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香港高院系列裁决看离岸信托"穿透风险"五大法律红线
·数据截至2026年4月15日
▲ 香港高等法院。图片来源:Wikimedia Commons,CC BY-SA 4.0
开篇:2025-2026年,离岸信托行业正在经历一场"信任危机"
2025年9月至2026年4月,香港高等法院围绕某超大型房企清盘案作出一系列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裁决——法院授权清盘人全面接管债务人名下所有资产,包括其通过十余家离岸公司间接控制、涉及信托架构的财产,覆盖价值高达数十亿美元。清盘人更在美国法院发起诉讼,以"欺诈性转移"为由申请撤销一只规模约23亿美元的离岸家族信托。2026年2月,债务人的上诉许可被驳回。
这并非孤例。此前,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另一起涉及知名餐饮企业家的案件中,同样认定委托人为信托资产的"实际受益所有人",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被实质突破。英国法院在一位俄罗斯银行家的信托案中也曾作出类似裁决。
一个全球性的趋势正在形成:各主要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正在系统性地收紧对离岸信托的审查标准。
如果你是持有离岸信托的企业主、正在考虑搭建家族信托架构的高净值人士、或为客户提供跨境财富规划建议的专业顾问——近期这一系列判例中蕴含的法律逻辑和风险信号,值得你认真研判。
法律背景:从Mareva禁令到接管令——法院如何一步步"打开信托的盖子"?
要理解"信托被击穿",首先需要理清法院在此类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工具链。这不是一次简单的财产冻结,而是一套从冻结到调查、从调查到接管的层层递进的跨境资产追索机制。
以近期香港高院某房企清盘案为例,法院行动的基本路径如下:
第一步:全球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 法院依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L条发出禁制令,禁止债务人处置全球范围内的资产,并附带强制性资产披露令,要求限期内详细披露所有达到一定金额的资产。
第二步:接管令(Receivership Order)。 当债务人完全不遵守披露令时,法院将接管人任命视为"最后手段",授权接管人识别、保全与调查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法官适用了American Cyanamid案确立的原则,逐一审查"严重待决问题"、"资产损耗风险"和"便利平衡"三项标准后作出裁定。
第三步:跨境执行与信托穿透诉讼。 清盘人在信托设立地(本案中为美国特拉华州)另行提起诉讼,以"欺诈性转移"为由申请撤销信托。同时在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多个资产所在地推进平行程序,扩大禁制令的跨境效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多位法律专家指出,上述接管令属于临时性保全措施,目的是解决"资产能不能管"的问题,而非"信托该不该废"的问题。信托架构的最终存续效力,仍有待实体性审判的认定。但从实务角度而言,一旦进入接管程序,信托资产的"隐匿状态"已经不复存在,后续的穿透追索只是时间问题。
▲ 近年信托穿透案件涉及的司法管辖区已横跨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十余国。
核心知识点:离岸信托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击穿"?
综合近年来香港、新加坡、英国等主要普通法法域的判例,法院认定信托应被穿透(或信托资产隔离功能丧失)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维度:
①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委托人是否真正放弃了控制权?
这是信托穿透案件中最核心的审查标准。无论信托架构多么复杂,只要委托人能实际控制资产,法院就有理由认定这不是一个真正独立的信托。
在近期的案件中,法院关注的典型"保留控制权"表征包括:委托人保留投资决策权或资产处置权;委托人有权随时更换受托人或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每一个指令都无条件执行,缺乏独立判断;信托可被委托人单方撤销。
新加坡高等法院在一起餐饮企业家信托案中,使用了一个极为精准的表述来描述这种状态——"apparent unfettered operation"。法院发现,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仍可自由使用信托账户资金用于个人购房等事宜,受托人对此长达数年未提出任何异议。法院因此认定,委托人并未真正放弃对信托资产的控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未真正建立。
对中企的实际影响是:如果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仍能随意调动信托资产、指挥投资方向、更换受托人,那么在法律上,这个"信托"很可能只是一层透明的纸。正如有法律界人士形象地比喻——委托人想要的只是一个"提线木偶一样的信托"。
② 欺诈性资产转移原则:设立时机和动机决定命运
在近期的超大型房企信托案中,债务人在企业债务危机全面爆发前的2019年设立了约23亿美元的家族信托,资金来源是此前十余年间从上市公司获取的巨额股息分红。而监管机构后来认定,该企业在2019年和2020年存在大规模财务造假。在明知企业债务缠身、危机即将爆发的情况下突击设立信托,法院有充分理由认定其设立目的是逃避债权人追索,构成欺诈性资产转移(Fraudulent Conveyance)。
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各法域的适用标准大体一致:如果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已存在或可合理预见的债务风险,且信托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将资产置于债权人可及范围之外,则该等资产转移可被法院撤销。
对中企的实际影响是:信托不是"风雨欲来"时的避险工具。设立时间点和设立目的,是法院审查的第一道关口。从保护家族资产的角度出发,委托人应在其财务状况良好、无已知或可预见债务纠纷时尽早规划信托安排。
③ 资金来源合法性:信托不能洗白"脏钱"
信托的资金来源必须清洁。如果注入信托的资产本身来源于财务造假、违规分红或非法所得,则信托的防火墙功能从底层就不成立。在多个近期案例中,法院都将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作为审查信托效力的重要维度。
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税务信息交换机制的全球推进,离岸信托的资产信息透明度正在系统性提升。曾经被部分高净值人士看重的离岸金融中心"保密优势",正在大幅削弱。
④ 查布拉管辖权(Chabra Jurisdiction)扩张:多层架构不等于管辖壁垒
在近期香港高院的裁决中,法官扩大适用了"查布拉"管辖权,将债务人通过BVI公司间接控制的离岸资产纳入冻结和接管范围。接管令覆盖了附表中十余家BVI公司,本质上直击家族信托的底层持有结构。
这一趋势意味着:不要以为在不同法域注册多层壳公司就能切断法院的管辖链条。只要能证明实质控制关系,法院有权穿透公司面纱、追及信托资产。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清盘人团队的跨境协作能力和调查资源已经远超许多委托人的预期。
⑤ 跨境执行壁垒的系统性降低
过去,信托设立在某个特定法域(如库克群岛、尼维斯等),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反穿透"屏障,因为这些法域通常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但司法实践表明,债权人往往绕开信托设立地,直接在资产所在地(银行账户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提起诉讼。
在新加坡餐饮企业家案中,信托虽然设立在库克群岛,但信托名下的银行账户在新加坡开立。新加坡法院据此确立管辖权,并直接对账户资金作出裁决——信托设立地的"反穿透"保护在这种路径下完全被绕过。
对中企的实际影响是:选择信托设立地时,不能只看该法域的"信托保护法"有多强;更需要考虑信托名下的实际资产分布在哪些法域,这些法域的法院对债权人追索的态度如何。
【案例一:综合近期香港高院系列裁决】 某超大型企业创始人在企业债务危机爆发前,通过多层离岸公司将历年分红转入在美国设立的数十亿美元家族信托,指定子女为受益人。但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保留了投资决策、受益人更换等核心权力。企业被裁定清盘后,香港法院先后发出全球资产冻结令、披露令和接管令,清盘人更在美国发起"欺诈性转移"诉讼。 进展:截至2026年初,债务人数十亿美元境外资产被冻结,三十余家境外关联公司被接管,上诉许可被驳回。信托虽尚未被最终判定无效,但其资产隔离功能已被实质性突破。
【案例二:综合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 某知名企业创始人在与私募投资方产生债务纠纷后,通过BVI公司和离岸信托架构隔离资产。但法院发现,委托人在冻结令下达前后仍频繁指示信托账户对外转账,且其代理人在与银行的通信中明确表示"账户资金归委托人所有"。 结果:法院认定委托人为信托账户资产的"实际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任命接管人管理账户资金。上诉被驳回,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彻底失效。
这两个案例的共同教训极为清晰:"保留控制权"是信托被击穿的首要诱因;"突击设托"是引发法院穿透审查的直接触发器。
中企特别提示:高净值人群最常见的四个误区
误区一:"离岸信托设立后就绝对安全" ——信托的安全性取决于结构独立性、设立目的合法性和委托人是否真正放弃控制权。"绝对安全"是营销话术,不是法理结论。
误区二:"信托设立在隐秘法域就追不到" ——随着CRS信息交换和跨境司法协作的深化,离岸金融中心的"保密优势"正在大幅削弱。债权人通常选择在资产所在地而非信托设立地提起诉讼,轻松绕过"反穿透"条款。
误区三:"只要架构足够复杂,法院就无法穿透" ——多层BVI/开曼壳公司不能阻止法院适用查布拉管辖权。在近期案件中,十余家BVI公司均被纳入接管范围。跨境清盘团队的调查能力,远超大多数委托人的想象。
误区四:"技术性离婚可以有效切割资产" ——在近期多起案件中,债务人与配偶在债务危机前后办理的离婚被法院认定为缺乏真实基础的资产切割行为,配偶名下的境外资产同样被冻结、追索。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形式上的婚姻状态变更不能对抗实质性的资产追索。
「「闫说跨境并购」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鹏和律师的精英律师团队倾力出品。」
闫鹏和
中银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境内外企业兼并与收购、跨境合规与风险管理、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
关于闫鹏和律师
闫鹏和律师(Harvey Yan)现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并曾就读于“北大全球高端法商人才计划(GLBE)未来领袖班”,先后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及伦敦帝国理工学院完成并购与经济学高阶课程。
闫鹏和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并购与跨境投资领域,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跨国集团提供重大复杂交易的法律服务。他以兼具法律精准性与商业洞察力著称,能够在中国与国际商业实践间游刃有余。
凭借在跨境并购及国际法律服务领域的杰出成就,闫鹏和律师于2025年荣登The Legal 500中国精英榜单、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 China)评选为并购领域推荐律师;同时入选LEGALBAND《2025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榜单》,被特别推荐为“境外投资领域优秀律师”及“客户首选外资机构律师15强”之一。此外,他荣获中国并购协会第十七届中国并购年会“最佳并购律师”称号,并被律新社评定为“2024年度海外投资与工程领域品牌之星·领先律师”、“2022年度卓越管理影响力人物”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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