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知产经典案例 | “常规技术手段”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规则

知产经典案例 | “常规技术手段”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规则 钲霖知识产权
2026-04-16
6

终审判决结果

2026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拼装式联络通道结构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201710216575.0)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2因不具备创造性应被宣告无效,驳回专利权人用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决定。

判决指出,证据4已提供将隧道管片设置为可切削复合管片以简化施工工序的技术启示,证据6揭示了增设内侧防水组件提升防水性能的方案。混凝土管片选用、预制结构及螺栓连接等差异特征均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未产生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3、证据4、证据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缺乏创造性。

案件背景

涉案专利为用某公司持有的发明专利。针对中某丰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权利要求1-2无效,但在权利要求3-6基础上维持专利有效。一审法院支持该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驳回用某公司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问题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裁决理由

最高院审理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属产品权利要求,未限定具体施工方法,“拼装式”结构可通过顶管法、盾构法等实现,主张遗漏区别特征不能成立;其次,“无需土体预加固”等技术效果源于方法特征,非产品权利要求决定;再者,证据4与证据6已提供关键启示,其余差异特征属常规选择,未带来预料外效果。故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上诉依法驳回。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钲霖知识产权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2160
粉丝 0
钲霖知识产权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17.4k
粉丝0
内容2.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