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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远离“套路贷”系列宣传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远离“套路贷”系列宣传二 信泰保险山东分公司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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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意见。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1.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2.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新闻网


信泰保险山东分公司提醒您:远离“套路贷”,不要成为黑恶势力的帮凶,如若发现可疑线索,欢迎积极举报,方式如下:

hgjfxglb-sd@sinat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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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7年5月18日注册登记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于浙江杭州,注册资本50亿元,可经营各类人身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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