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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中,提出了两个总目标:
1. 到2020年,全国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重点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积极推进地区达到15%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达到10%以上。
2. 到2020年,培育5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20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50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3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装配式建筑是建筑业工业化的重要载体,为促进建筑业工业化的发展,我国政府近年密集出台相应政策,沿上下游布局实施共同着力。目前全国31省份陆续出台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其中26个省份已出台相应补贴政策)。
据估测,到2020年,约8个省份的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期新开工面积的30%,约5个省份可达20%,预计其余17个省份该比例低于15%。关于补贴政策,各省不一,主要措施集中在税收优惠与财政奖励等。
下面将各省的装配式建筑规划与补贴政策汇总如下,让大家一睹为快!
政 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 标
到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1. 对于未在实施范围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实施标准的,给予实施项目不超过3%的面积奖励;
2. 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预制率达到50%以上、装配率达到70%以上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予以财政奖励;
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预售时,可不受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要求的限制。
政 策
《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目 标
1.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管委会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的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2015年不少于50%;2016年起外环线以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外环线以外超过50%;2017年起外环线以外在50%基础上逐年增加;
2. “十三五”期间,全市装配式建筑的单体预制率达到40%以上或装配率达到60%以上。外环线以内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住宅、公租房和廉租房项目100%采用全装修。
《上海市装配式建筑2016-2020发展规划》
符合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应不低于45%或装配率不低于65%),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政 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目 标
1. 2017年底前,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和5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30%;
2. 2018至2020年,新建的公共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中新生态城商品住宅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全装修比例达到100%;
3. 2021至2025年,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1. 对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建项目,达到一定装配率比例,给予全额返还新型墙改基金、散水基金或专项资金奖励;
2.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 实行建筑面积奖励;
4.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政 策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
目 标
1. 到2017年,全市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必须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15%以上;
2. 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20%以上;
3. 到2025年达到30%以上。
1. 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房屋建筑试点项目每立方米混凝土构件补助350元;
2. 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 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目 标
1. 到2020年末,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试点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
2. 到2025年末,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
1. 土地保障,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和示范项目用地;
2. 金融服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3. 招商优惠、科技扶持、财政奖补、税收优惠、行业支持。
政 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 标
1. 到2020年,创建2-3家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全省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500万平方米;长春、吉林两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达到10%以上;
2. 2021-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设立专项资金;税费优惠;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参与评优评奖等。
政 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 标
1. 到2020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其中沈阳市力争达到35%以上,大连市力争达到25%以上,其他城市力争达到10%以上;
2. 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其中沈阳市力争达到50%以上,大连市力争达到40%以上,其他城市力争达到30%以上。
1. 财政补贴;
2.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3. 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项目建设用地;
4. 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等。
政 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 标
1. 培育4个省级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到2016年底,全省住宅产业现代化项目开工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单体预制装配率达到30%以上;
2. 到2020年底,综合试点城市40%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采用住宅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其他设区市达到20%以上。
1.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2. 对新开工建设的城镇装配式商品住宅和农村居民自建装配式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予以补贴;
3. 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 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 标
1. 2017年,太原市、大同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2018年达到15%以上;
2. 到2020年底,全省11个设区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太原市、大同市力争达到25%以上;
3. 到2025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相应税收优惠;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开辟装配式建筑工程报建绿色通道。
政 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 标
1. 2020年,全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
2. 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70%,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40%以上,其余盟市均力争达到30%以上。
1. 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用地;
2. 一定比例的后补助资金;
3. 税收优惠;积极的信贷支持;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构件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政 策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目 标
1. 到2017年,全省预制装配式建筑的单体预制化率达到15%以上;
2. 到2020年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达到50%;
3. 到2025年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40%,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100%采用装配式施工。
1.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2. 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二星级运行标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省级财政按20元/㎡给予奖励,一星级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执行定额补助上限,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绿色建筑奖励资金;
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优惠返还政策等;
3. 容积率奖励。
政 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 标
1. 到2020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达到15%以上;
2. 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配套资金补贴、容积率奖励、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激励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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