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浙江高院在舟山启动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发布《2025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1.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 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慢某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磅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 路某公司与深圳棒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 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 吴某某与张某、娄某某、申某某、鲁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6. 严某进与温州市优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7. 象山恒某印染有限公司等八公司与宁波正某电力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8. 聂某、梁某荫、胡某菊、深圳市天某国际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9. 朱某丹、汪某婷侵犯著作权罪案
10. 浙江谦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行某信息科技与多家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认定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明晰AI服务行为边界,对规范AI应用、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入选《电子商务法领域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报告》。
裁判要旨
AI技术中立不豁免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判断行为正当性需考量:是否属生成式AI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是否具指向诱导性、是否属营利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3396号;二审:杭州中院(2025)浙01民终3998号
案情介绍
行某公司经营"小某书"平台,依托真实用户分享构建内容生态。名某公司等提供"小某书种草文案"AI生成服务,以"符合小某书调性"为宣传语,行某公司主张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AI服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20万元。杭州中院二审认为,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损害平台内容生态与竞争秩序,但因损害证据不足,改判赔偿10万元。
二、浙江淘某网络与浙江慢某网络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确立数据权益分层保护规则,通过区分数据公开程度与使用场景界定行为边界,遏制数据盗用,引导市场主体合规利用数据,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
裁判要旨
1. 公开数据的不当获取使用若超出合理范围、违背诚信原则,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2. 以Cookie等技术绕开平台防护获取数据并销售,破坏网络安全、泄露商户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数据使用正当性需考量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过度透明化损害中小微企业利益,破坏良性竞争。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中院(2024)浙02民初562号
案情介绍
原告淘某、天某平台运营电商服务,存储大量商品数据。被告通过盗用用户Cookie突破平台风控,爬取商品数据并销售"价格监测""销量推算"服务,原告主张2000万元赔偿。
裁判内容
宁波中院认定被告获取及使用数据行为违反商业道德:突破Robots协议爬取非公开数据;销售精细化数据引导低价监控与知识产权投诉,妨害良性竞争。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一审生效。
三、路某公司与深圳棒某文化传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厘清二手商品改造翻新中的商标权利用尽规则,平衡商标权人、消费者与绿色环保产业利益,为循环经济提供明确行为指引。
裁判要旨
商标权利用尽抗辩成立需满足:商品确为正品、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明确告知翻新、不致来源混淆。改造商品若保留原商标且破坏来源识别功能,权利用尽抗辩不成立。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中院(2023)浙01民初1248号;二审:浙江高院(2024)浙民终1159号
案情介绍
路某公司享有"LV"等知名商标权利。棒某公司将废旧奢侈品包拆解改造,在新包显著位置使用近似标识销售,并标注"THIS IS NOT LOUIS VUITTON",路某公司主张500万元赔偿。
裁判内容
杭州中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赔105万元。浙江高院二审认为,二手包改造后已非原商品,继续使用商标破坏识别功能致混淆,权利用尽抗辩不成立,维持原判。
四、华某科技与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严惩直播带货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明确不当引流构成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促进直播行业有序发展。
裁判要旨
商标指示性使用须遵循善意合理必要原则。直播主体以引流为目的全方位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即便销售少量正品,亦超出必要范围,不构成指示性使用。
案例索引
一审:衢江法院(2024)浙0803民初1192号;二审:衢州中院(2025)浙08民终563号
案情介绍
华某公司享有"华某"驰名商标。大某公司等未经许可,使用抖音账号发布含"华某"标识视频引流,在装修相似直播间多场景突出使用商标销售纽某手机,主张110万元赔偿。
裁判内容
衢江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110万元。衢州中院二审认为,使用行为远超指示必要范围,全额支持原判。
五、吴某某与张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否定论文买卖学术不端行为,区分共同侵权责任,彰显司法维护科研诚信、净化学术环境的鲜明态度。
裁判要旨
1. 论文买方署名发表、卖方提供服务均构成侵权,应连带赔偿。
2. 通讯作者未参与侵权行为不知情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需配合撤稿。
3. 未歪曲作品的修改侵害修改权;本质性改动致思想情感被篡改,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中院(2023)浙02民初611号;二审:浙江高院(2024)浙民终1090号
案情介绍
吴某某享有课题组论文著作权。张某委托公司代写代发论文,将涉案论文经鲁某某转卖篡改投稿,署名张某等,吴某某主张15万元赔偿。
裁判内容
宁波中院一审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部分损失。浙江高院二审改判:张某、申某某停止侵权并道歉;张某赔偿7.5万元,申某某连带赔偿2万元,鲁某某赔偿1.5万元。
六、严某进与温州市优某电子商务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明确捐献原则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边界,保障社会公众信赖利益,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
仅记载于说明书而未纳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对社会公众的"捐献",不得适用等同原则纳入保护范围。
案例索引
一审:温州中院(2024)浙03知民初58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终97号
案情介绍
严某进系"线性连接装置"专利权人。优某公司销售挂钩产品,被诉技术方案中底座连接方式为"一体化"而非专利"连接孔",严某进主张3.5万元赔偿。
裁判内容
温州中院一审认为专利说明书记载"其他联接方式"但权利要求限定"连接孔",视为排除该技术方案,被诉产品不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强调权利要求公示作用。
七、象山恒某印染等与宁波正某电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细化不公平高价行为认定规则,明确长期性定价机制需审查商业合理性,彰显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司法导向。
裁判要旨
1. 单方定价不直接构成滥用。长期定价机制需评估商业合理性及价格是否在竞争性合理区间。
2. 规制不公平高价重在维护竞争秩序,需考量反竞争效果与投资积极性平衡。
3. 通过纵向横向价格比较、成本利润分析认定高价行为,短期高价需谨慎认定侵权。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中院(2022)浙02知民初28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862号
案情介绍
八公司诉称正某公司作为区域唯一供热企业,以不公平高价销售蒸汽,请求退还多付567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内容
宁波中院一审认为:汽价波动与煤价变动趋势相符,2021年11月高位汽价具合理性,新煤汽联动公式成本参数合理,驳回诉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认定定价机制具备商业合理性。
八、聂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入选理由
本案精准认定跨境电商领域货物真假掺卖的犯罪数额,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高效救济权利人,全链条打击知产犯罪。
裁判要旨
1. 货物真假掺卖无法确定销售金额时,以查清的向上游采购金额作为非法经营数额,货款支付不影响认定。
2. 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须对犯罪行为明知且起决定作用方追究刑责。
案例索引
一审:义乌法院(2024)浙0782刑初1646号;二审:金华中院(2025)浙07刑终398号
案情介绍
天某公司在"特殊监管区"经营跨境电商,采购并销售掺假Givenchy散粉等化妆品,采购金额至少4000万元(其中Givenchy散粉超100万元),海关查扣货值600余万元。
裁判内容
义乌法院认定非法经营数额400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罚金1500万元及刑罚,并赔偿权利人12万元。金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朱某丹、汪某婷侵犯著作权罪案
入选理由
本案严惩跨境盗版微短剧犯罪,为文化"走出去"提供司法保障,护航微短剧健康出海。
裁判要旨
1. 对境外实施但涉境内主体的跨境侵犯著作权犯罪,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
2. 需严格审查作品权属及可保护性,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及情节。
案例索引
一审:嘉兴南湖法院(2025)浙0402刑初429号
案情介绍
朱某丹等开发"Live Shorts"等APP,向境外用户付费提供嘉兴九某公司65部盗版短剧4900余集,非法获利39万余元。
裁判内容
南湖法院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没收作案工具。判决生效。
十、浙江谦某文化传媒与玉环市监局行政处罚案
入选理由
本案明确媒体标识混淆行为认定标准,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傍名牌"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
裁判要旨
擅自使用具影响力媒体标识引人误认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量罚适当应获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玉环法院(2024)浙1083行初63号;二审:台州中院(2025)浙10行终151号
案情介绍
谦某公司未经许可制作含"浙江卫视""中国蓝TV"等标识墙牌及贴纸,冒充"台州三套公共频道"招揽客户,收取服务费6.1万元。
裁判内容
玉环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强调执法符合比例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