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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个税申报新变化!

快看!个税申报新变化! 广东联大物资集团
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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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2个用人单位以上拿工资,到底需要申报几次个税?




在2个用人单位以上拿工资


到底需要申报几次个税?


以往,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除了所在的单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以外,个人自己还需要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需要个人到税务大厅办理个税申报,此过程中带来了较多麻烦。


然而,这次个税修正草案提到: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属于自行申报的范围,对于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再属于按月自行申报的情形,而是由各任职受雇单位,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即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可知,个税申报流程已逐步简化,给纳税人带来巨大的方便。同时,也更易于税局对个税的管理及征收。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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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联大产业链,筑物资生态园。广东联大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联大物资集团),是目前广东极具市场竞争力的物资产业链供应平台(主营物资为建筑钢材、建筑模板、建筑木方、电箱桥架等),致力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物资供应综合解决方案和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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