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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意义
国家、省明确要求
2017年4月,住建部发布《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加快建设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2018年9月,山东省人大修订《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山东发展基础
1.政策支持
2016年8月23日,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联合发布《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2020年)》。
2017年7月31日,山东省住房建设厅发布新版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修订《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9月,省人大修订发布《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9年1月2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2.已获成就
2018年年底,全省累计建成绿色建筑3.3亿平方米,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项目达到11783万平米,组织创建了5批共计22个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3批51个示范城镇,走在全国前列。

二
2019年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全省建筑在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否则规划不予通过,竣工不予通过验收。山东省进入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新时代。
基本情况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对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推广、引导激励、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该《办法》填补了山东省专项绿色建筑地方性规章的空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与依据,使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建设(共11条)主要规定了绿色建筑规划编制要求、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要求、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售房公式等内容。
第三章:运营管理(共4条)主要规定了运营要求、物业管理、运行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技术推广应用(共10条)主要规定了技术路线、推广应用方向、装配式建造、绿色农房等内容。
第五章:引导激励(共5条)主要规定了科研开发、财政激励、扶持政策、绿建标识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6条)主要对应有关的禁止性规定个,明确了违法行为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

三
创新解读
对“绿色建筑”定义及内涵进行创新
《办法》第二条规定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的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原定义: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民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更注重体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以人为本”体现的不够;
绿色建筑的可感知性有待提高,使用者难以感受到绿色建筑在健康、舒适、高质量等方面的优势;
对建筑领域的新技术、新理念响应性有待提高;
绿色建筑新定义:
结合修订的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绿色建筑的含义进行重新定义: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的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根本目的;
从百姓视角设计,凸显安全、耐久、便捷、健康、宜居、适老、节约等内容;
凸显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明确绿色建筑全面推广范围
《办法》提出实行分级递进和分类递进相结合的推广模式。
第七条 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城市、现成、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解读:
本条款的上位法依据是2018年修订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6年,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要求县城以上规划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公益性建筑执行更高等级建筑标准。本《办法》将主管部门一般性部署上升为法规形式,并将强制推广范围由城市扩大到城镇。
本条款中“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是指国家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基本级”;“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中的“二星级”是针对现行评价标准而言,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国家及省绿色建筑标准标准将不断提高。

建立了绿色建筑全程管理制度
《办法》根据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等综合性要求,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规定了技术与管理要求,明确了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及建设、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的责任。
1. 建立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制度
绿色建筑规划编制作为指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既是地方法赋予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履行绿色建筑监管的基本依据。《办法》关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要求,使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保要求更加细化,易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具有创新意义和操作性。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并明确各类新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解读:
主要内容
专项规划应合理确定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规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管理目标分区内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等目标要求。
成果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规划文本包括规划范围、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等;规划图纸包括分区规划图和表达规划意向的图纸等;规划说明应该简述规划目标及技术路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的依据和过程等。
发布程序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 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第七至十六条,讲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各关键环节中,形成了环环相扣、多方参与、链条闭合的管理机制。
解读:
立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土地出让:在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有关指标,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
规划设计: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图审查:对于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应采用绿色建造措施(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止噪声污染及工地扬尘等)。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更加重视运营管理
绿色建筑性能在其漫长的运行阶段体现。对建筑进行科学的维护、管理、运行是保证绿色建筑在运行阶段能够达到设计意图的关键环节。
1. 综合能效调试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在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空调通风、电气和智能控制、给排水等系统进行综合效能调适,保证各系统协调运行,达到设计要求。
解读:
传统的建筑系统调试过程在竣工之后就结束,本条款的“综合能效调适”是指在建筑建造的全过程管理中,对于建筑设备系统在调适、性能验证、验收和季节性工况验证的整个体系过程中进行管理的办法;还应包括交付工过程中的物业移交培训以及季节性验证。不同的建筑类型、建筑功能,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根据建筑自身情况,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手册,确保建筑良好运行。
2. 绿色建筑运营的主要内容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且有效实施。
安装节能、节水和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灯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运行记录完整,确保建筑物的高效管理和有效节能。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垃圾物流,对生活废弃物分类搜集,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3. 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外围护保温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解读: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的接管验收的接管主体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活着使用权人,接管验收的内容不局限主体建筑结构,还应包括建筑外围护保温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环境绿化等综合功能。
绿色建筑的运营和维护需要现代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从技术、人员两方面作为主要管理内容。

鼓励绿色建筑技术推广
根据我省地域特点、环境条件等,《办法》规定,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废弃物利用、绿色建材等成熟适用技术产品。鼓励应用墙体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适宜技术建造绿色农房。同时,为推动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融合发展,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在新建建筑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全装修。
1. 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二十三条 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解读:
山东省《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要求“100米以下住宅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要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本条款上升为法规形式,新建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将范围扩大到农村社区。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和制冷。
2. 雨水收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解读:
本条款是借鉴江苏、浙江等省的有关规定,条款中“建设用地2万平米”标准是综合考虑降水量、蓄水能力、雨水设备投资等确定的。
在建设项目前期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用水设施、设备等情况制定节水措施方案。
节水措施方案应当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和对比分析、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措施、节水效果、雨水调蓄设施用地,以及适用的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3. 绿色建材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材料标识制度,指导开展绿色建筑材料标识工作。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可以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绿色建筑材料标识,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以及标识体系开展标识工作。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获得认证标识的绿色建筑材料。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优先使用获得认证标识的绿色建筑材料。
解读:
为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2015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山东省住建厅联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山东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推广使用、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2017年,国家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现有绿色建材认证或评价制度统一纳入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科学、完备、有效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
本条款的提出为我省绿色建材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整合提供了法律依据。
4. 装配式
第二十八条 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
新建装配式建筑应当实行全装修。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与主体结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协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其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
解读: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并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土地供应时,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装配式建筑全面实行全装修。
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做出规定,将有关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整合,做为规章条文进行固定。

明确了引导激励政策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单列了“引导激励”一章,一是单独将省级已经实施的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政策拓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向,有利于各地制定出台财政激励政策;二是规定对于绿色建筑的科研开发、建设、运营等实行税收减免,容积率奖励、用能价格优惠等扶持政策。
奖补资金
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标准制定;
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清洁能源取暖、绿色生态城区(镇)等示范;
装配式建筑项目、产业基地及区域示范;
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宣传、公共信息服务。
扶持政策:
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可抵扣相应的建筑能耗量;
公共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构建完善的政府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
解读:
构建“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对于违反《办法》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及开发单位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办法》未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规定,各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山东省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四
结 语
《办法》的出台,标识着山东省绿色建筑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阶段,对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建筑技术革新和生产方式变革,推动住建领域绿色发展、新旧动能转换,以及房地产开发、规划及建筑设计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来源:同圆绿建产业化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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