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0月1日起施行执行,工商局将对公司的注册政策进行重要调整。
《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企业名称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法律责任和附则。这些调整是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旨在确保公司名称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主要对几下几项内容进行了调整:
No.1
个体工商户名称构成
规范调整
企业应当依法在名称中标明与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的组织形式用语,不得使用可能使公众误以为是其他组织形式的字样。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1.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
2.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调整内容:
1.个体户名称后增加“(个体工商户)” 字样;名称后
2.独资企业名称增加“(个人独资)”字样。
3.名称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No.2
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
字样条件的调整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 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在申请新的公司名称或进行公司名称变更时,禁止使用包含“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名称,但变更业务除外。
调整内容:
1.企业设立登记进行名称自主申报时,不能申报名称中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即,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时,系统不再支持选择“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2.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企业,在进行名称变更业务时,可以选择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组织形式。
No.3
针对名称申办和名称
变更申办业务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名称保留告知书。
调整内容:
取消“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同时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文书名称调整为“名称保留告知书”
No.4
不允许使用‘实业’、‘发展’、
‘产业’等
在公众认知中,名称中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包括使用“实业”、“发展”等行业用语,下同)的企业,通常跨行业经营,且在一定范围内其字号也不能再被其他行业的企业使用,是企业能够多元化发展的体现。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名称字号保护、提升名称商誉价值,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避免名称资源被滥用,防止误导公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调整内容:
新申办名称不允许使用‘实业’、‘发展’、‘产业’等无行业表述,变更除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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