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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
终裁核心结论
2025 年 12 月 16 日,商务部发布公告 2025 年第 80 号,正式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这一关乎国内猪肉产业、进口贸易及消费市场的重要政策,将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起正式实施,征收期限长达 5 年。
原文信息
征税关键信息
征税起始时间:自2025 年 12 月 17 日起正式征收。
被调查产品范围:涵盖生猪屠宰加工后的多类产品,包括鲜 / 冷 / 冻猪肉、猪食用杂碎、肥猪肉及猪脂肪、猪肠 / 膀胱 / 胃(含鲜 / 冷 / 冻 / 干 / 熏 / 盐腌盐渍等形态),且明确归在 16 个进出口税则号下(02031110 等,其中 05040029、05040090 税则号下非猪产品除外)。
征税计算方式:反倾销税按 “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则以 “计税价格 + 关税 + 反倾销税” 为基数计算。
征税期限:本次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 年(自 2025 年 12 月 17 日起)。
计税方式与追溯规则
反倾销税采用从价计征方式,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 =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则以 “计税价格 + 关税 + 反倾销税” 为基数计算征收。
值得关注的是,政策设置了追溯征收条款:2025 年 9 月 10 日至 12 月 16 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按初裁要求缴纳的保证金,将按终裁标准转为反倾销税及对应增值税。多缴部分由海关退还,少缴部分不再补缴;2025 年 9 月 10 日前进口的产品不追溯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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