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广东省化州市的民营企业在大力发展“三高”农业的形势下,利用城市居民热衷农业投资,而相关农业项目融资管理不严格等情况,以共同经营果园的名义,先后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多地进行招商活动,有的还在当地设立了分公司,采取向出资人出具股东权益证方式,承诺如投资果园开发,将获得定期收益,从而吸引了大批投资者。6年时间里,共对外签订合作开发果园合同8600余份,开发果园44000余亩,集纳人民币4.5亿余元,涉案人数5200多人。
三家企业以合作开发化州当地的山地为名,先向农民承包山地进行整体开发,然后以五亩为一个单元对外进行售卖,约定果园产生效益后开发商得利20%,集资者得利80%。由于监督管理机制的缺失,开发商随意挥霍和恶意转移集纳到的资金,加上荔枝、龙眼等水果价格大幅下跌,开发商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中的收益责任,造成集资者利益受损。
作案手段
一是利用地方政府对农业开发项目的支持大做文章,坚定了投资者的信心,使企业在较短时间里在全国各地顺利实施招商活动。
二是在进行招商活动和广告宣传时,过分夸大了收益情况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
三是虚增注册资金,造成企业实力雄厚的假象,掩盖经营危机。
防骗小贴士
1.以共同经营农作物名义,吸引群众投入资金认购、认养,实际并不交付或不完全交付实物,投资回报也与种植物数量无关的行为,均为非法集资。
2.投资理财一定要认准正规持牌金融机构,不要被企业通过宣传政府背景、虚增注册资本等方式刻意营造的实力雄厚的假象所迷惑。
3.任何承诺高额回报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要被企业“高息”“高收益”等虚假宣传误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