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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组装调试地构成侵权行为地及相关侵害方法专利发明案件的管辖
——(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36号
裁判要旨
1. 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设备需经组装调试才能形成完整技术方案的,组装调试地属于制造行为地。
2. 对于与设备使用相关的专利方法,被诉侵权人在组装调试过程中实施该方法具有高度可能性,达到管辖权异议阶段可争辩程度的,组装调试地可作为管辖依据。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权异议 方法专利 侵权行为地 机器设备组装调试地
基本案情
华某公司主张晶某公司生产的抛光机固化其"抛光垫修整方法"专利,在客户中某天津公司处安装调试时构成侵权。晶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制造地在北京市,天津市非侵权行为地,要求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晶某公司招股说明书证实抛光机需在客户生产线安装调试,且其自认因设备体积大将模块拆分运至中某天津公司组装。组装调试行为系制造行为延伸,实施被诉侵权方法具有高度盖然性,达到管辖权异议阶段可争辩标准。因此,天津市作为组装调试地构成侵权行为地,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裁定撤销原裁定,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9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条
裁定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36号裁定: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3知民初84号民事裁定,案件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认定组装调试行为实施地可作为侵害方法专利案件的管辖连结点,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