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包装装潢侵权案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某甲公司、某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涉诉产品"安某医用冷敷贴"使用与某乙公司"某薇某甲保湿丝滑面贴膜"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白色底色、红色十字加灰白花纹),易导致公众混淆。
法院指出,某乙公司产品包装装潢已具市场显著性。某甲公司作为涉诉产品备案人及生产商,在产品标注制造者身份,其与某丁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故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终审判令某丁公司赔偿某乙公司8万元(含合理费用),某甲公司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二审核心争议在于某甲公司侵权定性及连带赔偿金额合理性。法院认定:涉诉产品包装整体视觉与涉案产品构成近似;某甲公司以制造者身份参与生产即产生法律责任,合同约定不影响对外侵权认定;一审综合产品知名度、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的赔偿金额合理。
二审判决书原文摘要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