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6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下称“送审修改稿”),正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时间是2021年11月30日。

《条例》分为8章51条,除总则及附则以外,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通行规则、停放与充电、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禁止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条例》要求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对于有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驾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
电动车或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
记者发现,送审修改稿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概念。送审修改稿指出,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此外,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
(二)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三)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四)驶入机动车道,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除外;
(五)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八)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九)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禁止驾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后方可上路
新建小区应配套停放充电场所
来源公众号:邮证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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