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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陈曦律师
外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如合同、法律意见书、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范围涉及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代理客户诉讼、仲裁和执行,事项涉及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纠纷,侵权纠纷,行政纠纷和海关逃税事务等。
案例一、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王某1982年7月参加工作,于2001年8月在湖南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休,自2001年9月起领取退休金,为该局正式退休公务员。2011年8月王某进入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5年的劳动合同书。
2012年3月24日,王某提出辞职。王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其因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拖欠加班工资提出辞职,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要求。王某不服仲裁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退休公务员并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所建立的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在其不能证明双方就加班费及解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存在约定的情形下,对其上述不予支持。
“本案例分享给长江商会群,仅为了提高群成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