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世界里的汽车到虚拟世界的游戏载具,当商标使用场景拓展至虚拟领域,商标权的边界如何界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首例涉虚拟商品商标侵权案,明确虚拟/数字场景擅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侵权,有力维护元宇宙经济健康发展。
实体商品商标保护边界能否延伸至虚拟空间?
某汽车科技公司是汽车品牌“
乔治巴顿”(G.PATTON)在中国唯一的合法权人,持有相关第12类注册商标。某实业公司等未经许可,大量使用近似标识“
G-PATTON”“
”等,从事汽车制造销售及虚拟游戏品牌联名活动,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游戏中的虚拟汽车模型与真实汽车不属于同类商品,授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鉴于其他实体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二审明确虚拟场景商标侵权标准
虚拟与实体商品可构成类似商品
杭州中院认定,二者虽有差异但存在关联:虚拟载具模拟驾驶功能与汽车用途交叉;游戏玩家与汽车消费者群体部分重合;公众易将品牌联名误认为存在授权关系,导致混淆可能。
擅用商标割裂权利联系
鉴于“乔治巴顿”商标知名度,某实业公司在游戏中使用相同标识并宣称“官方授权”,割裂了商标与权利人指示关系,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改判支持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100万元全额赔偿。
元宇宙时代商标保护司法指引
虚拟可跨“界”,商标不越“界”
徐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指出:元宇宙场景需突破传统商品类别框架,重点审查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关联性。当相关公众易混淆来源时,应视同类似商品。司法须为虚拟空间划清商标使用红线,保障产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互动。
来源:杭州中院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