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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虚拟/数字场景擅用“豪车”商标也可能构成侵权!

以案释法 | 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虚拟/数字场景擅用“豪车”商标也可能构成侵权! 知产前沿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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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虚拟可跨“界”,商标不越“界”

从现实世界里的汽车到虚拟世界的游戏载具,当商标使用场景拓展至虚拟领域,商标权的边界如何界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首例涉虚拟商品商标侵权案,明确虚拟/数字场景擅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侵权,有力维护元宇宙经济健康发展。

实体商品商标保护边界能否延伸至虚拟空间?

某汽车科技公司是汽车品牌“ 乔治巴顿”(G.PATTON)在中国唯一的合法权人,持有相关第12类注册商标。某实业公司等未经许可,大量使用近似标识“ G-PATTON”“”等,从事汽车制造销售及虚拟游戏品牌联名活动,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游戏中的虚拟汽车模型与真实汽车不属于同类商品,授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鉴于其他实体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二审明确虚拟场景商标侵权标准

虚拟与实体商品可构成类似商品

杭州中院认定,二者虽有差异但存在关联:虚拟载具模拟驾驶功能与汽车用途交叉;游戏玩家与汽车消费者群体部分重合;公众易将品牌联名误认为存在授权关系,导致混淆可能。

擅用商标割裂权利联系

鉴于“乔治巴顿”商标知名度,某实业公司在游戏中使用相同标识并宣称“官方授权”,割裂了商标与权利人指示关系,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改判支持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100万元全额赔偿。

元宇宙时代商标保护司法指引

虚拟可跨“界”,商标不越“界”

徐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指出:元宇宙场景需突破传统商品类别框架,重点审查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关联性。当相关公众易混淆来源时,应视同类似商品。司法须为虚拟空间划清商标使用红线,保障产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互动。

来源:杭州中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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