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为更好服务公司生产经营,让法治力量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结合中国船舶集团广州公司合规管理强化年工作安排,特推出“以案释法”专题宣传栏目,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讲解分享合同管理等经营业务中不容忽视的法律合规知识要点。

基本案情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签署钢材赊销合同,合同金额1500万元,A公司为出售方,B公司为采购方。签署合同同时,根据A公司要求,由B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代表签署保证合同。一年后,B公司拖欠货款拒不支付,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C公司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C公司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第16条为由抗辩《保证合同》无效。
案例二:甲某向乙某借款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乙某提出要求当地企业家丙某提供担保。当天乙某收甲某银行转账的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丙某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字。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按月支付,由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一年。不料,乙某付了两个月利息就开始拖欠,三年过去,眼看着乙某人去楼空,甲某找到丙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某以自己不是主债务人为由推脱,甲某将乙某和丙某诉至法院。丙某提出保证期间已经过,其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
裁判结果
案例一法院认为:本案无证据证明C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经过公司决议程序,A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与担保人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亦未审查公司决议,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表明A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规定,担保合同无效。C公司未经其董事会决议同意签订保证合同,自身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担保部分解释》第17条规定,应对B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规建议
合法条链接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ND
核
心
理
念
企业使命
01
企业愿景
02
建成能力卓越、管理高效、服务一流、效益优良的经营管理公司。
核心价值观
03
自强、包容、创新、卓越。
企业精神
04
同舟共济、守正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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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企管规划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