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世界一流法治企业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及下属全级次单位法律合规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重点领域法律合规风险,现公司在法治合规专栏分期推出重点领域的常见法律合规风险防范指引。本期内容为企业对外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方面的风险防范指引,供大家学习参考。
法律合规风险防范重点领域——企业对外融资与担保
(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借款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借款用途,企业若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将导致产生停止发放借款、被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等风险;编造虚假理由或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骗取贷款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企业应当提前规划好资金用途和还款资金来源。在借款合同签订时,应当如实填写借款用途,定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提供相应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关于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
1.在资金转账时应明确转账性质
企业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可能在合同款项之外还有多笔资金往来。因此,借款人在还款时应当注明款项性质为“偿还借款”或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防止付款性质被认定为支付在先货款等其他债务、涉案借款尚未偿还;此外,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履行顺序,在付款时注明偿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
2.将真实债权债务转为民间借贷需谨慎
如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有将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的合意,应当进行实际的债权债务结算,通过达成债权债务结算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并保留好双方的结算单、往来款项及往来函件、结算方法或依据。
3.不得将融资所得资金用于放贷
企业将融资所得资金用于放贷,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取得放贷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依然提供借款的等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关于企业融资租赁的风险
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通常实际在承租人的占有控制之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外,如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发生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企业作为承租人可能仍需继续依约支付租金。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在作为承租人时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遇有价值重大的租赁物,应当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以合理分担风险。
(四)关于企业对外担保的风险
1.提供担保时应当合理审查
为防范风险,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对订立合同进行充分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1)债务人应具备相应资质;
(2)担保责任范围是否在主债务范围之内。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在提供担保时,应明确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
(4)应明确约定反担保或追偿权。提供反担保可以使担保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取得具有一定保障的求偿权,具体指向抵押物、质押物等,是一种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5)是否需约定主债权债务禁转的特殊约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作为提供担保的一方,建议约定“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不得转让”。
2.对外担保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考虑到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可能面临追责,或者担保合同无效后对交易进程的负面影响,在提供担保的场合下,在法律合规审查中应提示注意是否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照章程的具体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如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上述决议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有利益冲突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即使未依照公司法规定作出对外担保决议,仍要承担担保责任。
END
核
心
理
念
企业使命
01
企业愿景
02
建成能力卓越、管理高效、服务一流、效益优良的经营管理公司。
核心价值观
03
自强、包容、创新、卓越。
企业精神
04
同舟共济、守正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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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稿:企管部
| 责 编:陈少文
| 校 对:钟志朝
| 审 核:丁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