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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介绍
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标准号:GB/T 32150-2015);同时,两部门针对十个(第1-10部分)行业发布了针对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X部分:XXX企业》(标准号:GB/T 32151.X-2015)(以下简称《要求》),并在2018年新增两份(第11-12部分)行业针对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12部分分别对应行业:发电、电网、镁冶炼、铝冶炼、钢铁生产、民用航空、平板玻璃、水泥生产、陶瓷生产、化工生产、煤炭生产、纺织服装。
2023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的42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2项国家标准修改单中,包括了九份《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4年6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公布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通则》”)向社会各界的相关方征求意见。
《通则》
修订
新版《通则》旨在替代2015版的《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即GB/T 32150-2015)。相较于旧版,新版《通则》在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有以下变化:
本次《通则》更新的主要目的有下列几方面:通过详细规定各类数据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提升核算准确性;通过增加新的附录和细节,增强透明度和可追溯性;通过指导企业更好地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报告,确保企业可以更准确地遵循规定;以及,通过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为政府的减排政策和措施提供更可靠的数据支持。逐步实现与国际标准和法规接轨,推动企业向低碳转型以及可持续发展。
《要求》
修订
本次新发布的9部分《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中,前四份为GB/T 32151.X-2015中第7-10部分的替代(分别为:平板玻璃、水泥生产、陶瓷生产、化工生产),并新增五份行业针对性要求,即第13-17部分(分别为:独立焦化、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生产、氟化工)。
与2015版的《要求》相比,本次修订中最显著的变化是文件名称《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X部分:XXX企业》中的“温室气体”被更改为了“碳”,这项更改体现了国家标准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的趋势,以及命名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更新
总结
综合更新后的《通则》与《要求》来看,更新的内容体现了对相关法规政策的兼容以及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同时,《要求》的更新进一步完善了针对高碳行业的监管深度并且通过实施更多针对特定高碳行业制定的《要求》提高了监管广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