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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博承关务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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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规则

(一)公示渠道与豁免

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并同步至“信用中国”网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的,企业可申请不予公示。

(二)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管理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将被列入异常名录并公示:

  1. 未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2. 登记联系方式失效且实地无法找到经营场所;
  3. 提交虚假注册信息且拒不改正;
  4.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 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消除第1、2项情形将自动移出名录;消除其他情形需企业申请。名录期间企业不得上调信用等级,海关不予受理失信修复申请。

(三)境外企业信息公示

海关通过公示平台发布境外企业在中国海关的注册/备案信息及注销、撤销信息。

(四)公示期限计算

失信信息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起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自列入日起算。

(五)异议申诉机制

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海关提交申诉,海关7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情况可延长10日。

二、信用等级认定与管理措施

(六)认证程序中止与终止

企业主动撤回申请或涉刑案被立案侦查的,海关中止/终止认证;涉行政调查的可中止认证。中止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限。

(七)高级认证企业整改规则

申请整改的高级认证企业,海关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整改。

(八)企业主动放弃认证管理

企业申请放弃高级认证/认证管理的,海关调整为常规企业管理,收回认证证书。

(九)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

  1. 因违法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2. 一年内走私行为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
  3. 一年内违反禁止/限制性管理规定被罚累计超250万元;
  4. 逾期欠税被强制执行或妨碍追缴;
  5.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累计3万元以上等。

(十)(十一)信用等级调整条件

同时存在失信和严重失信情形的,按严重失信认定。失信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调整信用等级:

  • 完全履行法定义务;
  • 认定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
  • 无涉刑案侦查或海关立案调查;
  • “信用中国”网站无严重失信记录。

(十二)(十三)(十四)其他管理规则

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再次发生认定情形的,满一年/三年后将被重新认定。企业分立合并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更的延续原信用等级;变更的重新认定。分支机构信用等级单独认定。

(十五)便利措施暂停情形

高级认证/认证企业涉刑案侦查的,立案期间暂停便利管理措施;涉行政调查的,除简易/快速案件外可暂停措施。本公告与海关总署2025年第194号公告冲突时,以本公告为准。

三、法律文书送达程序

(十六)(十七)电子送达规则

经企业书面同意,海关可通过传真、邮件、短信送达文书,送达系统日期为生效日。企业需提供准确电子地址并书面确认变更。

(十八)公告送达

海关可通过门户网站或公示平台公告送达文书,自公告发布30日后视为送达。

四、失信信息修复机制

(十九)(二十)修复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失信修复,需满足:

  • 完全履行法定义务;
  • 失信期间未新增行政处罚;
  • 无涉刑案侦查或海关立案调查;
  • “信用中国”网站无严重失信记录。

严重失信主体申请修复时,海关同步调整信用等级。

五、新旧办法过渡安排

(二十一)现有信用等级效力

按251号令认定的高级认证/失信企业继续有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统一移出。

(二十二)(二十三)过渡期政策

2026年4月1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251号令处理;但新规对企业更有利的从新规。失信企业认定满一年且无新增违规情形的,调整为常规企业管理。

(二十四)认证时间限制豁免

2026年4月1日前被降级为常规企业的高级认证企业,首次申请认证不受时间限制。

(二十五)历史企业认证通道

2021年11月1日前认定的一般认证企业,可于2026年4月30日前申请信用评估,评估“优秀”或“良好”的认定为认证企业。

(二十六)证书管理

自2026年4月1日起核发新版高级认证证书,企业可申请换发。证书遗失或失效的,海关在公示平台公示作废。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署企发〔2021〕104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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