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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标准|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PKPM绿色低碳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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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建设发〔2016〕32号)同时废止。 2019年8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按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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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质安发〔2019〕8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41号),由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主编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已通过审查、公示,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65-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建设发〔2016〕32号)同时废止。 2019年8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按该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标准设计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9日


文件内容如下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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