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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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公文】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超低能耗建筑的节能标准进行建设;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可再生能源系统;
(四)管理部门对建造方式有要求的,符合国家和省、市推广装配式等建筑工业化建造技术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资金支持政策。
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防潮、遮阳、隔声降噪等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绿色建筑,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三)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的外墙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适用前款规定的各项容积率激励措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星级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上浮。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为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推广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碳减排贷款等信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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