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来源:绿色低碳与生态宜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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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本市碳普惠机制,根据《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沪环规〔2025〕10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碳普惠方法学开发与申报指南》《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与申请指南》《上海市碳普惠碳积分使用指南》,用于指导方法学编制与申报、减排量核算与确认、碳积分使用等工作,保障本市碳普惠体系有序、高效运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线办理方式
有意向参与方法学开发、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碳积分商城建设以及申请减排量确认(仅限于减排项目)的碳普惠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碳普惠专区在线提交相关材料并实施全程网办。碳积分将通过“随申办”碳普惠专区统一确认和发放。
二、优化评估论证
综合考虑方法学的复杂程度、减排项目及减排场景数据监测和记录的数智化程度、碳积分商城系统对接技术难度以及减排量的规模大小等因素,分类实施专家评审、技术审查、数智化评估等评估论证方式。经确认的方法学文本、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等信息将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强化数据质量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方法学要求开展减排项目或场景的实施和运维工作,减排量及其相关数据应及时报送至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并执行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做好数据比对和校验等工作。
《上海市碳普惠方法学开发与申报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上海市碳普惠方法学(以下简称“方法学”)的开发原则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方法学的开发、申报和评估论证、公布等相关工作流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标准编号或发文字号的引用文件,仅注明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标准编号或发文字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50-2015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3760-2017 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 通用要求;
ISO 14064-1:2018 温室气体 第1部分:组织层面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沪府令20号);
《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沪环规〔2025〕1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方法学
指用于确定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是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的依据和标准。方法学分为减排项目方法学和减排场景方法学,减排项目方法学是开发碳普惠减排项目和核算减排量的技术规范,减排场景方法学是开发减排场景和核算减排量的技术规范。
3.2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3.3 温室气体源
释放温室气体进入大气层中的过程。[ISO 14064-1:2018,定义 3.1.2]
3.4 温室气体汇
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过程。[ISO 14064-1:2018,定义 3.1.3]
3.5 基准线情景
用来提供参照的,在不实施项目或场景的情景下,最可能发生的假定情景。
3.6 排放因子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GB/T 32150-2015,定义 3.13]
3.7 减排项目
由实施主体在明确的核算边界内实施的减碳措施并形成具有一定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减排项目中实施的减碳措施应当真实发生,可以通过测量、核算等方式确认相关减碳措施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3.8 减排场景
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共同参与并实施的特定减碳行为所构成的具有一定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场景。减排场景中实施的减碳行为应当真实发生,可以通过数智化技术确认相关减碳行为形成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3.9 温室气体减排量
经计算得到的一定时期内减排项目或场景情景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基准线情景的排放量相比较的减少量。
4 方法学管理
4.1 开发范围
应当选取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导向,具有减排效果明显、减排惠及面广、社会期待高、技术争议小、数据质量可靠、低碳示范效应好、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行业或者领域。温室气体种类可以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纳入方法学开发范围:
a) 纳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的;
b) 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承担减排义务的;
c) 属于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技术的;
d) 减排机理不清晰或不具有减排效益的;
e) 可能对人民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构成现实且急迫的重大威胁的。
4.2 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科学性、审慎性、普惠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方法学编制的语言应当精炼、通俗、准确,便于项目或场景开发或者申报主体理解含义。
a) 科学性:确保有明确的、可核查的数据收集方法和计算过程,明确相关信息来源和依据。
b) 审慎性:确保使用的假定情景、数值和评估方法能够在合理范围内获取相对保守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计算值。
c) 普惠性:尽可能使方法学具有普遍适用于同类减排项目或场景类别的性质,优先覆盖和支持具有较好社会引领性、带动示范效应、代表先进减排技术路径的项目或场景。
d) 可靠性:选择符合实际情况的数据和方法,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尽可能减少偏差和不确定性,从而保证依据方法学计算的减排量可量化、可核查,且计算过程清晰透明,结果准确可靠。
e) 可操作性:确保设定的核算数据和操作能够体现地区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统计基础好、数据易于获取的项目或场景。
4.3 方法学分类
建立碳普惠方法学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对方法学实施分类管理。碳普惠方法学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分类要求、分类指标和评分标准。碳普惠方法学分类指标是评估论证的重要依据。
4.3.1 分类要求
I 类方法学须满足数据可靠、边界清晰、计算严谨等条件,包括数据来源可追溯且基于实际情况,参数选取须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依据,活动水平数据须具备较强可得性和安全性,计算方式在行业领域内精准度较高等。
II 类方法学须满足数据可得、边界完整、计算科学等条件,包括数据来源明确合理,参数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活动水平数据具有一定可得性和安全性,计算方式较为清晰等。
4.3.2 分类指标
建立碳普惠方法学分类指标,包括科学性、可靠性、普惠性、审慎性、可操作性、额外性、规范性七个维度,并设有一个附加项。其中,科学性重点评估减排量计算和参数选取的准确性,以及核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可靠性重点评估检验数据来源的稳定与可信程度,以及监测数据的信息化水平与安全性。普惠性重点评估方法学的用户覆盖量以及对于同类项目或场景的普适程度。审慎性重点评估减排量试算结果是否遵循保守原则且基准线设定是否合理。可操作性重点评估计算方法的简便程度,以及技术语言是否易于理解。额外性重点评估减排行为是否存在强制履行义务,以及项目或场景的财务效益是否具有经济效益额外性。规范性重点评估方法学文本的严谨性与逻辑性。附加项重点评估方法学在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创新性与协同效益。
4.3.3 评分标准
根据碳普惠方法学分类指标对方法学进行评分,并依据得分情况进行分类。总分110分,其中科学性(20分)、可靠性(20分)、普惠性(20分)、审慎性(12分)、可操作性(12分)、额外性(6分)、规范性(10分)、附加项(10分)。评分标准为整数制。
I 类方法学的得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科学性、可靠性、普惠性3个评估维度的总得分不低于3个维度总分的80%(≥48分);
b) 总得分达到80分(含)。
II 类方法学的得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科学性、可靠性、普惠性3个评估维度的总得分不低于3个维度总分的60%(≥36分);
b) 总得分达到60分(含)。
4.4 编制要求
方法学编制应当包括方法学文本、编制说明和试评价分析报告。其中,方法学文本编制内容应包括引言、适用条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核算边界、温室气体排放源(汇或库)、减排量核算方法、数据监测等。编制说明是对方法学编制的背景、意义和目的、编制原则、编制过程、主要章节内容、基线情景说明、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选取和参考文献等内容的说明。试评价分析报告对应用该方法学进行试评价的结果进行说明,背景数据包括方法学应用前景、项目基本情况等。对方法学应用的减排量规模以及计算中的排放因子和数据试算作解释说明,并估算本市行政范围内减排量开发潜力。
5 申报、论证与公布
5.1 工作程序
a) 申报。
b) 评估论证。
c) 公开征求意见。
d) 公布。
e) 修订与废止。
5.2 申报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等可以根据本文件的要求开发减排项目或场景方法学,通过“一网通办”碳普惠专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申请表、方法学文本(申报稿)、编制说明与试评价分析报告等。
5.3 评估论证
a) 预审
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减污降碳中心”)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开展技术预审。
b) 专家评审
市减污降碳中心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方法学开展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优先从碳普惠专家库中遴选。若专家库中没有适配的专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评审。专家应当依据碳普惠方法学分类指标的有关评分标准对方法学进行审查和打分,并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是方法学评估论证的参考依据之一。
c) 技术审查意见
市减污降碳中心结合专家组意见,指导方法学申报主体编制形成方法学文本(征求意见稿),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将上述材料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
5.4 公开征求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经综合评估后,对方法学文本(征求意见稿)组织开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法学(征求意见稿)应当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持续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市减污降碳中心指导方法学申报主体编制形成方法学文本(送审稿),出具评估论证报告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5.5 公布
经审核通过的方法学文本应当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以及“一网通办”碳普惠专区公开发布。
5.6 修订与废止
根据方法学实际运行情况,市减污降碳中心可以适时组织开展方法学修订工作。方法学申报主体或者使用主体也可以向市减污降碳中心提交方法学修订申请,具体包括申请表、方法学文本(修订稿)、碳普惠方法学修订说明等。市减污降碳中心视情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并出具评估论证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方法学文本予以公布。
存在以下情形的方法学文本,应当进行修订:
a) 方法学适用条件、实施对象或实施边界受到限制或发生重大变化的;
b) 用于确定基准线或关键参数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行业实践、数据来源或监测方法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基准线或关键参数取值应当予以调整的;
c) 市生态环境局认为需要修订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下情形的方法学文本,应当予以废止:
a) 方法学已纳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且适用条件、核算边界、基准线情景设置或数据监测要求一致的;
b)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政策规定的应当予以废止的。
6 解释权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附录 碳普惠方法学分类指标
《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与申请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明确了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上海市碳普惠减排场景(以下简称“减排场景”)以及碳普惠减排量(以下简称“减排量”)的管理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以及相应减排量的申报、评估论证、公布、确认等相关工作流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标准编号或发文字号的引用文件,仅注明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标准编号或发文字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50-2015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3760-2017 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通用要求;
ISO 14064-1:2018 温室气体 第 1部分:组织层面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沪府令20号);
《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沪环规〔2025〕10号)。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碳普惠相关主体”)应当依照公布的上海市碳普惠方法学(以下简称“方法学”)申报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申报的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具备真实性、唯一性、普惠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或者纳入国内外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或参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的项目,不得申报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
3.2 避免重复申报
碳普惠相关主体在申报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时,应当承诺在碳普惠计入期内,其同一核算边界内的减排量未在国内外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获得收益,且该减排量所对应的电量、产品或服务未参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其他环境权益交易。
4 申报、论证与公布
碳普惠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碳普惠专区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评估论证通过的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应当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以及“一网通办”碳普惠专区公开发布。碳普惠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方法学要求实施和运维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并按规定报送减排量及其相关数据,经确认后的减排量应当通过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管理运营平台”)予以记录。
4.1 减排项目及其减排量的管理
4.1.1 程序
a) 申报。
b) 评估论证。
c) 信息公布。
d) 减排项目实施与数据质量管理。
e) 减排量确认和记录。
f) 减排项目终止。
4.1.2 申报
减排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依据公布的方法学开发减排项目,具体申请材料包括:碳普惠减排项目申请表、减排项目设计文件、减排项目开工、运营时间证明文件、减排项目申请主体项目证明材料等。
4.1.3 评估论证
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减污降碳中心”)组织开展减排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根据技术审查情况,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a) 预审
市减污降碳中心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开展技术预审。
b) 技术审查
综合考虑减排项目的复杂程度、数据监测和记录的数智化程度以及减排量的规模大小等因素,对减排项目实行分类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方式包括第三方机构评审、数智化评审、专家评审。市减污降碳中心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方式开展技术审查。具体分类要求和工作流程如下:
①第三方机构评审:对核算边界确定和减排量核算等技术要求较高、难度较大,需通过现场勘查方式确认实施条件的减排项目,市减污降碳中心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审查。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重点对减排项目的方法学适用性、减排措施实施和运行情况、数据监测和减排量计算等开展技术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②数智化评审:对能够与管理运营平台实现数据对接,且减排量计算涉及的关键数据已按要求实现在线监测或定向传输的减排项目,市减污降碳中心可以采用数智化方式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对减排项目的方法学适用性、在线数据的可靠性、关键参数的准确性、减排量计算的合规性等开展技术评审,在管理运营平台对评审结果进行记录。
③专家评审:对已经采取第三方机构评审或数智化评审方式,但相关技术要求复杂仍需进一步开展论证的减排项目,市减污降碳中心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应当优先从碳普惠专家库中遴选。若专家库中没有适配的专家,市减污降碳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技术论证。
c) 技术审查意见
市减污降碳中心结合技术审查结果,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4.1.4 信息公布
经综合论证通过的减排项目应当公开发布相关项目信息,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所依据的方法学名称、实施范围、项目规模等。
4.1.5 减排项目实施与数据质量管理
减排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方法学开展减排项目的运营、维护、监测、报告等工作。鼓励减排项目的相关运行数据与管理运营平台实现对接,实时或者定期报送数据;其他暂不具备数据对接要求的减排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管理运营平台提交相关数据信息、证明材料等。
减排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明确其在数据联网、精度控制与校正、管理与归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确保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确保数据可追溯。在减排项目运营过程中若更换数据来源设备(包括数据测量仪器)等,须经过校验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相关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4.1.6 减排量确认和记录
减排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按规定申请减排量的确认和记录,具体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减排量确认和记录申请表、项目减排量计算过程说明(格式和内容要求)等。减排量原则上按年度予以确认和记录。市减污降碳中心可以参考4.1.3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工作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简化。项目减排量经综合论证后,通过管理运营平台予以确认与记录。
a) 减排量的首次确认和记录
减排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减排项目的同时,可以同步申请首次减排量的确认和记录。减排项目及其减排量的评估论证工作可以同步开展。
b) 减排量的再次确认和记录
减排项目实施过程中,减排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减排量再次确认和记录。评估论证重点审查减排量核算的规范性、数据监测的真实性和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4.2 减排场景及其减排量的管理
4.2.1 程序
a) 申报。
b) 评估论证。
c) 信息公布。
d) 减排场景实施与数据质量管理。
e) 减排量确认和记录。
f) 减排场景延续、变更。
4.2.2 申报
减排场景申报主体应当依据公布的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具体申请材料包括:碳普惠减排场景申请表、减排场景申请主体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等证明材料、减排场景申请主体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减排场景申请委托书(如有)等。
4.2.3 评估论证
市减污降碳中心会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组织开展减排场景的评估论证工作。根据技术审查情况,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a) 预审
市减污降碳中心会同上海环交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开展技术预审。
b) 技术审查
市减污降碳中心会同上海环交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及现场踏勘。专家应当优先从碳普惠专家库中遴选。若专家库中没有适配的专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技术论证。
c) 技术审查意见
市减污降碳中心会同上海环交所结合技术审查结果,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4.2.4 信息公布
经综合论证通过的减排场景应当公开发布相关场景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场景名称、实施主体、所依据的方法学等。
4.2.5 减排场景实施与数据质量管理
减排场景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公布的方法学开展减排场景的运营、维护、监测、报告等工作。
减排场景的数据平台应当与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实现对接,按照授权范围获取相关减排行为数据并核算减排量,减排量及相关数据应当报送至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减排场景实施主体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立并执行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可追溯、不可篡改,确保数据报送的一致性。数据出现异常时,减排场景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排查并妥善处理处置,对异常数据产生的减排量予以修正。相关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4.2.6 减排量确认和记录
根据减排场景的数据获取方式,减排量可以按日、月或年为计算周期予以确认和记录。实现数据对接的减排场景,其减排量可以在管理运营平台中直接确认和记录。市减污降碳中心会同上海环交所定期组织开展减排场景数据质量比对。减排场景实施主体应支持开展场景数据质量管理比对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数据存证,发现数据存在异常或存疑的,减排场景实施主体应当配合提供相关原始数据以供校验,并对相关数据予以校正。
5 解释权
本指南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上海市碳普惠碳积分使用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上海市碳普惠碳积分(以下简称“碳积分”)、碳普惠账户、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上海市碳普惠碳积分商城(以下简称“碳积分商城”)等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碳积分使用、申请入驻碳积分商城等相关工作流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沪府令20号)。
《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沪环规〔2025〕10号)。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碳普惠账户
碳普惠账户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碳普惠相关主体”)在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管理运营平台”)开立的账户。碳普惠账户包括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可以开立机构账户,个人可以开立个人账户。碳普惠账户主要用于碳普惠减排量(以下简称“减排量”)、碳积分和碳普惠信用等的记录和管理。
3.2减排量
碳普惠相关主体依据发布的上海市碳普惠方法学实施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所获得的减排量。经确认后的减排量应当通过管理运营平台记录在碳普惠账户中。
3.3碳积分
碳积分是由个人参与碳普惠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产生的减排量按照一定转换规则生成的积分。个人可以使用碳积分在碳积分商城兑换商品和服务,也可以用于捐赠、自愿碳注销等。
3.4 碳积分商城
碳积分商城是使用碳积分兑换权益商品和服务的平台系统。
3.5 碳普惠权益方
碳普惠权益方是指在碳积分商城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通过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汇集碳积分,碳普惠权益方可以将汇集的碳积分按一定规则回兑为减排量并依规消纳。
4 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
个人参与碳普惠减排项目、减排场景所获得的减排量将通过管理运营平台换算为碳积分并记录在碳普惠账户中,具体转换规则如下:
1gCO2e = 1 个碳积分
5 碳积分使用
5.1 碳积分兑换权益
碳积分可以在碳积分商城兑换由碳普惠权益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权益。
5.2 碳积分自愿注销
个人可以通过管理运营平台,自愿注销所拥有的碳积分并获得相应凭证。
5.3 碳积分捐赠
个人可以通过管理运营平台捐赠碳积分,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大型活动等实现碳中和。
6 减排量回兑
碳普惠权益方可以将汇集的碳积分回兑为减排量。管理运营平台将提供减排量自动回兑服务,每1,000,000 个碳积分可以回兑为1吨CO2e。
7 碳积分商城管理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组织开展碳积分商城建设和规范运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共建碳积分商城。
7.1 入驻模式
碳普惠权益方与碳积分商城的合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a) 第三方积分商城入驻模式:由符合条件的碳普惠权益方通过创建或改造自身权益商城后集成至碳积分商城,并提供常态化的权益兑换服务。
b) 分平台入驻模式:在特定区域、行业等一定范围内集成多个碳普惠权益方,按照一定要求搭建权益兑换分平台并入驻碳积分商城。分平台的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运营管理。
c) 特定活动模式:由碳普惠权益方在一定时间内投放特定权益商品,并组织开展特定权益的兑换活动。
d) 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其他方式。
7.2 入驻要求
采用不同合作模式的碳普惠权益方应遵循碳积分的产生、兑换和使用等基本要求,并落实以下运营管理责任:
a) 第三方积分商城入驻模式:应具备持续运营能力,按照权益品类、数据交互、页面展示等统一要求,提供与碳普惠账户规模相匹配的权益规模与库存,并及时完成商品上下架等日常维护操作。商城入驻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发布。
b) 分平台入驻模式:分平台的建设单位负责分平台内碳普惠权益方的组织、管理和服务,统筹区域或行业资源,引导本地区或行业内的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碳普惠。入驻分平台的碳普惠权益方可以结合自身优势和用户基础,提供具有属地或行业特色的权益或服务。
c) 特定活动模式:应确保特定权益商品的兑换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运行,权益提供数量与活动规则设置应便于公众广泛参与。
7.3 入驻流程
a) 申请有意向参与碳积分商城共建的碳普惠权益方,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碳普惠专区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碳积分商城入驻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信用报告、用户协议等材料。
b) 评估论证
上海环交所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可靠性等开展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对选择第三方积分商城入驻模式、分平台入驻模式的,上海环交所出具评估论证意见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c) 入驻碳积分商城
经审核通过后的碳普惠权益方,应采取以下方式入驻:申请第三方商城入驻或分平台入驻的碳普惠权益方应签署入驻商城合作协议,并按照要求对接商城系统与管理运营平台。申请特定活动模式的碳普惠权益方应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开展特定活动。碳普惠权益方应确保数据交互安全稳定、兑换规则设置合理、权益商品真实有效等。
8 解释权
本指南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原文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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