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汪某某系某某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利用虚假出资成立的壳公司,在实际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诱骗投资者与其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方式为:投资者以租养或代养方式,以每组1万元的价格购买汪某某提供的蚁种,汪某某承诺以35%~80%的年利息回收蚂蚁,每37天返还本息一次,分10次返清本息。同时,汪某某还在辽宁各地大肆聘请当地人员设立分公司、代办点,并支付吸收资金额5‰左右的提成,迅速扩大了集资范围。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汪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与投资者共签订10万多份合同,非法募集资金29.95亿元。
作案手段
一是豪掷巨款,制造声势。在报纸、电视台发布广告,制造大量“软新闻”,宣传企业形象,给人实力雄厚的假象,还通过庆典、赞助活动等方式,获得机会和领导、明星合影,增加公众的信任度。
二是假借实业,实为行骗。先制造一个蚂蚁养殖神话,向投资群众宣传蚂蚁产业利润如何之高,使得投资者相信所投资本金和利息能够保障。而实际上,集团注册资本均为虚假出资,集团下的六家企业均经营惨淡。到了后期,随着养殖户越来越多,有一半的养殖户没送蚁种,但养殖合同依然有效,到期返款。
三是设代办点,铺集资网。为迅速扩大集资范围和增加集资金额,在各地设立分公司,采取支付集资款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迅速发展分公司负责人,在辽阳、营口、本溪等地开办了几十个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再下设代办点、经销处、咨询处等,触角伸向最底层的熟人社会。
防骗小贴士
1.以养殖动物等名义,吸引群众投入资金认购、认养,实际并不交付或不完全交付实物,投资回报也与养殖动物无关的行为,均为非法集资。
2.投资理财一定要认准正规持牌金融机构,不要被企业通过发布广告、明星代言、设代办点等方式刻意营造的实力雄厚的假象所迷惑。
3.任何承诺高额回报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要被企业“高息”“高收益”等虚假宣传误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