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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3号 博承关务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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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正式生效实

中国与刚果共和国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实施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根据该安排,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进口企业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时,须按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要求填制进口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填报"29"。原产地证书支持自助打印。

原产货物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具备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刚果(布)完全获得或生产;

(二)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

(三)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满足:1.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或2.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区域价值成分计算公式为:

非原产材料价格按《WTO估价协定》确定,不包括材料运抵生产商的附加费用。

原产地管理规则

两国原产材料互认,微小加工处理不赋予原产资格(包括包装、清洁、简单装配等18类情形)。运输过程保持原产资格需满足:未途经第三方或符合临时停留、海关监管等条件。

原产地证书须英文填制,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1年内有效;补发证书标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进口申报要求

适用协定税率需提交: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全程运输单证。单票货物计税价格低于1000美元可免交证书。未提交有效证书的,应在办结海关手续前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以下情形不适用协定税率:未申请优惠税率、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证书无效或不符、核查无果等6类情况。

执行规范

出口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270号申请原产地证书。相关方须保存原产地证明文件3年。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解释,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2.原产地证书格式 3.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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