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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强化年】债权转让,原合同“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如何适用?

【合规管理强化年】债权转让,原合同“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如何适用? 广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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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为更好服务公司生产经营,让法治力量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结合中国船舶广州公司合规管理强化年工作安排,特推出“以案释法”专题宣传栏目,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讲解分享合同管理等经营业务中不容忽视的法律合规知识要点。


基本案情

 A公司出借给B公司周转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若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一致同意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到期后,B公司迟迟未返还借款及利息。A公司遂与C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并通知B公司。其后,C公司根据《借款协议》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B公司,B公司提出管辖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与争议所涉合同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具体到本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借款协议》仅可以在合同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进行协议选择管辖法院。C公司作为非《借款协议》的当事人,其所在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非协议管辖适用的住所地,即使债权转让,C公司亦不能以其是现债权人,径直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应以《借款协议》签订时的债权人A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管辖异议成立,案件予以移送。


合规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上述案例,签署合同及接受债权转让时,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应注意以下合规操作:

 一、规则内选择约定管辖法院
 “意思自治”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并不意味着完全自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签署合同时,就管辖法院应在上述范围内合理选择。如超出规定范围,则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相应合同纠纷仅能按照一般法定管辖原则确定,不利于合同约定管辖目的的实现。同时,极易发生管辖权异议纠纷,严重影响案件审理、执行进度,给被告恶意转移财产等不良动机提供了空间。
 二、签署三方协议变更管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达成一致并通知债务人后即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但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往往会就债权的真实性、转让通知是否有效送达等事项产生纠纷,造成诉累。故建议,各业务单位在受让债权时,以《三方协议》形式受让,由债务人作为协议一方,书面确认知晓、同意协议所涉债权转让同时,承诺保证标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防范债务人事后否认债务事实。同时,为便于争议处理,三方协议内应就债权所涉基础合同管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重新约定,经债务人签字确认后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ND







企业使命

01


引领和服务地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保证集团战略落地。


企业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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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企管规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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