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合规建议
从法理上来说,担保标的物真实存在应是担保物权设立的基本条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亦可知,应收账款的真实存在是设立有效质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且证明存在的最有效方式是债务人书面确认。并且,如未将应收账款质押事项通知债务人并由其确认,则参照“债权转让通知”规则,债务人可能不受质押行为的约束,债权随时可能因清偿、抵消而消灭,公司作为质权人则会陷入权利看似“有效设立”,实则“无法实现”的窘境。
三、法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END
核
心
理
念
企业使命
01
企业愿景
02
建成能力卓越、管理高效、服务一流、效益优良的经营管理公司。
核心价值观
03
自强、包容、创新、卓越。
企业精神
04
同舟共济、守正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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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企划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