护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同时赋予社会公众对瑕疵专利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形成对授权行为的制衡机制。

1.2 审查原则

(1)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实务提示: 此原则的关键在于“相同理由和证据”。若请求人提出新的、在先决定未审查的理由或证据,或因时限等客观原因未被考虑的情形,不适用此原则。因此,首次提出无效请求时,务必全面梳理所有可能无效的理由与证据,力求一次性解决问题。

(2)当事人处置原则:①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②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③专利权人主动缩小保护范围且修改文本被合议组接受时,视为其承认超出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无效,请求人针对该部分的举证责任免除。

(3)保密原则:①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部门负责人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②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

实务提示:该原则提示当事人,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避免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合议组成员的个人观点。所有程序性沟通均应通过官方正式途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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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技术方案,申请人需在发明、实用新型或双申请策略(同日提交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抉择,核心考量如下方面:

2.1 委托手续

若专利权人委托多家代理机构,需书面指定唯一收件方。未指定的,以最先委托的机构为准。

实务提示:为避免通知延误,建议提前书面明确收件机构。

2.2 特别授权

对于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3)代理人代为和解;

(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实务提示:上述事项的特别授权是强制性的法律要求。当事人在签署委托书时,务必仔细核对授权范围,确保代理人有权处理相关事务。尤其在专利权修改和和解等对专利权产生实质影响的决策上,当事人应与代理人充分沟通,确保授权明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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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3.1 审查范围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专利权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的情形进行审查,但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3.2 请求人举证期限

(1)请求人应当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未具体说明的,合议组不予考虑

(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于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3)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②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正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实务提示:请求人在提交无效请求前,应周密部署,充分搜集、整理和分析证据。对于可能存在的补充证据情形,应提前规划,并严格遵守法定和指定期限。

3.3 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实务提示:专利权人可准备简要说明(按期提交)与详细说明(口审时提交),避免过早暴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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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在审查决定作出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4.1 修改原则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专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2 修改方式

(1)权利要求的删除

(2)技术方案的删除

(3)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4)明显错误的修正

其中后两种方式,仅在下列三种情况的答复期限内可以进行修改:

①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②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③针对合议组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实务提示: 专利权人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在专业代理人指导下,认真分析无效理由和证据,审慎评估修改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并严格对照上述原则进行。不当或不符合原则的修改,不仅可能不被接受,还可能进一步暴露专利权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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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及效力


5.1 类型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5.2 效力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无效无追溯力(已履行的许可合同等一般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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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效结果不服的救济


《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具体管辖地:不服无效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的,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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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精细化管理与风险规避


无论作为请求人还是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均需进行精细化管理,并注重风险规避。

7.1 请求人策略:证据先行,精确打击

证据准备充分,规避逾期风险: 证据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生命线。在提起请求前,务必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彻底的搜集、整理与分析,确保其关联性、合法性与证明力。

尽可能在提交请求时一并提交所有关键证据,并详细阐述其与无效理由的对应关系。

关注专利权人答复时限,灵活调整策略:了解专利权人的答复时限,有助于预判对方可能采取的防御策略,从而提前准备反驳意见或补充证据。例如,若预计专利权人可能修改权利要求,可提前研究权利要求的范围,以及涉案产品/方法与权利要求范围的关联性以及其可能修改的方向,并准备相应的反驳理由。

7.2 专利权人应对策略:积极防御,审慎操作

及时答复,分步提交材料: 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务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可考虑分阶段提交材料的策略,既满足时限要求,又为后续策略调整预留空间,避免过早暴露防御布局。

修改文件严格遵循原则,避免衍生风险: 修改专利文件需在专业代理人的指导下,审慎评估必要性与可行性,确保修改符合法律规定,并能有效应对无效理由。不当或不符合原则的修改,不仅可能不被接受,甚至可能引入新的风险,例如在专利侵权判断程序中被利用等。

7.2 共性注意事项:规避“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 再次强调,若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将大概率被驳回。因此,在首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务必全面考量所有可能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力争一次性解决争议。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一项高度专业化、流程严谨的法律程序。无论是主张专利权无效,还是维护自身专利权,均需充分的法律准备和专业的技术配合。本文旨在提供策略指引,具体案件仍需依据个案情况进行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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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佳知识产权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00年成立,依托北京总部的专业人才资源和先进管理经验,经过20多年稳定快速的发展,现已成为广东地区专业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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