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类同)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资助。
(二)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600 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资助。
(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金额在 600 万元以上 800 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资助。
(四)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金额在 8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资助。
以下转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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