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现对境外贷款业务作出如下调整:
一、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将境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外贷款杠杆率从0.5调至1.5;进出口银行杠杆率由3调至3.5。对港澳台地区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同等适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不足100亿元的,统一核定为100亿元。
二、优化间接贷款管理
境内银行通过境外银行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由境外银行按其所在地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七条相关条款废止,其余规定继续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政策解读
政策背景
2022年建立的境外贷款政策框架有效支持了"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人民币贷款占比持续提升。针对银行反映的贷款余额上限及用途管理等问题,经充分调研后出台本次调整。
主要调整内容
1. 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综合考虑银行业务规模及外资银行资本特点,调增境内外资银行杠杆率至1.5、进出口银行至3.5,并将20亿元下限提升至100亿元,更好满足境外企业融资需求。
2. 优化间接贷款管理
取消境外银行需参照境内规定办理的要求,明确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地法规操作。境内银行须完善内控制度,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资金用途,强化风险管理。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供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