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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强化年丨合同中载明联系方式和地址,可否视为已约定送达条款?——合同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强化年丨合同中载明联系方式和地址,可否视为已约定送达条款?——合同合规管理 广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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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为更好服务公司生产经营,让法治力量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结合中国船舶集团广州公司合规管理强化年工作安排,特推出“以案释法”专题宣传栏目,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讲解分享合同管理等经营业务中不容忽视的法律合规知识要点。


基本案情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期限等同时明确:乙方擅自转租房屋或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提前解除,乙方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照租金标准两倍支付占用费。合同首部甲乙双方名称下载明了各自的联系电话与地址。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拖欠甲方租赁费超三个月,多次催收无果,甲方于2021年5月7日按照合同首部载明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向乙方寄送《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2021年5月11日因乙方拒收,快递邮件被退回甲方。2021年8月,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自《解除通知》被退回次日起支付房屋占用费至实际退房之日。乙抗辩其未收到解除通知,租赁合同并未解除,不应按合同标准支付占用费。

案例二:A、B双方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另一方时,另一方按本合同所载联系电话与地址向对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保证期间,债权人A将保证合同所涉债权转让,并根据《保证合同》内所载B的联系方式,经公正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因B公司搬迁地址变更未通知A,《债权转让通知》未能由B签收并被退回。其后,债权受让人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向法院起诉B和债权人,要求B履行保证责任,B抗辩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该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原告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案例1: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合同解除时间,乙方拖欠租金达3个月,违法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甲方邮寄的解除通知也为被乙方实际签收,故结合本案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以本案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的送达时间为解除时间,乙方应自该解除时间次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占用费。

案例2: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合同中记载的住所发生变化,被告B应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A。在没有收到书面通知的情况下,A在债权转让后,按《保证合同》记载的地址,经公证通过EMS的方式向B寄送《债权转让通知》,虽未能成功签收,但根据合同约定,视为送达,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原告要求B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有据。

合规建议
一、合同内明确约定“通知及送达”条款。
合同中签约主体记载的签约地址并不能等同于通知与送达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该地址进行特别说明,会给后期的履行带来的首先就是:因通知地址未确认,想给合同相对方发通知,被拒收、无人接收或者被不确定的人接收,而后相对方拒绝承认收到相关通知;其次就是,一旦产生争议,诉讼或者仲裁时,诉讼文书无法及时送达,提高了诉讼的时间成本。为保证合同往来函件有效送达及提高诉讼效率,商务合同内应规范约定“送达与通知”条款,就送达联系人、送达地址、变更通知及视为送达情形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二、规范送达和保存记录,确保有效送达和举证。
合同履行中,常用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邮寄送达及电子送达。当面送达应当办理签收确认手续,尤其收据、发票等应由合同指定联系人签收确认;邮寄送达方式,出于固定证据的考虑,建议使用EMS快递邮寄,填写邮寄单时注意内件品名处要将邮寄文件名称、件数写清,邮寄时将寄件人票据联留存,并及时登录EMS官网查询邮寄信息打印留存(目前EMS官网邮寄信息,国内邮件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通过电子邮箱、微信送达的,则注意通过合同约定送达邮箱和微信账号进行送达,并注意保存相关邮件送达记录或微信聊天记录。

三、己方送达联系人或地址发生变化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如果当事人经合同确认的送达信息发生变更,应限期通知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作出的送达仍有效。所以当我方送达联系人或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保存通知证据,避免因为及时通知或未有效通知,而导致“视为送达”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END






企业使命

01


引领和服务地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保证集团战略落地。


企业愿景

02


建成能力卓越、管理高效、服务一流、效益优良的经营管理公司。



核心价值观

03


自强、包容、创新、卓越。



企业精神

04


同舟共济、守正出新。




供  稿:企管规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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