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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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3月,A与B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A将商铺出租予B经营,租期四年,合同自2018年4月起计租。合同履行至2021年4月初,B提出,因经营调整,不能继续承租;A表示,必须付清余下1年的租金,B只同意不收回放在A处的押金。之后,B自行搬离租赁房屋,于2021年4月底微信告知A并将钥匙寄送A,A则在微信内当即表示反对并拒收钥匙,B未予理睬。至2022年4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期间房屋一直空置),A多次要求B 支付租金未果,向法院起诉,诉请B支付欠费一年租金及相应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虽违约方原则无单反解除合同权利,但在承租人拒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达到一定程度时,出租人应及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再行出租,避免损失扩大。本案,原告A在B实际搬出租赁房屋的情形下,具有及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充分便利性和可能性,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依法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综合考虑本案双方就合同继续履行沟通及收回房屋并另行出租所需的合理期限,酌情支持A关于6个月租金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主张,此后的涉诉房屋空置损失系A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产生的扩大损失,由A自行负担。
合规建议
END
核
心
理
念
企业使命
01
企业愿景
02
建成能力卓越、管理高效、服务一流、效益优良的经营管理公司。
核心价值观
03
自强、包容、创新、卓越。
企业精神
04
同舟共济、守正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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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企管规划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