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22年8月,甲某在一商店购买某品牌脆皮肠1根,通过微信扫码支付1元货款。食用过程中,甲某发现该脆皮肠为过期食品。甲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据此,判决商店退回1元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案例二:2022年1月12日,某地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商店将保健食品与酸奶等普通食品陈列在同一食品货架内混放销售。当日,该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1月21日前改正。2021年1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业并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2年4月14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企业监督抽检,2022年5月7日由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部分食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未能提供被抽检食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合规建议
一、依法持证,合规经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如售卖红牛、东鹏特饮、益力多、劲酒等带有“蓝帽子”标识的保健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项目需包含“保健食品”类别。

二、索证索票,登记备查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抽查时也一般会据此要求出示,违反该义务则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相反,例如本文案例三,如果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发票、合格证明等,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则一般可免予行政处罚。
三、定期检查,规范陈列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绿底白字”设置相关食品的提示牌。如未严格执行前述规定,可能被责令改正、责令停业并处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如因管理不善,无意中发生销售或使用过期食品行为的,则还面临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风险。
END
核
心
理
念
企业使命
01
企业愿景
02
建成能力卓越、管理高效、服务一流、效益优良的经营管理公司。
核心价值观
03
自强、包容、创新、卓越。
企业精神
04
同舟共济、守正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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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企管规划部(质量安全环保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