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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工信部联重装[2021] 198号
政策要点
《通知》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 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自2022年1月1日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 38号)予以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 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公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公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 5年第85号,201 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 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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