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落实“十五五”规划关于科技金融的部署,我国于2018年启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创新企业CDR是以境外股票为基础,在境内发行的权益证券,对完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试点阶段个人和企业投资者需关注持有及转让环节的税收政策。
作者:宋兴义 梁富山
个人与企业投资创新企业CDR的税务处理要点
个人持有环节税务规定
根据8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持有CDR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税;
2. 持有1个月以上至1年(含):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持有1个月以内(含):股息红利全额按20%税率计税。
限售CDR解禁前股息红利按50%计入应税所得;解禁后按上述规则执行,持证期自解禁日起算。
个人转让环节税务规定
1. 个人转让CDR差价所得:2026-2027年暂免征收个税;
2. 转让限售CDR: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税;
3. 增值税:个人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收;
4. 印花税:自2023年8月28日起,出让方按成交金额0.5‰(原1‰减半)缴纳。
企业持有环节税务规定
1.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所得暂不征企业所得税;
2. QFII/RQFII:股息红利按10%税率缴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税收协定;
3. 其他企业:连续持有CDR满12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环节税务规定
1. 企业所得税:
• 公募基金:转让差价所得暂不征税;
• QFII/RQFII: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
• 其他企业:按常规规则计税(社保基金等政策性机构享受特定免税);
2. 增值税:公募基金、QFII/RQFII转让差价暂免,其他企业一般应税;
3. 印花税:同步执行0.5‰减征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中国|【公告2026年第8号】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